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 **** 公司委员会
关于领导干部廉政谈话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落实党委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有效实施对领导干部教育、管理和监督,根据上级集团党委关于实行领导干部廉政谈话的有关通知精神,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制度,是按照党章的要求,对领导干部实施严格教育、管理和监督的重要措施。通过廉政谈话,进一步增强领导干部认真履职和廉洁从政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领导干部是指公司各部门正、副职干部;所属单位的党政正、副职干部和所属各单位中层正、副职干部。
第四条
谈话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坦诚、平等的原则。
第五条
谈话工作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公司党委和各部门(单位)党组织分别组织实施,逐级负责。
第六条
谈话主要分为领导干部任职廉政谈话、诫勉谈话和警示谈话三种类型。
第七条
任职廉政谈话。是指公司党委围绕廉洁从政的基本要求,与新任职的领导干部的谈话。谈话方式可采取个别谈话,也可以采取集体谈话的方式。
(一)凡公司新任的中层领导干部,由公司党委书记或委派纪委书记、党群工作部长与之进行廉政谈话。
(二)廉政谈话内容,主要围绕如何正确对待和行使职权;如何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如何加强自身修养,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如何遵守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自觉接受监督等有关内容。通过谈话,让领导干部明白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
第八条
诫勉谈话。是指党委对有群众反映或已出现轻微违纪行为,但尚不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领导干部的谈话。谈话应以个别方式进行,公司管理的干部的谈话,由公司党委主要领导或纪委书记进行,也可委派党群工作部长或其所在部门(单位)党组织
负责人进行。
诫勉谈话时应对被谈话人讲清楚群众反映或举报的主要问题,说明其违反党纪政纪的程度,问题的后果及危害,提出处理和纠正的具体意见。谈话后,要加强跟踪监督,对知错不改的,可进行免职处理,问题严重的,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九条
警示谈话。是指党委针对一个部门(单位)或部分干部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与下级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的谈话。谈话时,要指出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并对今后工作提出建议、希望和要求。
第十条
谈话前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做出计划安排,提出谈话类型、主题、时间、地点、主谈人及有关的要求,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再进行谈话。
第十一条
谈话对象应如实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以及对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执行情况,同时允许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做出解释或提出不同观点。但谈话对象对谈话人提出的建议、希望和要求必须要有明确的表态。参与谈话的人员,要认真做好记录,并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第十二条
谈话记录、整改措施以及落实检查情况等均要装入被谈话人的廉政档案。
第十三条
党群工作部建立谈话工作专项记录,每次谈话后填写《领导干部廉政谈话情况登记表》。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领导干部廉政谈话情况登记表》
2、《领导干部廉政谈话情况汇总表》
2012 年 6 月 20 日
附件 1:
领导干部廉政谈话情况登记表
填表单位: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谈话时间
谈话地点
谈话类型 任职廉政谈话
诫勉谈话
警示谈话
主谈话人 姓
名
职
务
谈话方式 集体谈话(人)
个别谈话(人)
谈话 主要 内容
说明 1、采取何种谈话,可在相应栏中划“√”。
2、属集体谈话,应提供全部接受谈话人的名单。
3、属个别谈话,应在“谈话主要内容”栏中注明接受谈话人的基本情况,如预留位置不够,可另附纸张。
填表人:
附件 2 :
领导干部廉政谈话情况汇总表
填表单位(盖章):
填报范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项目 谈话次数 接受谈话 人数 接受谈话人分类 处级 科级 科级以下 1 2 3 4 5 合
计 1
谈话 类型 任职廉政谈话 2
诫勉谈话 3
警示谈话 4
谈话 方式 集体谈话(人)
5
个别谈话(人)
6
填表人: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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