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健康脱贫工程的实施方案
一、保障对象
由县扶贫办按照全省统一的贫困标准,确定的全县建档立卡的贫困户 xxxxx 户、xxxxx 人,重点关注因病致贫的 xxxx 户、xxxxx 人和因残致贫的 xxxx 户、xxxx 人。
二、目标任务
完善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制度,提高贫困人口参合率,实现应保尽保,对农村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的,个人自筹费用适当减免,适度提高医疗费用报销比例。
三、具体措施
(一)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享受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优惠政策。从筹集 xxxx 年参合资金起,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的个人自筹费用全额减免,由财政统一解决。贫困人口住院报销免首次住院门槛费(起付线)。合作医疗大病保险起付线按《xx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统筹补偿实施方案》(xxxx)规定执行,即合作医疗大病保险起付线为 x 万元,困难群体大病保险起付线为 x万元。
(二)建立贫困人口补充商业保险制度。从 xxxx 年 x 月 x 日起至xxxx 年 xx 月 xx 日止,针对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市、县财政按 xxx元/人/年标准共同筹资,建立补充商业保险(以下简称:补充保险)制度。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住院费用和特慢性病门诊费用,经合作医疗、合作医疗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补偿后,由个人
自付的合理医疗费用(含目录外医疗费用,参照大病保险合规费用标准执行)全部计入补充保险补偿范围,实行分段按比例赔付。经合作医疗补偿后,未达到大病保险补偿标准的自付合理医疗费用(含目录外医疗费用),同样适用本方案。保险范围内实行分段按比例赔付,补充保险起付线为 xxxx 元/人。分段给付,xxxx 元(含)-x 万元(含)按 xx%比例给付;x-x 万元(含)按 xx%比例给付;x—xx 万元(含)按 xx%比例给付;xx 万元以上按 xx%比例给付。患者可选择以单次住院费用结报补充保险赔付,也可选择以多次住院及特殊慢性病门诊累计费用结报补充保险赔付。参合年度内办理第 x 次及第 x 次以上补充保险赔付,本着利益最大化原则,重新累计补充保险患者前次及本次补充保险合理费用,分段计算补充保险赔付总额,减去前次补充保险已赔付额,得出本次补充保险应补赔付。保险期间内封顶线为 xx 万元/人/年。
贫困人口医疗补充保险业务受理截止日期与大病保险受理截止日期保持一致。试点期间补充保险和大病保险实行“同窗口申请、即时性结报、一站式补偿”,原则上由现有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负责参保和理赔事宜。
县卫生计生部门与商业保险机构签订承保合同,明确各方责任、义务和权利。县承办补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补充保险市级资金实行年初预拨、次年清算。县财政部门按照合同规定,实行启动预拨一半,支付给承办保险机构,第四季度预拨另一半。年度如有资金不足由财政全额补齐,县级财政先行垫付后,次
年与市级财政据实结算;如有资金结余,全额返回财政部门。承办保险机构在不承担超支风险前提下,遵循“保本微利”原则,盈利率按大病保险合同约定的盈利率标准执行。盈利额从保费中列支。
(三)提高乡村医疗机构综合服务能力。加大财政投入,不断改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础设施和设备条件。加强贫困村标准化村卫生室建设,xxxx 年,为全县 x 个贫困村(八斗镇陆还村、古城镇江淮村、xx 镇大许村、杨店乡大夏村、牌坊乡许井村、陈集镇秦湖村)各建一所标准化村卫生室。每个村卫生室建筑面积原则不少于 xxx 平方米,建成诊断室、治疗室(处置室)、药房、观察室、资料室(健康教育室)、值班室,六室分开、布局合理、流程科学的卫生室,同时配备“xx 小件”基本治疗设备(具体见附件)。每所村卫生室按 xx 万元建设补助标准,由县财政按程序及时拨付给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是建设的责任主体,建制乡镇卫生院做好村卫生室规划设计,并按照每千服务人口不少于 x 名村医标准配备村医。xxxx 年实现 x/x 乡镇中心卫生院达到二级综合医院水平,通过对乡镇卫生院现有职工培训等方式,实现每个建制乡镇卫生院达到 x-x 名全科医生,有效提升基层服务能力,落实分级诊疗制度。
(四)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扎实开展卫生计生公共卫生服务,对贫困户进行集中健康教育,乡镇卫生院要针对贫困人口文化程度低、接受能力差的特点,制定个体化健康教育工作计划,不断提高贫困人口自我保健意识及健康保障政策的知晓率;同时在因病致贫、因残致贫的群体中全面实施乡村医生签约服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和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调整完善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政策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相关责任,安排专人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加大宣传力度。通过设置宣传栏、发放宣传手册等方式广泛宣传贫困人口就医诊疗优惠政策,让贫困人口了解各项保障政策和保障措施,做到家喻户晓。
(三)加强协调配合。从 xxxx 年起,城乡低保贫困人口、五保贫困人口的个人自筹参合资金由县民政局按原渠道解决,其他贫困人口由县扶贫办统一向县财政申请解决。县财政每年将贫困户的个人自筹参合资金,汇入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县扶贫办将贫困人员花名册通报到相关乡镇,乡镇合管办根据县扶贫办提供确认的贫困人口花名册,将其参合信息录入合作医疗信息系统,并注明为贫困人口;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将今年县扶贫办确认的贫困人口及时在信息系统中更新。
贫困人口医疗费用的补偿执行以下顺序:合作医疗、大病保险、政府专项救助、补充保险、医疗救助。县卫计委与县残联、县民政局、扶贫办、财政局等部门要紧密配合,确保贫困人口能及时享受到应有的合作医疗和补充商业保险等优惠政策。
(四)严肃政策纪律。各地各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贫困人口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障各项政策措施,严禁弄虚作假、虚报冒领,严禁不
合理检查、不合理用药、不合理治疗,确实为贫困参合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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