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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全面落实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细则

时间:2021-10-17 11:04:26 来源:网友投稿

 宿州市全面落实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脱贫攻坚责任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办法》《安徽省脱贫攻坚第三方监测评估办法》《市县党政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同志脱贫攻坚工作成效考核办法》《中共宿州市委、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等,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县区党委、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各乡镇、村。

 第三条

 脱贫攻坚按照一把手主抓,党政同责,分级负责,各方协作,精准到户,责任到人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构建责任清晰、各负其责、合力攻坚的责任体系,形成市县乡村四级一起抓扶贫的治理格局,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市级责任

 第四条

 市委、市政府对全市脱贫攻坚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市四

 大班子领导干部每年深入贫困地区专题调研脱贫攻坚 6 次(含 6 次)以上,每年走访贫困户 24 户(含 24 户)以上。

 第五条

 按照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向省委、省政府签署的脱贫责任书,制定政策措施,完善体制机制,做好上下衔接,协调解决全局性重大问题、全市性共性问题,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如期完成脱贫任务,并每年向省委、省政府报告脱贫攻坚进展情况。

 第六条

 市政府加大财政专项扶贫投入,按照当年地方财政收入增量的 20% 以上,增列市本级专项扶贫资金预算。加强专项扶贫资金监管,由市审计局统筹,每年对专项扶贫资金的审计不少于 1 次。市委组织开展专项巡察,确保专项扶贫资金落实到位。

 第七条

 市委、市政府加强对县区的管理,每年开展脱贫攻坚工作成效督查不少于 2 次,对未能完成年度脱贫攻坚目标任务的县区,严肃追究县区党委和政府、市直承担脱贫攻坚重点工作任务的主管部门和相关人员、市直包保单位和包保干部的责任。

 第八条

  市直各责任单位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安徽重要讲话深入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及重要政策措施分工的意见》,明确政策措施分工,推进各项扶贫政策、措施、项目、资金落实到位。其中,扶贫工程类项目由市发改委牵头抓总、市农

 委配合、市直主管部门负责落实;扶贫类资金统筹、使用、管理由市财政局牵头抓总;健康脱贫工程由市卫计委牵头负责;贫困残疾人等脱贫保障工作由市民政局牵头负责;教育脱贫工作由市教体局牵头负责;市扶贫办负责统筹协调落实。

 第三章

 县级责任

 第九条

 县区党委、政府对本辖区脱贫攻坚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包乡镇的县区几套班子负责人是所包乡镇脱贫攻坚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县区四大班子领导干部每年深入贫困地区专题调研脱贫攻坚 10 次(含 10 次)以上,每年走访贫困户 30 户(含 30 户)以上。

 第十条

 县区党委、政府要按照向市委、市政府签署的脱贫责任书,每年年初制定脱贫攻坚 “ 四项清单 ” 和实施规划,优化配置各类资源要素,组织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加强政策宣传。每年向省、市两级党委和政府报告脱贫攻坚进展情况。

 第十一条

 县区党委、政府负责指导乡镇、村组织实施脱贫攻坚工作,对贫困村、贫困人口精准识别、精准施策、精准帮扶、精准脱贫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考核。

 第十二条

 县区党委、政府负责制定乡镇、村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指导意见并监督实施,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第十三条

 县区党委、政府负责指导乡镇、村加强政策宣传,充分调动贫困群众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把脱贫攻坚政策措施落实到村到户到人。

 第十四条

 县区党委要坚持抓党建促脱贫攻坚,督促指导乡镇强化基层党组织建设,选优配强村级党组织书记,稳定基层干部队伍。

 第十五条

 县区党委、政府要充实加强脱贫攻坚工作力量,建立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要求相适应的机构和队伍。

 第十六条

 县区政府要加大财政专项扶贫投入力度,按照当年地方财政收入增量的 20% 以上,增列县级专项扶贫资金预算。清理收回的财政存量资金可统筹使用部分, 50% 以上比例用于脱贫攻坚。涉农项目资金,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优先投向贫困村和贫困人口,比例原则上不低于 40% 。县区政府要建立扶贫项目库,建立健全扶贫资金项目信息公开制度,对扶贫资金管理监督负首要责任。

