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工程建设廉政合同
发包人:
承包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发包人:
承包人:
根据《关于在交通基础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 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 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项及投资效益, (项目名称)项目法人
(项
目法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 ),特订立如下合同。
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
(2) 严格执行 (项目名称)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
事。
(3) 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 规定的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4) 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 违纪行为。(5) 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6) 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 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发包人的义务
(1)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让承包人 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2) 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 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3)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 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4) 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作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 劳务等经济活动等。(5)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摊销材料,不得要求承包人 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6) 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 安排个人施工队伍。承包人的义务
(1)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2)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3) 承包人不得已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4) 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违约责任
(1) 发包人及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 1、2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 应予以赔偿(2) 发包人及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 1、3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 发包人建议交通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公路建设市场的处罚。
双方约定:
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由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承包人或承包人上级单位纪检监督部门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乍为企业廉政
%乍为企业廉政
风险抵押金,并岀具承诺书;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以上条款的, 发包人将视情节严重按一定比例扣除其企业廉政风险抵押金;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合同有效期为发包人和承包人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本合同作为 (项目名称)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
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本合同一式四份,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一份,送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监督单位各一份。
发包人:(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日期:
年 月 日
承包人:(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日期: 年 月 日
发包人监督单位:(盖单位公章)
承包人监督单位:(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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