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近一段时期以来由“择校费”所引发的有关教育公平化问题成为社会和学界所探讨的热点问题。本文尝试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经济解释,即“择校费”是一种实现从混同均衡到分离均衡过程中的合理性制度安排。从动态效率来看,这一看似不合理的制度安排能够实现社会总体效率的提升和社会总体福利的最大化,即实现动态效率上的公平化。最后,本文对人们普通接受的教育公平化概念进行反思,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关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择校费;混同均衡;分离均衡;教育公平化
中图分类号:F01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176X(2008)10-0024-06
一、引 言
教育问题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有关教育产业化改革、基础教育公平化和基础教育财政化等问题的讨论经常见诸报端。在有关基础教育公平化问题的讨论中,经常被媒体和社会公众所诟病的是“择校费”问题,在每年各级的“两会”中,经常会有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就这个问题向政府教育部门“发难”,斥责“择校费”违背了教育公平原理,造成了教育行业的两极分化,不利于国家基础教育领域的均衡发展,甚至从长期来看会造成不同地区之间、同一地区内部人们的受教育水平、收入水平和社会地位等一系列分化的恶性循环。
在本文的讨论中,笔者认为,“择校费”制度既然在一定程度上已经获得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认可”并能够长期的“生存”,其背后的原因值得我们认真思考,即我们应该采取审慎的态度来研究和分析这个问题,而不能“一棒子把其打死”。站在信息经济学的角度,笔者认为,“择校费”制度的存在是基础教育市场分离均衡的产物,是委托人(学生家长)和代理人(教育部门、学校)之间的最优契约均衡,在基础教育市场领域是可以实现分离均衡的。在一定程度上,读者可以认为本文是为“择校费”这一制度安排的“平反”。诚然,笔者不否认“择校费”制度的确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违背了教育公平化原理,让高收入家庭低能力的学生“以钱换分”有机会进入教育资源比较好的学校,从而挤占了部分应该是低收入家庭高能力的学生的名额,但如果考虑到中国整体基础教育的发展水平和财政现状,这一部分所造成的效率损失将会远远小于执行“择校费”制度后给社会所带来的整体福利,即社会总体福利函数应该是递增的而不是递减的,换言之,“择校费”制度可以实现动态均衡下的效用最大化与社会总体福利的提升。
由此问题延伸出对教育尤其是基础教育领域公平化的一些探讨,以扭转人们认识上的误区。比如,人们曾普遍地认为教育领域的国家投入越是达到纯粹的公平越有利于教育的发展,越有利于缩小收入水平和社会地位等方面的差距;在基础教育领域实行“就近择校”、“电脑分配”,取消“小升初”可以实现教育公平化等等。笔者认为,教育领域的公平化无疑是改革和发展的大方向,但在改革和发展过程中绝对不可以以损失效率来实现公平,如此反而会造成更多的社会效率损失,教育领域的改革应该实现效率和公平的兼顾,缺一不可。
二、择校费:从混同均衡到分离均衡
在基础教育领域市场中,我们假定存在着两类学校:重点中学和普通中学,假定委托人(学生和家长)可以自由地选择代理人(学校)。其中,信号发送(signalling)与信号甄别(screening)属于代理人和委托人的一般行为。那么,在这个市场中,作为代理人的重点中学与普通中学他们向委托人(学生和家长)各自发送的信号如表1所示:
作为委托人的学生(家长)在接受到信号以后应该对这些信号进行甄别,以便为自己的子女提供良好的选择。学生和家长根据社会经验常识能够很容易地辨别出哪些是好学校(重点中学),哪些是“坏学校”(一般中学),即他们对于信号的甄别成本非常低。如上假设,我们认为委托人(学生和家长)可以自由地选择并报考学校,一个明显的事实是,每一位学生家长都希望自己的子女进入重点中学接受更优良的教育,但是,要想进入重点中学,并非易事,这里面存在着一个“门槛”,即要么子女的“初升高”考试成绩达到重点高中的录取分数线,如果没有达到这一分数线,那么还可以通过额外交纳“择校费”的方式接受更好的教育。我们假定普通中学的费用为a,择校费为b,那么重点中学的学费应该为a+b。在下面的讨论中,我们将指出,对于高能力的学生他们只需要付出学费a和智能资本b,即高能力的学生的总成本也为a+b,只不过此时的是以智能资本的形式参与到市场竞争;而对于低能力的学生,他们的“择校费”b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个体能力上的不足,从而也有机会进入教育优良的中学,二者之间在“市场交换”中是等价的,基础教育市场从这个角度分析,是完全可以实现分离均衡的。这种均衡的实现是从假定没有重点中学制度下的混同均衡到实行重点中学制度后的分离均衡。下面我们从图形来分别探析基础教育市场的混同均衡和分离均衡。
