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巡察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加强党内监督,规范巡察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共 XX 省委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中共 XXXX 天然气集团公司党组巡视工作规定》,结合公司巡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党委实行巡察制度,建立专职巡察机构,紧跟中央、XX 省委、集团公司党组要求,落实工作部署,对公司机关党委及所属分公司党委(党总支)组织开展全面巡察工作。
第三条
巡察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定不移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新发展理念,依规治党,落实中央、XX 省委、集团公司党组巡视工作方针,按照集团公司党组“四真五实”总体要求,深化政治巡察,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第四条
巡察工作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坚持人民立场、依靠群众。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公司党委成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对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组长由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纪委书记担任,成员由审计监察处(纪检办公室)、人事处(党委组织部)有关负责人组成。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实施巡察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由纪委书记负责。
第六条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中央、XX 省委、集团公司党组关于巡视巡察工作决议、决定,以及党委有关决策部署; (二)研究提出党委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组织完成党委巡察全覆盖任务; (三)对党委巡察组进行管理和监督,研究提出每轮巡察对象建议名单,巡察组组长、副组长人选以及任务分工;
(四)听取巡察组的巡察情况汇报,研究巡察成果的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五)向党委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六)根据领导小组安排,领导小组成员参加巡察组的巡察
进驻和反馈; (七)按照要求,向集团公司党组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工作; (八)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其日常办事机构,强化统筹协调、指导督导、服务保障。
第八条
巡察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承担传达贯彻公司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的职责,具体包括:认真贯彻中央、XX 省委、集团公司巡视巡察工作方针,及时传达公司党委、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研究贯彻落实的措施;向领导小组报告巡察工作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组织筹备领导小组会议,起草会议文件;起草领导小组呈报党委的有关请示、报告;对公司党委、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 (二)承担统筹推进公司巡察工作的职责,具体包括:统筹推进党委对所属各级党组织全面巡察;研究提出党委巡察工作规划和任务安排的建议,起草相关文件和报告; (三)承担组织协调巡察工作的职责,具体包括:会同有关部门选配党委巡察组成员;协调配合党委巡察组做好巡察准备、进驻、了解、报告、反馈、移交等工作;协调组织人事、财务、纪检审计监察等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配合巡察组开展工作; (四)承担指导党委巡察组开展巡察工作的职责,具体包括:
组织召开巡察工作动员部署和培训会议;审核党委巡察组报送领导小组的巡察报告、问题线索报告以及向被巡察党组织的反馈意见、问题清单等材料;对党委巡察组移交、归档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在巡察中期,对巡察组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五)会同党委巡察组对被巡察党组织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汇总巡察成果“件件有着落”情况; (六)开展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做法,探索创新组织制度和方式方法,建立完善巡察工作制度体系; (七)协调指导被巡察党组织为巡察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服务保障; (八)加强巡察工作宣传,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协作机制,有效应对涉巡舆情; (九)加强巡察队伍建设,配合有关部门对巡察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提高巡察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十)办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党委设立巡察组,承担巡察任务。巡察组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条
巡察组设组长、副组长、巡察员、联络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巡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巡察组组长根据每次巡察任务确定并授权。
第十一条
巡察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对党忠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
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依规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 (四)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
选配巡察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标准条件,对不适合从事巡察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加强巡察工作人员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努力打造发现问题的“体检队”、干部成长的“培训队”、塑造形象的“宣传队”。
巡察工作人员应按照规定进行轮岗交流。
巡察工作人员实行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
第三章
巡察范围和内容
第十三条
公司党委巡察组的巡察对象和范围是:
(一)党委管理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二)其他党委管理的干部; (三)所属分公司经理助理(副总师)及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负责人; (四)公司党委要求巡察的其他成员。
第十四条
巡察组对巡察对象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等情况进行监督,着力发现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
(一)党的政治建设方面。重点检查党员干部旗帜鲜明讲政治情况,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和看齐意识情况,特别是核心意识和看齐意识,是否上升到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高度。了解各级党组织是否紧密结合实际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自觉执行党中央、集团公司和 XX 公司各项决策部署情况,是否认真贯彻党章和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坚定理想信念宗旨,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重大问题决策过程中党的政治核心作用发挥情况,是否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各项规章制度与上级路线、方针、政策是否相吻合;在贯彻执行上级决策部署上是否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
(二)党的思想建设方面。重点检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情况。了解被巡察单位是否把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基本方略;是否扎实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认真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是否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牢牢掌握党对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旗帜鲜明反对和抵制各种错误观点;各级党委委
