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党和国家政权的法理关系是国家政治生活中最活跃、最普遍、最重要的社会关系。党和国家的法理关系是。党作为领导党,对国家政权行使领导权,指引国家政治生活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党作为执政党。具有执掌国家政权包括立法、行政、司法的全面的权力,党的执政权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形式取得的。根据党和国家政权的法理关系。改革和完善党的执政体制。应该建立党直接执政和间接执政相结合的执政体制。这样的执政体制是符合宪政所规定的党和国家政权的法理关系。体现了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国家政权建设与党的执政规律的统一。
关键词 党和国家政权;法理关系;执政体制
中图分类号 D2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7408(2008)05-0054-03
党和国家政权的法理关系,是宪政法律关系范畴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国家政治生活中最活跃、最普遍、也是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研究党和国家政权的法理关系,目的是正确认识共产党与国家政权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按照共产党执政规律的要求。改革和完善党的执政体制,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地统一起来。理顺党和国家政权法理关系,对于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完善党的执政体制,优化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党和国家政权关系是宪政法律关系中最普遍的社会关系
现代社会,政党、国家、社会密切联系,互相作用,政党在其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是连接国家政权和社会民众的桥梁和纽带。政党是由一定阶级、阶层、社会集团的先进分子组成的,为实现其政治主张、维护其阶级利益而奋斗的政治组织。国家政权则是统治阶级掌握和行使国家权力,维护本阶级政治、经济、文化利益的工具,是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机构。国家权力来源于社会民众,又具有超越、凌驾、甚至侵犯社会权利的趋向和可能。这时政党就代表社会民众的利益和意愿,监督、限制、制衡国家权力。“有限政府”理论,就是要求对国家权力给予限制。这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社会也有弱化国家权威、摆脱国家控制的倾向,特别是在社会的转型变迁时表现的更为突出。这时政党(特别是执政党)又要与国家结合起来,或者通过国家对社会进行控制和整合,维护国家权威,维护社会稳定。政党活动的基本方式,是把分散的民众的意志集合起来,形成自己的政纲、路线、方针、政策,并通过选举组成政府,使民众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也将政府(国家权力是通过政府行使的)的各种决定传达给社会民众。政党、国家、社会三者之间的矛盾运动,构成了政党政治的主要内容。
任何社会,为了避免政治活动中的不规则竞争带来的种种混乱和无序状态,防止专断独裁和权力的滥用,需要制定政治规则来规范政党、国家和社会民众三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和行为活动,并且得到宪政的确认。宪政就是宪法规范下的民主政治。有了宪政法律的规范,就可以使不同阶级、阶层以及政党间的利益竞争在共同认可的社会政治基本制度和意识形态基本价值的前提下进行,从而保证社会制度的稳定,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
宪政所规范的政党、国家和社会民众相互之间的政治法律关系中,政党与国家政权的法律关系至关重要。执政党是社会政治活动的发动者和组织者,执政党的行为不仅关系自身的安身立命和兴衰成败,而且直接地对国家发展方向和国家政权发生影响。执政党与国家政权的政治法律关系符合宪政精神。国家就健康发展,社会就会稳定,执政党的地位也就巩固。如果执政党与国家政权的法律地位错位或法律关系颠倒,执政党对国家政权的支配超越了宪政法律关系。国家的政治生活秩序必然紊乱,进而影响国家政权的稳定,最终危及执政党自身的执政地位。这个政治规律适应于资本主义社会,也适应于社会主义国家。因此,我们要按照宪政精神理顺党和国家政权的法理关系,党和国家政权关系建设及其制度设计安排要符合民主政治的要求,遵循共产党的执政规律。
二、按照宪政精神,理顺党和国家政权法理关系
宪政精神就是现代民主政治精神。党和国家政权的法理关系。实际上是在宪政法律制度范围内执政党与国家政权的关系。我国宪政法律制度对这一关系的规定。既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政党的基本原理,又反映了宪政所要求的民主政治精神。
我们先从我国国体和政体分析党与国家的法理关系。国体是国家的性质,亦即国家的阶级属性。宪法规定我国国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工人阶级如何实现自己的领导呢?现代民主政治通常是由政党代表阶级意志和利益的。工人阶级领导是通过其先锋队——中国共产党来实现的。基于此,党与国家政权是一种政治领导关系。党是国家政权的领导核心,指引国家政治生活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如果否认这种领导关系,就否认了工人阶级的领导地位。否认了我国国体的阶级属性。我们讲党的领导是历史的必然和人民的选择,强调的是历史条件和现实原因;我们讲党的领导是党的先进性使然。分析的是党自身的条件和资格;实质上党的领导源于我国国体,坚持党的领导是国体的根本要求,也是国体不变的根本保证,这是党对国家享有领导权的法理依据,是二者最为基本的关系。