(一)混同均衡
图1所示是基础教育市场的混同均衡情形。在图1中,横轴所代表的是学生的教育成本即学费C,纵轴所代表的是学生的收益水平,包括在可观测的未来的货币收益和进入高一级的学校所带来的精神上的收益R。重点中学和普通中学的无差异曲线分别为向右上方倾斜的曲线,显然,两条无差异曲线的斜率均为正,因为伴随着成本的增加教育给个体所带来的收益水平呈递增状态。二者的区别在于,重点中学的无差异曲线的斜率要大于普通中学,从图1中很容易给出两个方面的解释。首先,假定学生是无差异的,即智力和能力水平是同质的,假设教育的收益水平为R1,在R1的水平点上横画一条水平线,这条水平线显然会和两条无差异曲线相交,第一次相交的曲线所对应的在横轴上的影射点即学生所付出的成本水平C1应该为重点中学所表示的无差异曲线的垂点。第二次相交所对应的影射点C3应该为普通中学所表示的无差异曲线的垂点。其次,从横轴即成本的角度同样可以推论出相同的结论,同样假定学生是无差异的,在某一个成本水平比如C2做一条平行于纵轴的直线,这条直线同样会与两条无差异曲线相交,那么先与之相交的无差异曲线所代表的教育收益水平较低,而后与之相交的无差异曲线在纵轴上的影射点所代表的教育收益水平较高(R2)。这种解释证明了我们对于重点中学与普通中学无差异曲线的判断。
在混同均衡中,我们假定学校之间没有重点、普通之分,所有的学校都是均质的,他们向学生所收取的费用和能够给学生所带来的未来的收益水平都是无差异的。这时就没有所谓的“择校费”的概念。因为,在理性经济人的假设下,多付出一点货币成本并不能给自己带来额外的收益,表现在图1中的e点,均衡点在横轴和纵轴上的影射点分别为C*和R*。此时基础教育市场达到了均衡状态即一种混同均衡。笔者认为,混同均衡状态是一种短暂的均衡,甚至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是并不存在的,即使存在也只是“昙花一现”。首先,这种市场均衡是没有效率的,市场主体(学校)没有任何的激励机制,必然会造成人浮于事、教育质量的滑坡和学生整体素质的下降等各种效率损失。其次,在此均衡状态下,只要有一个市场主体(学校)改变自己的行为策略,比如通过降低部分学费吸引学习比较好而家庭较困难的学生从而提高升学率,这就会引发其他市场主体(学校)的连锁反映。诚然,今天我们在基础教育市场领域所大力倡导的缩小地区之间、同地区不同学校之间和城乡之间的差距的大方向是对的,因为过分的两极分化必然会造成教育市场的失衡,以及进一步加大人们收入水平和社会地位的分化。但这种绝对的混同均衡亦不是我们所要追求的目标,在基础教育市场中的常态还是一种分离均衡,在下面的分析中,我们同样可以证明,在动态发展变化中,分离均衡也可以达到社会总体效用的最大化和福利水平的提升。
(二)分离均衡
图2所示的是分离均衡下的市场主体(学校和学生家长)的选择,在分离均衡下,进入重点中学就读的学生是高能力的学生和部分低能力但能交纳出“择校费”的高收入家庭的子女,而低能力和交纳不起“择校费”的学生将进入普通中学接受教育。这一分离均衡能够解释现实中为什么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和社会能够“容忍”“择校费”存在的原因,在后文中,我们将指出,教育部门(学校)通过收取“择校费”,一方面能够弥补地方政府在基础教育领域财政支出不足的缺陷;另一方面,教育部门(学校)可以适时地通过奖学金发放的形式补给那些高能力低收入家庭的子女,实现收入的再次公平性分配,从而增加社会的总体福利。
在图2中,横轴代表的是学生的教育成本即学费C,纵轴所代表的是学生的收益水平,包括在可观测的未来的货币收益和进入高一级学校所带来的精神上的收益R。重点中学的无差异曲线为cd,普通中学的无差异曲线为ce,二者的交点为c,即混同均衡点。c点在两轴上的影射点分别为a和R2,a即为普通中学的成本(学费),R2为学生可以获得的社会均衡收益。与重点中学相对应的,我们引入一条高能力学生的无差异曲线,这条能力无差异曲线是趋向右上方的,即伴随着教育投入(年限)的增加,那么学生从教育中可以获得的能力水平和社会收益应该呈现递增的趋势(教育的人力资本作用)。高能力学生和重点中学的切点为d,d点在两轴的影射点分别为a+b和R1,显然a+b>a,此时的a+b即为重点中学的培养成本(学费),R1即为在重点中学的学生所能获得的收益水平,显然R1>R2,此时在市场中重点中学和高能力的学生形成了一个市场均衡。与此相对应,我们引入一条低能力学生的无差异曲线,在教育市场上,这部分学生由于分数的原因,只能与普通中学的无差异曲线相均衡,但在分离市场下,有一部分学生家长由于希望自己的子女接受更好的教育,他们愿意拿出一部分货币成本(b)去“换得”在重点中学就读的机会,即“择校费”。