员是否把思想建设作为党的基础建设来抓,是否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加强党性锻炼,增强理想信念,自觉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坚定信仰者和忠实实践者;党员干部是否存在党性意识不强,重业务轻党建、重事务轻思想的问题。
(三)党的组织建设方面。重点检查选人用人和基层党组织建设情况。了解被巡察单位干部提拔、调动、任免、奖惩情况, 是否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突出政治标准,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匡正选人用人风气; 是否存在任人唯亲、封官许愿、带病提拔、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等问题;是否存在党委、纪委换届程序不合理,党员发展资料不完备,党员分布不均衡的问题;党支部是否充分体现抓思想、保安全、促经营理念,支部成员是否实现岗位身份、工作方式、支部考核三个转变;是否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格落实“三会一课”制度,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是否有效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是否充分体现。
(四)党的作风建设方面。重点检查整治“四风”和岗位履职情况。了解被巡察单位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措施情况。是否坚持不懈改作风转作风,防止享乐主义、奢靡之风反弹回潮;是否存在只求过得去、不求过得硬,在岗不在位、在位不履职、履职不尽责、被动应付等懒政怠政的问题;只发号施令、不推进落实,以文件落实文件、以会议落实会议等照本宣科的问题;不敢担当、推诿扯皮、好大喜功、做表面文章、摆花架子、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不严不实的问题;高高在
上、作风漂浮,不注重倾听基层意见、不注重调查研究、不关心基层困难,落实首问责任制和限时办结制不到位等脱离群众的问题。
(五)党的纪律建设方面。重点检查党员干部循规、守纪情况。了解被巡察单位落实廉洁自律准则、党内监督条例、纪律处分条例情况。是否加强纪律教育,强化纪律执行,以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为重点,带动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严起来;是否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是否存在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超标用房、超标接待、大办婚丧喜庆、违规出入私人会所等方面不讲规矩、不知敬畏的突出问题;是否存在以权谋私、贪污贿赂、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公车私用、私车公养等方面不守纪律、不知荣辱的突出问题。
(六)党风廉政建设方面。重点检查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情况。了解被巡察单位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推进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情况。着力发现和查处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集中、群众反映强烈,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腐败问题;各级领导干部是否时刻警惕警醒、经常反思、查找不足、纠正偏差,切实增强廉洁从业意识;各级纪委是否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始终坚持利剑高悬、严惩腐败的态度推进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是否落实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和党委委员“一岗双责”;
是否强化主责主业意识,把管党治党工作作为根本政治责任,将管党治党工作和行政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第十五条
公司党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针对机关职能处室和所属分公司的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或巡察整改情况,开展机动灵活的专项巡察。
第四章
工作方式和权限
第十六条
巡察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听取被巡察党组织的工作汇报和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二)与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 (三)受理反映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其他党委管理干部和下一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 (五)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六)调阅、查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七)召开座谈会; (八)列席被巡察单位有关会议; (九)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十)以适当方式到被巡察单位的所属单位了解情况;
(十一)开展专项检查; (十二)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十三)公司党委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七条
巡察组依靠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察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不就重大问题和紧急情况作个人表态。
第十八条
巡察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察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特殊情况下,巡察组可以直接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报告。
第十九条
巡察期间,经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巡察组可以将被巡察单位党组织管理的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具体问题线索,移交有关纪律检查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处理;对员工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向被巡察党组织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巡察组开展巡察前,应当向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审计财务、企管内控等部门了解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
巡察组进驻被巡察单位后,应当向被巡察党组织通报巡察任务,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巡察了解工
作。
巡察组对反映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和线索,可以进行深入了解。
第二十二条
巡察了解工作结束后,巡察组应当形成巡察报告,如实报告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
对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应当形成专题报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议。
第二十三条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听取巡察组的巡察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党委决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党委应当及时听取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情况汇报,研究并决定巡察成果的运用。对发现的问题,原原本本向被巡察单位反馈,提出刚性整改要求;对发现的系统性和全局性问题,由机关职能处室加强顶层设计,完善规章制度,堵塞管理漏洞;对巡察移交的问题线索,分类处置,严肃查处。
第二十五条
经公司党委同意后,巡察组应当及时向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分别反馈相关巡察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
对普遍性、系统性的问题或被巡察单位无法整改的问题,及时向机关职能处室反馈。
第二十六条
被巡察党组织收到巡察组反馈意见后,应当认真整改落实,在 10 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 XX 公司巡察办,在一个月集中整改期满后,将集中整改情况报巡察办公室。被巡
第二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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