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规章制度79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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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规童制度
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
1、 凡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经营工作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 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2、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 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 作。
3、 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职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从业人员必须经岗前卫生知识、 业务技能培训,熟悉有关食品法律、法规、标准,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
4、 食品经营者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经过培训 和考核,取得国家或者行业规定的食品安全相关资质的,可以免予考核。
二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1、 食品经营者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后上岗。管理人员 应当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食品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严格遵守企 业的质量和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对食品的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2、 负责营业场所和贮存场所的清洁卫生管理工作,保持内外环境整洁,保证各种设施,设备 安全有效。
3、 负责安排经营人员的健康检查,建立并管理员工健康档案,监督检查员工保持日常个人 卫生。
4、 负责监督做好营业场所和仓库的温湿度检测和记录,保证温湿度在规定的范围内,确保
*
经营食品的质量。
5、 保证食品的经营条件和存放设施安全、无害、无污染,发现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问题时 应立即加以解决,或向企业负责人报告。
三食品质量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1、 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2、 食品经营者应当定期对营业场所的清洁卫生工作;各种设施、设备安全有效情况;食 品采购情况;食品贮存情况;食品销售质量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3、 食品经营者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 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4、鼓励有条件的食品经营者购置必要的检测设备,自行开展质量检测。
四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
食品经营者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经营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1、 食品进货查验控制;
2、 食品经营企业的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控制;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食品经营企业的销售记 录控制;
3、 经营场所环境、布局、设备设施和食品贮存环节控制;
4、 食品运输和交付控制;
5、 不合格食品退市控制。
五场所及设备设施清洗消毒和维护保养制度
1、 食品销售场所和贮存场所应当环境整洁,有良好的通风、排气装置,并避免阳光直接 照射,地面应做到硬化,平坦防滑并易于清新消毒,食品销售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应当与生活 区分开。
2、 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设施、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_当具有产品合格证明,应为安 全、无毒、无异味、防吸收、耐腐蚀且可承受反复清洗和消毒的材料制作,易于清洁和保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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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生鲜食品销售应配备陈列设备,包括货架、保温柜、冷藏柜和冷冻柜等,:配备符合要
求的检测设备。按照生鲜品的保鲜温度要求选择陈列设备进行商品陈列。陈列设i应保持清洁,
无积水和污溃。贮存生鲜区的商品和原材辅料应配置必要的低温贮存设备,包括冷藏库(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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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冷冻库(柜),冷藏库(柜)温度为-2°c_5°p,冷冻库(柜)温度低于-18°c。
4、 熟食制品销售间入口处应设预进间,配备微波炉等加热设备,并在销售柜上注明提示: “加热后食用”字样。并设更衣及洗手、消毒设施,釆用非手动式的水龙头。配备有紫外线灭 菌灯,定期进行灭菌。配备有空调(或降温设施)、食品冷藏设施和专用工具,并设置隔离设 施和能够开合的食品输送窗。
5、 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有防尘防蝇等设施,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 应具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合格证明。
六食品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
1、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对采购的食品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履行检查义务,检查食品感官质量和标签;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销 售进口食品的,查验进口食品的合法证明。销售生鲜食品的,查验上市凭证是否与电脑信息相 符;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 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 凭证。 .
2、 以电视购物、邮购、电子商务、直销等方式销售食品的,食品经营者按照上述规定查 验食品及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并保存相关交易凭证和交易记录。
3、 禁止经营下列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食品/
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孝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的食品:、
食品包装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预包装食品;
未在显^著位置上清晰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食品:
没有中文标签的进口食
伪造或者变造生产日斯、生产批号、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食品;
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许可标志、认证标志、 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食品。
4、 对进入商场、超市、便利店悬挂“总经销”、“总代理”字样牌匾的必须查验是否持有 合法有效的授权文书,并将文书复印件留存归档备查。
5、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 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企业总部应当向所属经营者提供进 货查验的证明%统一配送之外自行采购的食品,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 七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1、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 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2、 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 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
3、 食品仓储库内的食品存放应设专门区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贮存的食品 应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防止虫害藏匿并利于空气流通。商品分类贮存,按照先进先出、 生熟分开的原则存放。设有不安全食品暂存专柜,并有记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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