 第十七条

 县区党委、政府要坚持问题导向,组织开展专项巡察,及时解决脱贫攻坚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推动政策落地到户。

 第十八条

 县区党委、政府要做好涉贫信访工作,对涉贫信访事项,制定处理方案,确定专人负责处理。

 第十九条

 县区党委、政府要加强对各级脱贫攻坚工作的考核,制定具体考核细则、责任追究细则,落实对未能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乡镇、村、县区直承担脱贫攻坚重点工作任务的主管部门和相关人员、县区直包保单位和包保干部的责任追究。

 第四章

 乡级责任

 第二十条

 乡镇党委、政府对本辖区脱贫攻坚工作负总责,对贫困村和贫困人口识别、帮扶、退出负直接责任,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乡镇包村干部对所包行政村脱贫攻坚工作负具体责任。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每月走访贫困户不少于 60 户,乡镇包村干部每季度对所包村范围内所有贫困户走访不少于 1 次。

 第二十一条

 乡镇党委、政府负责对贫困人口动态管理的审核,帮助贫困村、贫困户确定扶贫项目,汇总审核上报扶贫项目资金,因地制宜编制扶贫项目并组织实施,对辖区内到村到户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预防涉贫信访事件的发生。加大对驻村扶贫工作队的日常管理、教育培训和政策宣传力度。对工作中出现问题的村、乡镇相关

 单位和相关人员,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乡镇党委、政府负责指导本辖区内贫困村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协调县区直部门推进村内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建设,培育发展特色产业。

 第五章

 村级责任

 第二十三条

 村 “ 两委 ” 是本行政村脱贫攻坚工作的责任主体,行政村党组织书记是脱贫攻坚工作第一责任人,行政村包户干部是直接责任人。

 第二十四条

 村 “ 两委 ” 要制定脱贫攻坚 “ 四项清单 ” 、村级规划和年度计划,抓好任务落实。

 第二十五条

 村 “ 两委 ” 负责准确采集录入、及时更新完善扶贫对象信息资料,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直接责任。

 第二十六条

 村 “ 两委 ” 负责完善脱贫攻坚资料档案,全面反映精准识别、精准施策、精准帮扶、精准脱贫的全过程。贫困村要有完整的资料档案。贫困户做到 “ 四有 ” ,即有扶贫手册、帮扶联系人、具体帮扶措施和脱贫后的脱贫光荣证。

 第二十七条

 村 “ 两委 ” 负责全面实施脱贫攻坚公告公示制度,及时公开贫困对象识别和退出、资金安排和项目实施等重要情况,从源头上预防涉贫信访事件的发生。

 第六章

 合力攻坚

 第二十八条

 各级包保单位主要负责人、选派第一书记(驻村扶贫工作队长)、包保干部分别是相应工作范围内的直接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行政村党组织书记、选派第一书记(驻村扶贫工作队长)每 2 个月对本村所有贫困户走访不少于 1 次;选派第一书记(驻村扶贫工作队长)每月驻村不少于 22 天;各级包保干部每年走访所包贫困户 10 次以上。

 第二十九条

 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工作职责和分工要求,落实脱贫攻坚责任,实现部门专项规划与脱贫攻坚规划相衔接,推进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扶贫办牵头建立本级项目清单,各有关单位要各负其责,合力推进扶贫项目落实,发挥单位优势,统筹各类资源帮助贫困村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确保扶贫项目资金安全、如期到位。

 第三十条

 各级包保单位要全面落实 “ 单位包村、干部包户 ” 定点帮扶制度,紧盯贫困村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配合乡镇、村,对帮扶的贫困村、贫困户量身定制帮扶方案,细化实化帮扶措施,督促政策落实和工作到位。

 第三十一条

 驻村扶贫工作队要充分发挥帮扶作用,帮助贫困村制定脱贫攻坚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帮助贫困户找准发展项目,落实帮扶措施;加强脱贫攻坚政策宣传,参与扶贫项目的立项、管理、监督和检查验收。

