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三个规定”
宣讲材料 3 3 篇
材料 一:
落实好三个规定筑牢司法防火墙
当前,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已进入查纠整改环节,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是顽瘴痼疾专项整治的突出问题。为进一步加深对“三个规定”的学习理解,强化法纪意识,筑牢思想防线,进行相关内容宣讲。
一、三个规定是出台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防止干预司法活动作出重要指示。总书记强调:“司法不能受权力干扰,不能受金钱、人情、关系干扰,防范这些干扰要有制度保障。”总书记指出:“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部署,防止违规干预司法活动,保障独立公正司法,2015年,中办国办、中央政法委、“五部委”先后出台了“三个规定”。2019年 8 月,最高检印发《关于建立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2020 年 4 月又编制《关于执行“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若干问题的工作细则》,明确了具体规定、操作流程,这是对“三个规定”的进一步深
化落实,更是显现出检察机关要成为落实“三个规定”最坚定的执行者的决心和担当。近日,中政委、中纪委、国家监委印发了《关于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工作意见》,提出进一步严格执行“三个规定”的十条工作举措。
二、三个规定出台的重要性。
三个规定的出台,从国家层面来看,有利于推动依法治国落实到实处,有利于更好地提高中国形象,有利于减少司法腐败现象的发生。从工作面来看,有利于推动司法工作的阳光化开展,有利于减少人情、权力对司法工作的具体干预。有利于司法工作人员更好地开展具体工作,减少工作阻力。同时,有利于促进他们改进工作方式和工作方法,严格按照程序执行,提高办案群众的满意度和幸福感。从社会层面看,可以极大地改善部分群众对司法工作人员的看法,有利于塑造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
三、三个规定出台的必要性。
当前在某些领域会出现司法腐败现象,甚至会出现窝案,乃至塌方式的司法腐败。这些现象的出现就如同毒瘤一样影响着一个人的健康。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不利于人民公仆形象的塑造,不利于两个百年目标的实现,不利于国家的长治久安。因此,出台三个规定显得十分必要,所谓正当其时。
四、违反三个规定的反面案例、后果及原因分析。
2014 年,xx 在担任 xx 市副市长期间,为 xx 等人逃脱法律制裁向xx 市人民法院原院长 xx 打招呼,干预司法、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导致 xx 市人民法院对 xx 聚众斗殴案重罪轻判,造成恶劣社会影响。2018 年 3 月,xx 市公安局对 xx 涉嫌故意杀人、聚众斗殴案立案侦查,xx 市人民检察院对 xx 市人民法院审判的 xx 聚众斗殴案提起抗诉。2019 年 12 月 17 日,xx 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徇私枉法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 xx 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12 月 31 日,xx 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虚假破产罪,数罪并罚,判处 xx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1220 万元。目前,xx 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正在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中。从这起案例中,我们看到其后果就是官员锒铛入狱,大好前程尽毁。辜负了党和国家的培养,对不起人民,成为了国家和人民的罪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分析其原因,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个人法治意识淡薄,没有依法办事。二是贪欲膨胀,把人民赋予的权力,变成了谋求个人私欲的工具。三是监督没有落实到位,存在监管空白。
五、如何落实好三个规定。
我个人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政法战线干部要以此次宣讲会为契机,进一步深化对“三个规定”的认识,绷紧思想之弦,切实把严格执行“三个规定”作为检验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重要标尺,不断增
强落实“三个规定”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坚决推动党中央关于“三个规定”的决策部署和省委、市委工作要求落地落实,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法治环境。二是各部门要深入开展“三个规定”学习宣讲活动,通过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三会一课”、个人自学等方式,将“三个规定”纳入政治理论学习范围,组织领导干部认真学习“三个规定”,大力提升非政法系统党政干部对“三个规定”的知晓率和支持度,并公开签订承诺书,从源头杜绝干预司法活动、插手案件处理行为。政法战线各部门要突出抓好政策解读,让广大政法干警全面了解记录填报工作的人员范围、事项内容、填报标准等,主动记录、如实报告。要开展多渠道、多层次、全方位的宣传报道,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参与、执行“三个规定”的良好局面,让广大干部群众“凡事讲法”养成习惯。要结合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深入开展违反“三个规定”问题大排查,持续加大线索核查力度,对政法干警不按规定记录,迟报、漏报、瞒报等违规情节的,通过通报、曝光、纪律处分等手段,进行严肃处理,让政法干警“逢问必录”成为常态。
材料 二:
建立“防火墙”
和“隔离带”
十八大以来,以 xxx 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高度重视公正廉洁司法,将建立防止内外部人员干预过问司法案件制度
写入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认真落实《决定》要求,2015 年中办国办、中央政法委、“两高三部”先后印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等防止干预司法的“三个规定”,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划出“红线”,为政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为司法人员依法正确履行职责建立“防火墙”和“隔离带”。
当前,按照党中央关于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决策部署和省市委工作要求,全市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正在有力有序推进,将集中整治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作为整治顽瘴痼疾的重点内容。作为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我们必须带头学习遵守宪法法律和“三个规定”,发挥维护司法权威的引领作用,进一步强化纪法意识,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公正廉洁司法。
一、“三个规定”的主要内容
( ( 一) ) 关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 中办发〔 201 5 〕3 23 号) )
关于领导干部范围:是指在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
属于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行为:1.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2.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3.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4.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5.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关于记录人员权利保障:是指司法人员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领导干部不得对司法人员打击报复。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司法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领导干部对司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记录或不如实记录的责任:1.司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情形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
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2.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纪依法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 ( 二) ) 关于《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 中政委〔 201 5 〕0 1 0 号) )
关于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是指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的人员司法机关离退休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适用本规定。属于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情形:1.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2.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3.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4.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5.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
关于记录人员权利保障:1.办案人员如实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受法律和组织保护。2.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对办案人员打击报复。办案人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调离、辞退或者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3.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对如实记录过问案件情况的办案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
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迫究刑事责任。
不记录或不如实记录的责任:办案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法依纪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 ( 三) ) 关于《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 法〔 201 5 〕4 264 号) )
关于适用范围:“司法人员”是指,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依法履行审判、执行、检察、侦查、监管职责的人员。“特殊关系人”是指当事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其他人。“中介组织”是指依法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服务,向委托人提供代理性、信息技术服务性等中介服务的机构,主要包括受案件当事人委托从事审计、评估、拍卖、变卖、检验或者破产管理等服务的中介机构。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参照“中介组织”使用本规定。
明确属于禁止接触交往的行为:1.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2.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
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3.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4.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5、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6.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关于办案纪律和考核机制:1.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当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接待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因办案需要,确需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在非工作场所、非工作时间接触的,应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获批准。2.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因不明情况或者其他原因在非工作时间或非工作场所接触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应当在三日内向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司法机关应当将司法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记入个人廉政档案。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将执行本规定情况作为司法人员年度考核和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关于违纪处理:司法人员违反本规定,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
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围绕“三个规定”我省建立的相关制度机制以及中央近期工作要求
“三个规定”出台之后,为防止干预司法,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维护法治权威发挥了重要作用。xxxx 省委高度重视,制定印发了《xxxx 省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实施办法》《xxxx 省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省委政法委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三个规定”的通知》,对建立工作制度、完善配套机制、强化舆论引导、加强分析研判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全省各市均出台相关实施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建立违反“三个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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