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岗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一 条
为加强生产经营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公司的经营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实行“一岗双责”制度(一岗双责制度:是指所属部门各级领导、各相关部门不仅要完成本职范围内的业务工作,同时承担业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公司实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度,坚持谁在岗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责任明确,落实到人,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原则;坚持分级管理,各负其责,自上而下逐级监督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通过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的形式,明确公司各单位、部门、各层级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条
公司及所属各部门负责人是本公司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
公司全体员工必须在各自岗位上对安全生产负责,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相互支持,密切配合。
第六条
公司全体管理人员除应履行本规定的安全职责外,
还应完成公司安排的其它安全生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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