从图2中我们看出,低能力学生的无差异曲线位于高能力学生无差异曲线的下方。诚然,由于个体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我们这里的高能力学生和低能力学生的无差异曲线都是取平均值。同时,我们把重点中学的无差异曲线向下进行移动,直到新的成本预算线与低能力学生的无差异曲线相切于e点,e点在横轴上所对应的影射点即为a+b,这样,部分低能力学生也能够与重点学校实现均衡,进入重点中学接受教育。换言之,我们把新的预算约束线向上进行移动,直到和重点中学的无差异曲线重合,在不改变低能力学生学习能力的前提下,也能够实现二者的结合,当然,这样一种变化的代价是付出额外的成本即“择校费” (b)。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重点中学由于其较强的师资力量、良好的办学条件、优秀的校园文化和较高的升学率使得其培养成本即学费(a+b)也应该较高,而普通中学的培养成本(a)较低。每一位进入重点中学就读的学生其所付出的成本都是a+b,只不过这里面的b对于高能力学生而言不是用货币的形式交纳,而是其高能力(高分)的回报;低能力学生如果进入普通中学就读,那么其只需要交纳a,而想进入重点中学就需另交纳b,实现和高能力学生同样的上学机会,即所谓的“以钱换分”、“分钱交易”。
三、择校费:动态效率上的公平化
“择校费”为人们所诟病的是其对于教育公平化的破坏,因为人们普遍认为,实行“择校费”制度以后,“拿钱换分”、“钱分交易”、“学钱交易”将“丧失教育作为社会公平发展的最后净土”,“破坏教育在孩子心目中的美好形象”,如此等等。不容否认的是,“择校费”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社会不公,使得某一些重
点中学减少公费的比例,增大收费的额度,甚至变成了“贵族学校”。但应该指出的是,第一,虽然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在一定程度上“默认”了这一制度安排,但也仍然有着严格的监督和稽查制度,比如“限分数”、“限人数”政策[1]。第二,从长期动态发展来看,“择校费”如果能够被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收取一定的比例返补于普通中学(尤其是农村普通中学)和家庭贫困的学生,这项政策将具有很强的正外部效应。第三,在竞争日益激烈的高考市场上,重点中学也会有着强烈的外部激励去减免学费招收品学兼优而家庭困难的学生,其并不会全盘不顾升学率而大量招收“择校生”。总之,站在社会福利和效用总水平的角度来看,这一制度的实施从动态学上将会提升社会总体效用水平,图3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
图3中横轴代表社会的总体平均受教育年限e,纵轴表示教育所带来的社会总体效用水平U。重点中学(学生以及未来升入高校)给社会带来的效用水平为U1,普通中学(学生以及未来升入高校)给社会带来的效用水平为U2,与图1、图2不同的是,图3增加了在混同均衡状态下中等教育(重点和普通的均质)给社会带来的总体效用水平Un,在图3中,我们画出在分离均衡时重点中学和普通中学效用水平的加总曲线Ut=αU1+βU2,α+β=1,α为重点中学数目在所有中学中所占的份额。β为普通中学数目在所有中学中所占的份额。
下面我们将具体讨论这几条曲线之间的关系:
重点中学带来的效用曲线U1与普通中学带来的效用曲线U2相交于f点,这是在混同均衡下的均衡点,均质效用曲线Un则必然穿过f点,即三条曲线相交于f点。f点所对应的平均受教育年限为e*,所对应的社会总效用水平为U*。我们可以简单地认为e*的受教育年限即为高中毕业,U*的效用水平是全社会最高学历为高中毕业时社会的总体效用水平,易得知,U*的水平是比较低的,因为中学学历教育只是过渡阶段,伴随着大学教育的发展,后者为社会所带来的总体效用水平将远大于U*。对于加总曲线Ut而言,由于Ut=αU1+βU2,0<β<1,U1>U2,即Ut曲线在U2曲线的上方,而Un曲线又是穿过f点的,所以,我们认为Ut曲线是位于Un曲线的上方的,并且伴随着受教育年限的增加,这种图位关系将更加明显,比如,我们将e*点向右移动到eU1点,eU1点所代表的受教育年限一定是大于e*点的,我们假设为大学本科毕业点,在eU1点做一条平行于纵轴的直线,这条直线与Ut曲线和Un曲线分别相交于h点和g点,他们在纵轴上的影射点分别为Ut和Un,显然Ut>Un>U*。图3所示,一方面证实了伴随着人们受教育年限的增加给社会所带来的总体效用和福利水平呈现递增的趋势;另一方面也证实了本小节的观点,即实行“择校费”后通过动态效应所带来的社会总体效用和福利水平将大于混同、均质状态。
四、从择校费到教育公平化:方向与方法
在这一小节里,我们将对人们普遍认为的关于教育公平化的种种误区进行反思,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教育公平化的可行操作办法。需要指出的是,本小节的讨论主要针对于基础教育领域,将主要包括两大部分的内容:公平化的方向以及公平化的方法。