政体指政权组织形式。亦即国家的管理形式。宪法规定,我国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由权力机关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可见,政体上。党与国家政权机关没有组织形式上的领导隶属关系,党不能代替民主或国家。也不能置于和凌驾于国家权力机关之上。如果人民代表大会之上还有一个组织领导机构,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就名不副实了。也不符合党和国家的法理关系。
我们再从政治权利和执政权力来分析党和国家的法理关系。权利和权力是不同的法律概念。权利是资格,是利益。权力是强制,是服从;权利的主体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权力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和官员;权利的规则是“法不禁止皆自由”,权力的规则是“法无授权皆无权”;权利是权力的基础和来源,权力是权利的保障;权利不得超越权力,权力不得违法干涉权利。
党的政治权利和国家的权力,也具有上述权利与权力的一般法律特征。中国共产党作为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享有宪法赋予的专属政治领导权利,较之资本主义国家政党权利范围更为深广。不仅体现在国家机关活动中(如国是主张建议权和国家领导人推荐权),而且体现在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活动中(如在社会基层单位中设置党组织,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或政治保证作用);不仅体现在法律调整的社会行
为方面,而且还体现在法律不直接调整的社会思想和道德方面。和其他组织一样,党享有政治自由权利,党可以提出与宪法、法律规定不同的主张,这是政党的自主意愿。如,党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经济体制改革目标,提出保护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的主张,都是在未修宪之前,我们不能说这是违宪,因为宪法、法律并未禁止任何社会组织和个人提出这方面的主张和建议。按照权利“法不禁止皆自由”的规则,党当然有提出这个主张的自由。但这仅仅是主张和建议而已,党要把自己的主张和建议变为国家意志,必须经过最高权力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审议并通过。可见,党直接行使的是广泛的政治领导权,而不是国家权力。党不直接行使国家机关权力,但按照权利规则可以行使更为广泛的政治领导权,从而有利于发挥党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政治核心作用。
如果说党的领导权是一种专属的政治权利,那么党的执政权则是一种国家政治权力。党的领导是通过执政来实现的,党的执政权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形式取得的。党利用对国家机关领导人选的推荐权(政治权利),经过法定程序推荐提名,并经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使共产党人获得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多数职位,这是党在社会主义国家民主政体下取得执政权的基本方式,是党的领导权转化为执政权的基本途径。也就是说。党的领导权可以通过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转化为执政权,但党的领导权不能直接替代国家权力,否则,就会造成党和国家法理关系紊乱、政治行为失范,影响党的执政能力的有效提升。
三、根据党和国家政权法理关系,改革和完善党的执政体制
执政体制,是指执政党与国家政权相互关系的制度化规定,包括执政党进入国家政权的方式、执政党和国家政权的职权划分以及权力运行的程序等内容。根据党和国家政权的法理关系,改革和完善党的执政体制,应该建立党直接执政和间接执政相结合的执政体制。直接执政,是指党是国家政权的领导核心。是“无产阶级的直接执政的先锋队”,党利用自己的专属政治领导权,经过法定程序推荐提名,并经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使共产党人获得国家政权机关的多数职位,成为党执政的行为主体,并通过他们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把党的主张变成国家意志和国家政权机关的具体行动,实现党的执政使命。间接执政,是指党是政治组织,它与国家政权组织的职能不同,不能取代国家政权机关直接行使公共权力,不应当直接行使国家政权机关的立法、行政和司法职能,而是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修宪建议、进行思想宣传、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对国家政权和社会事务实行“总的领导”,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笔者以为,这样的执政体制是符合宪政所规定的党和国家政权的法理关系的,体现了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国家政权建设、党的执政规律的统一。
