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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罗马法体系的演变

时间:2022-10-22 09:10:32 来源:网友投稿

摘要罗马法是“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豍,对罗马法体系进行系统的研究和总结,能够促进我们对罗马法的了解与掌握,从而把握其对人类法律文明的发展所具有的重大意义。笔者首先从罗马法体系的界定出发,认为罗马法体系的完成经历了起源、发展和最终完成三个阶段。

关键词罗马法体系 体系 演变

作者简介:孙莹,南京师范大学2008级法律史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法制史。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5-001-02

一、罗马法体系的界定

有关罗马法体系的界定,目前学界有两种说法:一为三分说,即罗马法在其历史发展中几经演变,形成了三个体系,即市民法、最高裁判官法和万民法。另有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出发,依据公元6世纪查士丁尼主持编纂的《国法大全》,研究得出罗马法体系是人法、物法和诉讼法的三分法体系。

同样,根据《民法大全》特别是《法学总论》的内容,有学者认为称罗马法为四分法的体系则更恰当。因为从其内容上看,序言和第一卷的前两篇主要是关于法律的意义,基本原则和渊源的一般规定,加上人法、物法和诉讼法共由四部分构成。

笔者认为以上学者的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只是因为分析角度的不同而得出不同的结论,结果是殊途同归。笔者将重点罗列梳理罗马法体系在不同实践阶段的表现,深入探讨该体系的演变过程,从而对罗马法进行深入了解与掌握。

二、罗马法体系的演变

(一)起源:习惯法和《十二铜表法》

这一时期是是罗马法的孕育和形成阶段,大约从古罗马奴隶制国家逐步形成到奴隶制共和初期(相当于公元前8世纪——公元前3世纪)。这也是罗马法由习惯法向成文法发展的时期。

1.习惯法(罗马建国至《十二铜表法》)

主要包括宗教方面的和自然形成的道德习惯。至于这个时期有无成文法,一说有,即存在王政法,主要是那时的贵族大会、军伍大会通过的一些决议;一说没有,如陈朝璧先生认为“历史学家及法学家有谓罗马与塔尔困时代,曾有法律之编纂者;时至今日,此说已被视为无稽之谈。王政时代,间有类似法律之规章,而不得认为纯粹之法律,仅属一种关于国王行使祭祀权之规定耳……有法律是之权威与功用者,唯有习惯而已”。

习惯法的缺陷在于:一、缺少准确性,因为大多是习惯与惯例,没有以明确的条文固定下来,所以在操作中存在伸缩的可能性;二、成为法官们欺压平民以保障贵族利益的工具。由于担任审判者的多是贵族,所以在具体实践中,法官更易倾向于代表自身利益的贵族,平民的利益就会不可避免地被牺牲掉。

2.《十二铜表法》

《十二铜表法》是平民反对贵族专制统治取得的一个胜利成果,也是时代的产物。因将法条铸诸铜表,以示人民,所以被称为《十二铜表法》。现在所知的《十二铜表法》,是后世许多学者从各种文献中吸收整理而成的。《十二铜表法》的内容如下:第一表传唤;第二表审理;第三表执行;第四表家长权;第五表继承和监护;第六表所有权和占有;第七表土地和房屋(相邻关系);第八表私犯;第九表公法;第十表宗教法;第十一表前五表的补充;第十二表后五表的补充。

《十二铜表法》的诞生是符合当时社会发展的需要的,其内容庞杂,包括民法、刑法和诉讼程序,基本上是习惯法的汇编。它最早对贵族滥用权力作了一些限制,从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平民的利益,所以在罗马史上具有重要意义,是后世罗马法的渊源,对于中世纪和近代欧洲法学也有重要影响。从这一程度上来说,《十二铜表法》不仅是罗马法从习惯法演进为成文法的里程碑,而且是罗马法形成和发展的一个转折点。但我们也应该看到,由于历史条件的局限,《十二铜表法》仍然是维护奴隶主的利益的,其中仍然保留了很多封建残余,例如同态复仇等。

(二)发展:市民法、最高裁判官法和万民法

这一时期是罗马法的繁盛时期,从共和国后期到帝国初期(大约为公元前3世纪——公元前39年)。这一时期,罗马发生了重大的变化,成为了一个强盛的中央集权的帝国。与此同时,它的法律制度也得到了空前发展。这时罗马法的主要特点体现为市民法占据统治地位的同时,万民法也开始兴起,法学界百家争鸣。

1.市民法

“市民法者,即以:民众大会议决之法律也、平民会议通过之法律、元老院之决议、皇帝之敕令及法学家之解答为渊源之法律也。”可见,市民法是民众大会和元老院所通过的带有规范性的决议以及其他一些习惯法的规范,它适用于拥有公民权或市民权的罗马公民,在罗马居住的外国人以及罗马的臣民是受不到这种法律的保护的。显而易见,市民法是罗马公民的法,它反映了奴隶主私有制出现的要求,带有明显的狭隘民族性和浓厚的形式主义色彩。它是罗马早期不成熟的法律。

2.最高裁判官法

随着罗马社会的发展,产生了更多较为复杂的社会关系,市民法无法再做一一调整,在这种情况下,为了规范补充和提高市民法,公元前367年,罗马设立最高裁判官,这一群体可以通过发布告示等方式创制新的法律,甚至用于指导司法实践,国家赋予这些告示以法律约束力,最终以“裁判官法”的形式固定下来,裁判官法又称为“荣誉法”或“大法官法”。

