事故隐患治理整改、销号制度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本矿的安全生产管理,杜绝安全隐患事故的发生,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按《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隐患治理符合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要求。
二、重大事故隐患由矿长组织制定专项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治理方案按规定及时上报。
三、不能立即治理完成的事故隐患,由治理单位(科室)主要负责人制定治理方案,按照治理方案组织实施。
四、能够立即治理完成的事故隐患,当班采取措施,及时治理消除,并做好记录。
五、事故隐患治理有安全技术措施,落实到位。
六、对治理过程危险性较大的隐患,治理过程中现场有专人指挥,安全员现场监督。
七、排查出的隐患由安监部给隐患整改责任单位和科室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进行整改。
八、煤矿自行排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完成治理后,由安监部负责验收,验收合格后予以销号,做到闭合管理。
九、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完成整改后,整改报告以书面形式提交上级监管部门。
十、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整改责任单位无法定期完成整改治理,事故隐患即升级至科室负责人、分管副矿长处进行督促整改治理,直至隐患消除。
十一、每月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分布、治理进展情况。
十二、及时在井口或其他显著位置公示重大事故隐患的落实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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