其一,在教育公平化方向上,上文中,笔者虽然给予了“择校费”存在的合理性证明,但并不意味着笔者否定教育公平化的大方向,尤其是在基础教育领域。笔者反对的是在基础教育领域尤其是在比较发达地区的城镇实行完全绝对意义上的教育公平化,譬如,取消重点高中制度,取消“择校费”制度,实行全辖区内的完全均质化,如果这样做,最终的结果可能是使教育整体质量的滑坡以致减少社会人力资源总存量,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经济发展速度。[2]最为明显的事实是,当地老百姓会“用脚投票”,通过居住地的迁移来选择更好的社会公共服务(教育),尤其是对于富裕家庭的高能力学生,因为在本地无法获得质量更好的教育服务,他们的父母会为了子女以后更好的发展而选择居住地,他们的高收入也决定了有能力这样做,这也同样适应于家境一般但是对于教育有着高质量要求的家庭,从而进一步影响到当地的人力资本水平和发展的后劲。
在地方政府层面上,会存在着激烈的竞争,通过提供更好的优质教育资源来“招商引资”。[3]Hoxby and Kuziemko以美国德克萨斯州的例子说明了简单的教育均等化措施所导致的得不偿失的后果。德克萨斯州的教育均等化计划始于1994年,每年动用的资金高达300亿美元,但是由于这一计划使用方法上的不当,虽然成功地将比较富裕地区和相对贫困地区的生均支出差距减少了500美元,但却损失了生均大约27 000美元的财产财富,现在这一计划已经趋于破产而被迫放弃。[4]Hoxby,Caroline Minter,and Ilyana Kuziemko, Robin Hood and His Not-So-Morry Plan: Capitalization and the Self-Destruction of Texas’ School Finance Equalization Plan ,Working Paper ,Harvard University ,2004美国的经验研究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经验教训,也为政府决策者的政策制定提供了依据。
众所周知,我国东西部之间和城乡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差距巨大,在西部贫困地区和老少边穷地区,他们的教育发展水平还很低,有的地区甚至不能完成国家“普九”任务,对于这些地区,中央政府不能完全把基础教育领域的任务推给地方政府,应该切实加强对这些地区教育的巨额资金投入,东部发达省份应该和西部不发达省份建立省际教育对口支援机制,帮助西部地区更好更快地实现基础教育大发展,从而真正实现区域间和城乡间基础教育的均衡发展。这也是本文所表述的教育公平化的真正内涵所在。
其二,在教育公平化的方法上,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几点措施:
第一,在城市基础教育市场领域,完全没有必要取消重点中学制度、“择校费”和“赞助费”等规定,反而应该慎用“就近入学”、“划区而取”和“电脑选校”等措施。通过行政干预获得教育公平化的措施反而得不偿失,因为优质的教育资源已经“资本化”为学校所在地区周遍的房产价格,已经成为地方政府“招商引资”促进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武器”,已经成为本地区成为“人才高地”的后备力量。相反,地方政府应该整合城市部分优质教育资源,在本地区树立起几所“旗舰”学校,一方面获得上述的种种收益;另一方面为其他普通中学树立超赶的榜样。
第二,重点中学收取的“择校费”应该交纳教育主管部门一定的比例。教育主管部门可以把这笔钱投资于其他普通中学和农村教育,也可以资助高能力低收入家庭的学生。重点中学在收取“择校费”以后可以用于校园基础设施建设,但也应该拿出一定的比例返补于高能力低收入家庭的学生,从而实现社会收入的再分配,有利于社会总福利水平的提高。
第三,中央政府应该加大对农村和西部贫困地区教育资金的投入,并建立健全对地方政府教育财政投入的监管体系。国家财政部和教育部联合实施的“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就属于中央财政对特定地区和人群的财政补贴。对城市低收入阶层,特别是对高能力低收入家庭的学生可以采取有针对性的教育券等各种补贴形式,从而实现区域间基础教育领域的均衡发展。[5]丁维莉、陆铭,教育的公平与效率是鱼和熊掌吗—基础教育财政的一般均衡分析〔J〕,中国社会科学,2005年第6期。
第四,制订一些好的政策措施,鼓励重点中学的教师到普通中学、农村中学和西部中学进行定期服务。鼓励大学毕业生、研究生到西部或农村进行“支教”,以弥补上述地区师资力量薄弱的局面,对于项目参加者在以后的提升、就业、入学和公务员录取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优先权。
