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中层干部信访提醒诫勉谈话制度办法
为了认真贯彻“从严治党”和“从严治检”的方针,切实加强对干警的教育、监督和保护,促进廉洁自律,有效防止违法、违纪行为发生,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信访谈话的对象:
被信访举报反映的院各部门中层正、副职负责人。
二、信访谈话的事项:
来信来访反映并经信访初核查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经信访核查,虽未发现明显违纪行为,但在廉洁自律方面要求不严,或信访反映其他方面的问题,需要向本人提醒打招呼的;
(2)经信访核查,认定存在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尚不需立案查处追究党政纪责任,但需要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整改的;
(3)平时在思想、工作、生活等方面,干警意见和反映相对集中,需对被谈话人进行提醒谈话改进的;
(4)其他需要进行信访谈话的。
三、信访谈话的方式:
由院纪检组通知被信访反映的对象,在约定的时间、地点进行谈话。谈话性质分为提醒谈话或诫勉谈话。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
四、信访谈话的分工:
院各部门中层正职负责人的信访谈话,由检察长或委托院其他领导负责主谈;院各部门中层副职负责人的信访谈话,由分管领导或纪检组组长主谈。
五、信访谈话的程序:
1、凡需进行信访谈话,由院纪检组按照信访件办理程序,报检察长审批并确定谈话人。
2、决定对有信访反映的对象进行信访谈话的,由院纪检组正式通知被谈话人。被谈话人应按通知要求,在约定时间、地点接受谈话。
3、信访谈话时,谈话人应向被谈话人明确谈话的依据、内容和要求。被谈话人对需了解核实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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