最初,裁判官告示多为约束自身的规则,即主要规范裁判官在执行职务时的行为,以诉讼程序规范居多,这种规则最早并没有没有法律上的强制力,但裁判官需要遵守,并不得轻易变更。另外,在颁布新告示前,裁判官还需尊重前任已有的告示。如果前任对这一问题已有规范,则只能做适当的变更和补充。可以拘束个人及其他裁判官的告示称为“传袭告示”,而新颁布的告示称为“新告示”。

其次,裁判官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因裁判官又分为内事裁判官、外事裁判官,罗马警监和外省省长等,“从字面言,称荣誉法者,以其为有荣誉地位者所创造也,是为广义之裁判官法;至狭义之裁判官法,即内事裁判官创造之法律,二者不容混淆,学者不可不察也。”“外省省长,都尊重内事裁判官之告示,而罗马法之由严峻的形式的与国界森严的法律,变而为世界的法律,亦皆内事裁判官之成绩,至于其他裁判官之告示,类皆属于行政方面,无足取者,故各学者之言裁判官法者,类皆内事裁判官之法律也。”

较之市民法,最高裁判官法更加符合社会实际需要,它推动罗马法的发展,以至最后形成万民法的体系:公元前242年所设立的专门审理罗马市民与异邦人及异邦人与异邦人之间纠纷的外事裁判官,他们不再囿于传统法的束缚,以公平正义的理念审理纠纷,形成了万民法的主要内容。

3.万民法

万民法是“各民族共有的法律”,是罗马处理公民与异邦人或异邦人之间纠纷的“国际法”,是罗马法发展到较高阶段的产物。万民法以市民法为基础,同时还参照了各国的习惯法,它的形成和发展是漫长渐进的。直至公元212年,卡拉卡拉皇帝授予罗马帝国全部自由民以罗马公民权,消除了帝国北部居民的公民和非公民区别,从此市民法、万民法的区别不复有实际意义。

(三)完成:《国法大全》

这个时期是罗马法的完备时期(公元3世纪-公元6世纪),也可以说是罗马法典的编纂时期。

1.时代背景

进入公元3世纪以后,由于社会矛盾日趋尖锐。罗马帝国开始逐渐衰落,公元395年,帝国分裂为东西两个国家。公元467年,日耳曼人一举征服西罗马帝国,罗马法在此失去了国家正统地位。从此,西欧开始步入封建社会。在此情况下,为了振兴罗马帝国的声威,也为了维护自身的统治,东罗马帝国皇帝优士丁尼便采取两大措施,一方面他发动对西方的战争,另一方面对罗马法进行系统整理和编纂。

2.《国法大全》的编纂

(1)编纂过程

公元528年,优士丁尼任命包括著名法学家特立波尼安在内的十人委员会,进行法典编纂,在以后的3年内,先后制定出《优士丁尼法典》、《法学阶梯》和《学说汇纂》三部法律汇编;在优士丁尼死后,法学家将他新颁发的敕令附于《优士丁尼法典》之后,称之为《新律》。这四部法典被后世统称为《民法大全》或《国法大全》。

(2)《国法大全》的内容

《优士丁尼法典》于公元529年完成,“共十二卷,卷分为章,章列法律或敕令若干条,各条之次序,依颁布之日期,每期除冠以立法之帝名外,并载明颁布之年月日,检查极易;优帝以初版未尽妥善,乃重加修改,卒于534年再度颁布,即所谓《修正法典》是也。该法典之内容,悉为过去之法律或敕令,故亦名《旧法典》。”

《学说汇纂》主要是罗马历代法学大家著述之编纂。耗时3年,与533年颁布施行,全书共50卷,所有法律之解说与评论,出于何家何书,都有详细说明。“是书之取材,悉为过去之著述,故此称曰《旧法学》或《旧法》也。”

《新律》主要是指自优帝修正法制以至退位,三十余年中新颁布的敕令,基本属于公法、行政法范围,至于私法,只是变更了继承制度的一些规定。它本不属于法典的一部分,是后代的法学家们把它汇集成书并附于《优士丁尼法典》之后。

当今大多数学者认为,公元6世纪优士丁尼主持编纂的《民法大全》,汇集了罗马法全部精华,标志着罗马法发展的顶峰,而其中最能代表罗马法体系的,当属优士丁尼的《法学总论》。优士丁尼《法学总论》(又称《法学阶梯》),共分4卷98篇。第一卷主要是关于人的规定;第二卷是关于物和遗嘱继承的规定;第三卷是对无遗嘱继承和契约债务的规定;第四卷是对侵权行为所生债务及诉法的规定。另有序言在前,主要言明编撰法学总论的由来和意义。

优士丁尼曾说:“我们所适用的全部法律,或是关于人的法律,或是关于物的法律,或是关于诉讼的法律。”《国法大全》的编纂不仅反映了罗马国家全盛时期罗马法的全貌,是罗马法发展的顶峰,更标志了罗马法体系的最终完成。

一位西方学者曾指出:“在我们的文明史上,罗马法占据着一个独一无二的地位。它从最初一种狭小和简陋的农村共同体的法律,发展成为一种强大的城邦国家的法律,接着,在其发展过程中,又成为一种帝国的法律。而这个帝国统治着几乎为当时的人们所知道的整个文明世界。”毋庸置疑,罗马法对世界法律法律文明做出了巨大而深远的贡献,其后的几百年乃至几千年它仍然经久不衰,散发着生机和活力,影响了人类社会从古至今的历史,推动了整个文明世界的进步。我们相信通过对罗马法的研究和探讨一定会使我们深受启迪,为现今法律文明的发展做出贡献。

注释:

豍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48页。

豎谢邦宇.罗马法文稿.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3,5页.

豏曲可伸.罗马法原理.南开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6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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