第五,鼓励基础教育市场中民营资本的进入,特别是鼓励这些民营资本进入到西部不发达地区和农村地区的基础教育领域,弥补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教育投入的不足,对于参与的民营企业家以物质和精神奖励,并给予相应的政治生活待遇。对于在经济发达省份投资设立的私立学校应加强政府的引导和监管,比如,规定私立学校必须有对社会的回馈。必须设立一定数量或比例的奖学金,提高低收入家庭高能力学生进入私立学校享受优质教育资源的可能性。必须向教育主管部门交纳一定数量或比例的学费,从而补偿公共教育在师资、生源和学校品牌等方面所遭遇的负外部性等等。[5]
第六,进一步深化教育财政体制改革。目前我国东西部之间和城乡之间教育硬件设施和教学质量的差异与我国现有的教育财政体制有很大关系,中央财政在基础教育中所占比例过小的局面必须得以扭转,仅仅依靠中央财政拨款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改革的总体方向应该是加大中央财政的支出力度并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下来,省级财政、市级财政以及县级财政应根据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确定一定比例的配套,从而真正实现基础教育领域效率与公平兼顾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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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Tiebout,charlesA pure Theory of local Expenditures[J]Joural of Political Economy 64 ,1956,416-424
[4] Hoxby,Caroline Minter,Ilyana Kuziemko, Robin Hood and His Not-So-Morry Plan: Capitalization and the Self-Destruction of Texas’ School Finance Equalization Plan ,Working Paper ,Harvard University,2004
[5] 丁维莉,陆铭教育的公平与效率是鱼和熊掌吗——基础教育财政的一般均衡分析[J]中国社会科学,20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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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陈庆云,高学敏高等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问题研究[J]云南财经大学学报,2006,(5)
Choosen-school fee, Separate Equilibrium
and reconsider the impartiality on education
Abstract:The educational impartiality problem has become social and academic hotspot derived from choosen-school fee recently The paper will give an economic explain on the imformation economic side, that is to say, the choosen-school fee is a rational institution arrangement and it could realize from confused equilibrium to separate equilibrium From the dynamic efficiency view, this institution arrangment could upgrade the social total efficiency and maximize the social total welfare Finially, the paper reconsider the common conception on education impartiality and give some useful suggestion
Key Words:choosen-school fee, confused equilibrium, separate equilibrium, the impartiality on education
(责任编辑:刘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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