 第三十二条

 包保干部要根据贫困户的实际情况,帮助制定具体帮扶计划,落实帮扶措施。要定期走访贫困户,帮助解决发展生产、增加收入等方面的实际问题和困难,使其尽快脱贫致富。

 第三十三条

  驻宿军队和武警部队要发挥组织严密、突击力强等优势,积极参与各地脱贫攻坚,积极承担定点帮扶任务。

 第三十四条

  各民主党派要充分发挥在人才和智力扶贫上的优势和作用,做好脱贫攻坚民主监督工作。

 第三十五条

  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要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主动支持和参与脱贫攻坚。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在扶贫工作中,存在未完成年度脱贫攻坚任务的;对脱贫攻坚相关政策执行不到位的;因决策失误或工作失职,引发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工作作风不实、优亲厚友、以权谋私、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干扰、阻碍、不配合脱贫攻坚工作,或弄虚作假、搞数字脱贫,隐瞒事实真相的;在脱贫攻坚

 工作中有损害党群、干群关系及党和政府形象的言行,违反群众纪律有关规定的;或其他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影响脱贫攻坚工作正常开展等情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据相关规定,视情给予相关责任人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同时追究市、县区直主管部门责任。

 第三十七条

  在扶贫工作中,对扶贫资金不按期拨付、扶贫工程不按期完成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据相关规定,视情给予相关责任人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同时追究市、县区直主管部门责任。

 第三十八条

  在中央第三方监测评估及省际交叉考核中,弄虚作假、干扰调查,造成不良影响的;因贫困户识别不精准、退出不精准,项目资金落实不到位等影响省、市年度考核结果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据相关规定,视情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九条

 在省年度脱贫攻坚成效考核等工作中,存在以下情形的,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处理。

 (一)行政村有 1 户贫困识别不精准或者有 2 户贫困退出不精准的,追究该行政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责任,给予选派第一书记(驻村扶贫工作队长)相应处理。同时,视情追究行政村包户干部责任。

 (二)行政村有 2 户(含 2 户)以上贫困识别不精准或者有 3 户(含 3 户)以上贫困退出不精准的,追究包保该行政村乡镇干部责任。

 (三)乡镇未完成年度脱贫任务的,追究该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分管负责人责任。乡镇有 5 户以上(含 5 户)贫困识别不精准或者有 10 户以上(含 10 户)贫困退出不精准的,免去该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分管负责人的职务,同时追究该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分管负责人、包保该乡镇县区几套班子负责人的党纪政纪责任。

 (四)县区未完成年度脱贫任务的,追究该县区分管负责人党纪政纪责任,县区委书记、县区长向市委、市政府写出检查。

 (五)县区贫困识别不精准或贫困退出不精准人口数在 3‰ 以上(含 3‰ )的,免去该县区分管负责人职务并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县区委书记、县区长向市委、市政府写出检查。

 (六)县区贫困识别不精准或者贫困退出不精准人口数达到 10‰ 以上(含 10‰ )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请上级批准同意后,该县区委书记、县区长要引咎辞职。

 (七)县区有 1 个贫困村未按期出列的,免去该县区分管负责人职务,并追究该县区分管负责人、包保该贫困村所在乡镇的县区几套班子负责人党纪政纪责任,县区委书记、县区长向市委、市政府写出检查;对乡镇、村和包保单位主要负责人、选派第一书记(驻村扶贫工作队长)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应处理。县区有 2 个贫困村未按期出

 列的,在追究上述人员责任的同时,追究该县区委书记、县区长党纪政纪责任。

 (八)包保单位帮扶的贫困村未按期出列的,取消该单位年度绩效考评评优资格。包保单位主要负责人、包保干部未认真履行脱贫攻坚帮扶职责、帮扶措施落实不到位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条

  在市、县巡察、督查、审计、监测、评估、考核等工作中,存在贫困户有私家轿车、在城镇有商品房、子女吃财政饭等贫困识别不精准问题或贫困退出不精准等问题及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程序,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一条

  在中央、省扶贫专项巡察、督查、审计及脱贫攻坚成效考核等工作中,受到通报批评及以上问责的,或未完成年度脱贫任务的,或发生重大涉贫信访事件及其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等情形的,在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中对相关单位实行 “ 一票否决 ” ,对受到 “ 一票否决 ” 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取消评优评先、提拔重用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纪委(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各县区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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