改革和完善党的执政体制,要优化党和国家权力结构模式。我国政治权力的构成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相比较。具有自己的特点。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实行的是多党竞争的政党制度和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强调竞争,突出制约,决定了其政党是“选举党”。在每隔几年的总统大选中,各政党走在台前,忙于打选战,制定、宣传本党的竞选纲领,推出自己的总统候选人。批评、甚至诋毁竞争对手的内政、外交政策。选举结束后,获胜的政党领袖(也是总统候选人)就以总统的身份组织政府,该党就成为执政党(并不一定是议会的多数党),党的组织由台前又退到了幕后。有人将此称之为西方政党是“形在体外”,即西方国家政治权力构架中不包括政党系统,政党在体制外发挥作用。我国实行的是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政党制度和“议行合一”的政治制度,强调协商代替竞争,合作代替冲突,决定了共产党是领导党、执政党,是“形在体内”,即共产党在国家政治体系和权力结构中居于核心地位,在体制内发挥作用。
我国政治权力构架。是由国家权力系统、行政管理系统、司法系统和党的系统所构成。在这一权力结构中,各政治实体居于不同的地位,发挥着不同的职能作用。党是领导核心,对制宪、修宪和重大立法具有提案权。对国家和社会重大事务具有决策权,对重要人事具有推荐权。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具有立法权、国家和社会重大事务的决定权、国家政权机关主要领导的任免权和监督权。政府是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和社会事务具有管理权。即政府对党的决策和人大的决定通过一系列活动进行组织实施。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是国家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国家司法权。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国家审判权,人民检察院统一行使国家检察权。这个大的政治权力构架具有合理的结构和明确的职权划分以及适度的分权性质。存在的问题是各权力主体内部还是权力比较集中,适度分权不够,这应成为今后政治体制改革的重点。
改革和完善党的执政体制,要规范党和国家权力运行程序。在党和国家的权力结构中,党要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协调和规范党委与人大、政府、司法机关的关系。支持人大依法履行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经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上升为国家意志,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并对他们进行监督;支持政府履行法定职能,依法行政;支持法院、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总之,党的领导机关就国家和社会带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的重大问题做出决策,保证其全面反映人民的根本利益——国家权力机关就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立法或做出决定,保证党的主张上升为国家意志——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贯彻执行人大的决定,管理、组织实施经济和社会事务——司法机关保驾护航,打击犯罪,保护人权,保障改革和建设顺利进行,这应成为我国政治权力基本的运作程序。
改革和完善党的执政体制,党要依法进入国家政权,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和坚持依法执政方式。依法治国和依法执政。首先表现为执政的中国共产党依法进入国家政权组织。掌控国家政权机关的重要领导岗位,还表现为运用法律手段运作公共权力,依照宪法领导国家政权和管理社会事务。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实施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过程中,一个关键的问题是要使作为阶级组织的政党与作为权力组织的国家政权的关系法制化、规范化。党的权力的存在和运行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其职权的行使必须依据法律。党对国家政权进行领导,拥有重大问题决策权、重大立法提案权、重要人事推荐权,这些权力要通过法律赋予,从而增强执政的合法性。党领导和执政的程序,如党如何依法进入国家政权组织,党的主张如何变成国家意志,党的建议如何向政权机关传达。党组织如何向人大推荐重要干部,党组织与人大产生意见分歧怎样协调,行政、司法机关向人大负责的同时,如何接受党的领导,都要有法律上的规定,使党政关系的处理和权力行使有章可循,克服主观随意性。
责任编辑 陈合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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