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领导干部谈话提醒制度
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切实有效地对各级领导干部进行监督和教育,不断增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提高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同时也为了能及时澄清问题,教育和保护干部。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和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关于“对有一般错误的干部,要批评教育,做好思想教育工作”以及中共广东省纪委粤纪发 [1998] 26 号文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现制定领导干部谈话提醒制度。
一、谈话提醒适用范围 在职科级以上干部属下列范围之一者,应采用谈话提醒形式进行教育,督其自警、自律和限期改正。
1、教职工群众来信来访、电话举报或上级转来的信访件,反映该干部的问题是属于廉政自律方面的,问题比较单一的,是非界限清楚的轻微违纪行为。
2、由于干部自身素质方面的原因所致,已对部门、单位工作有不良影响,教职工群众意见较大的问题。
3、存在领导班子集体决策或个人决策不符合上级有关规定和政策规定,职工群体反应强烈的事。
二、谈话提醒的组织实施办法 1、对信访反映的当事人是副处级以上干部,原则上由学院领导负责或委托组织、纪检监察部门的领导负责;对信访反映的当事人是科级干部,原则上由组织部领导负责或委托有关系、处、室部门的领导负责组织实施。
2、学院纪委办、监察处从教职工群众来信来访举报和上级转来信访件反映问题中进行筛选摘报,对符合谈话提醒的对象经有关领导审阅同意后,填写《领
导干部谈话提醒通知书》并送达被谈话人。
3、谈话提醒制度要坚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教育为主的原则。在对当事人谈话时,应向被谈话人说明群众反映的问题及谈话的用意和目的;要求被谈话人对谈话内容的真空性负责。证明信访反映的问题是失实的,可作了结;证明信访反映的问题是属实或基本属实的,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促其纠正。
4、谈话提醒教育要认真做好书面记录,并要求被谈话人签名。填写《领导干部谈话情况处理表》交组织实施谈话的领导签阅后,连同信访件一并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5、参与谈话提醒的人员,必须坚持保护举报人的原则,不得向被谈话对象泄露举报人姓名和有关情况。
6、谈话提醒过程中,如发现该领导干部行为已构成违纪并需要追究党纪政纪处分的,应按有关规定立案进行调查处理。
三、本制度由学院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四、本制度自 1999 年 4 月 1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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