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矿权申请审批程序及有关规定
[导读]
一、新立登记。
(一)申请资料
探矿权申请人委托具有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按照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向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勘查处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1申请登记书和申请的区块范围图;
2、 勘查单位的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3、 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
4、 勘查实施方案及附件;
5、 勘查项目的资金来源证明;
6、 上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部、省)规定提交的其它资料。
(二) 矿权查询
受省国土资源厅委托,县国土资源局对探矿权申请人申请探矿范围进行调查核实, 填报《探矿权申请登记情况核实意见表》。主要对项目名称、探矿权申请人情况、项目设立 的位置、面积进行核实;对申请范围内矿权设置情况进行核实; 调查核实探矿权申请项目是
否在三区(城市规划区、经济开发区、地质地貌景观保护区)两线(公路、铁路)一定范围 内,是否符合全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提出意见和建议,上报市国土资源局。
市国土资源局对探矿权申请材料和县局提交的《核实意见表》进行进一步审查后, 出具意见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三) 审核审批
省国土资源厅在收到申请之日起 40日内,按照申请在先的原则做出准予登记或不准予登记 的决定,并通知探矿权申请人。准予登记的,探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30日内
到登记管理机关依照规定交纳探矿权使用费,并依照规定交纳探矿权价款,办理登记手续, 领取勘查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说明原因,退回申请。
二、延续登记
在勘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期内, 未完成勘查工作,需延长勘查工作时间的,探矿权人应当在
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满 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办理新的勘查许可证。
三、变更登记
在勘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期内,有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人应向登记管理机关
申请变更探矿登记。
(一) 扩大或者缩小勘查区块范围的;
(二) 改变勘查工作对象的;
(三) 经依法批准转让探矿权的;
(四) 探矿权人改变名称或者地址的。
四、保留登记 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体后,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 以停止相应区块的最低勘查投入,并可以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 30 日内,申请保留探 矿权,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探矿权保留手续。
五、注销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递交勘 查项目完成报告或者勘查项目终止报告, 报送资金投入情况报表和有关证明文件, 由登记管 理机关审查核准后,办理勘查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一)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不办理延续登记或者不申请保留探矿权的;
(二)申请采矿权的;
(三)因故需要撤销勘查项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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