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局廉政预警制度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中央“惩防并举 , 注重预防”的反腐败工作方针 , 防范和减少违法、违纪和违规行为的发生 , 促进区局国税人员廉洁从政 ,规范执法 ,确保国家各项法律法规、税收方针政 策和廉政勤政制度的在区局正确贯彻执行 , 依据有关规定 , 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 紧紧围 绕税收工作中心 , 通过全面的预警机制 , 强化廉政勤政教育 , 健全监督制约制度 , 实施有力管理监督 , 促进行政管理权和 税收执法权科学、规范、廉洁运行 , 为全面完成区局各项工 作任务的提供坚强政治保证。第三条 廉政预警制度的实施坚持主动全面、保障有效 有力的原则。
第四条
廉政预警制度的实施在区局机关纪委统一领导下进行 , 具体工作由纪检监察部门协调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同时 , 区 局对各单位落实廉政预警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五条
廉政预警制度的实施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 , 采取区 局对机关科室、税务所 , 下管一级的办法 , 多头预警 , 层层保 障。必要时 , 区局也可直接对基层单位实施廉政预警。对个 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 区局重点对各单位领导班子 , 特 别是一把手实施预警。廉政预警的途径和内容
第六条 实施廉政预警通过以下途径发现 :
( 一 ) 人民来信来访反映的 ;
( 二 ) 特邀监察员、行风监督员等反映的 ;
( 三 ) 地方纠风办、行风热线等相关部门移送的 ;
( 四 ) 其他发现情形。
第七条 发生下列事件应实施预警 :
( 一 ) 单位或所属人员有可能发生违法违纪以及重大违 规行为或已经发生 , 需今后防范制止的 ;( 二 ) 单位或所属人员出现了不良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
( 三 ) 国家各项法律法规、税收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重大决 策等贯彻执行中 , 易于出现重大偏差失误或不廉违规行为 ;( 四 ) 即将或正在实施大型基础建设、人事任免调整、大 宗物品采购等重大涉及人、财、物行为 ;( 五 ) 区局机关纪委认为需要启动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实施廉政预警应着眼防范 , 结合具体实际 , 采取
以下措施 :
( 一 ) 对直接行使“两权”的单位或个人 , 告知其国家相 关的法律法规、税收方针政策和廉政制度等规定 , 并要求组 织学习贯彻 ;( 二 ) 依据廉政谈话制度规定 , 对相关人员进行廉政谈话
( 三 ) 开展针对性的全员学习教育 ;
( 四 ) 建立健全权力行使中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 并加强
组织上的管理和监督 ;
( 五 ) 落实报告制度 , 定期汇报预警事件的工作开展及廉 政勤政情况 ;
( 六 ) 进行事中、事后的税收执法检查或监察 ;
( 七 ) 需采取的其他可行措施。
廉政预警的实施
第九条 廉政预警实施程序 :
( 一 ) 启动预警机制。区局监察部门应协同各职能部门 ,
积极了解“两权”运行情况 , 需启动预警机制加以防范的 , 应 立即向机关纪委汇报情况 , 实施廉政预警 , 防范制止违法、违 纪和违规行为的发生。发生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事件时 , 一 般由监察部门填制《廉政预警启动表》 , 经区局机关纪委审核同意后启动 ; 机关纪委未启动 , 单位自行发现本单位确有 应启动预警机制的事件时 , 应立即向区局机关纪委汇报情况 填制《启动表》并经审核同意后启动。启动表应注明被启动 单位、启动事件、启动原因、采取的措施以及实施要求等内容。
(二)实施预警措施。预警机制启动后 , 被启动单位应严 格落实《启动表》注明的各项措施 , 由区局监察部门监督实 施。依据规定需上级实施的廉政谈话、执法监察等 , 由区局 监察部门进行。( 三 ) 反馈落实情况。廉政预警措施实施结束后 , 实施单
位应将实施过程、结果及下步工作打算等情况记入《廉政预 警措施实施情况反馈表》 , 及时报送监察部门备案。监察部 门应及时将廉政预警制度落实情况向区局机关纪委汇报。第十条
为加强对各级领导班子的监督力度 , 实行廉政情况报告
制度。每年年初 , 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应将上年度个人廉洁 自律情况书面报告区局机关纪委 , 存入个人廉政档案。附则
第十一条
实施廉政预警制度不力 , 致使单位或所属人员发生了违 规违纪行为 , 除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 , 依据事实 , 追究廉政预警制度实施人员相关责任。同时 ,依据《XX省国税
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目标管理办法》的规定 , 追究单位 相关领导的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由XX区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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