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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加强药品零售企业疫情防控工作措施通知

时间:2021-10-19 11:05:19 来源:网友投稿

 关于加强药品零售企业疫情防控

 工作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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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严峻,为落实新冠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切实发挥药品零售企业“哨点”预警作用,提高监测的敏感性、靶向性,现将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药品零售企业要进一步落实对《疫情期间需登记报告药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药品实名登记报告制度,要求顾客进店测量体温并出示健康码,如发现顾客健康码“红码、黄码”的,不准入店购药,并指引到医疗机构就诊。药品零售企业应在营业场所内明显位置张贴相关要求和警示标语,将上述措施向公众公示。

  二、中高风险地区内药品零售企业暂停销售《目录》药品,直至恢复为低风险地区。

  三、药品网络销售企业从即日起,不得向收货地址位于

  地区的个人消费者销售《目录》药品,直至该地区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具体恢复时间另行通知。

 要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落实药品零售企业属地监管责任,迅速将上述要求通知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含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和第三方平台)遵照执行,落实全覆盖监督检查,加大对高风险企业检查频次和力度。各地要成立督查组加强督导检查,对落实执行不力的单位和企业要依法从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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