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区党风廉政建设“三责联动”
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工作机制,促进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各项任务落实,依据《某某区关于落实党委(党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某某区关于落实纪委(纪工委)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党委(党工委、党组)、纪委(纪委、纪检组)的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及区属国有企业党委(党工委、党组)、纪委(纪工委纪检组)的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党的关系不在区内的驻区单位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三责”是指各级党委(党工委、党组)、纪委(纪工委、纪检组)领导班子集体责任、主要负责人责任和班子成员责任。“三责联动”是指各级党委(党工委、党组)、纪委(纪工委、纪检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重点任务和相关责权界定,通过采取协调配合、同步推进、有序实施等措施,有效落实”三责”的整体联动工作机制。
第四条
实行“三责联动”,坚持责权明晰、责权对等的原则,坚持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的原则,坚持以上率下、逐级传导的原则。
第五条
“三责联动”由区委统一组织,区纪委牵头实施,区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区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该项工作。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六条
各级党委(党工委、党组)承担主体责任内容:
(一)领导班子责任:各级党委(党工委、党组)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集体责任,具体包括组织领导、选人用人、教育监督、正风肃纪、纪律保障、示范表率六项责任。
(二)主要责任人责任:各级党委(党工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总责;带头履行主体责任,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坚持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监督和管理,督促领导班子成员履行好“一岗双责”,督促下级领导班子履行好主体责任;带头廉洁从政,主动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三)班子成员责任:各级党委(党工委、党组)班子其他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承担“一岗双责既抓好分管业务工作,又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定期研究、布置、检查和报告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对分管部门、分管领域党员干部进行经常性教育管理,及时研究解决相关问题;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和改进作风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第七条
各级纪委(纪工委、纪检组)承担监督责任内容:
(一)领导班子责任:各级纪委(纪工委、纪检组)领导班子对本单位履行执纪监督职责负集体责任,具体包括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正风肃纪、查办案件、廉政教育、制度建设、自我监督七项责任。
(二)主要责任人责任:各级纪委(纪工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本部门履行执纪监督职责第一责任人,围绕“建议、报告、监督、调查、问责”五个重点环节,带头履行监督责任;抓好对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教育管理;带头遵守廉洁从政各项规定。
(三)班子成员责任:各级纪委(纪工委、纪检组)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工作责任;抓好本部门人员日常教育和监督管理;严格遵守廉洁从政各项规定。
第三章
工作方式
第八条
每年年初,各级党委(党工委、党组)组织,纪委(纪工委、纪检组)协调配合,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一)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落实主体责任工作计划和落实监督责任工作计划,明确全年重点工作任务和工作措施。
(二)研究制定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评价方案,对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职责分工。
(三)召开会议对相关工作进行安排部署,下发相关文件,组织各单位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单位的工作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
第九条
各级党委(党工委、党组)组织,纪委(纪工委、纪检组)牵头,健全完善相关制度。
(一)建立“三责联动”工作协调会议制度。区纪委适时召开“三责联动”工作协调会议,确定年度计划及重点工作,交流、通报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协调会议由区纪委书记组织召开,参加部门人员依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协调会议定期对工作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形成综合报告上报区委。
(二)实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工作纪实制度。区级领导按照“一岗双责”要求,组织、协调、指导分
管领域和包保单位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督促落实三项责任,并做好各项工作纪实。
(三)实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工作报告制度。各级党委(党工委、党组)、纪委(纪工委、纪检组)对年度履行“三责”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并在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工作报告或监督责任工作报告中予以重点体现。
第十条
各级党委(党工委、党组)组织,纪委(纪工委、纪检组)协调配合,抓实工作重点环节。
(一)三责联推。突出“定责”环节,将全区年度党风廉政建设任务逐项分解落实到单位、个人,确保任务明确、责任明晰,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抓好组织部署,实行“三项责任”同时安排,同步推进。
(二)三责联考。突出“考责”环节,用责任制考核评价推动反腐败各项任务落实。实行“三项责任”联合考核,细化考核内容,明确考核标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及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三)三责联查。突出“督责”环节,根据实际需要,由区委或区纪委组成检查组,对各单位党委(党工委、党组)主体责任、纪委(纪工委、纪检组)监督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领导班子集体责任、主要负责人责任、领导班子成员责任履行及相关制度落实情况,体现检查效果。
(四)三责联追。突出“追责”环节,强化对主体责任、
监督责任不落实的党委(党工委、党组)、纪委(纪工委纪检组)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对于存在问题的单位,区纪委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主管领导的责任,必要时连带追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班子集体责任,实行三项责任联合追究。
第四章
工作管理和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
做好组织推进。各级党委(党工委、党组)把构建党风廉政建设“三责联动”工作机制作为推进工作的重要方面,作为落实“两个责任”的有效抓手,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指导、推进、落实。
第十二条
强化检查考核。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协助同级党组织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有效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完善责任制考核评价办法,树立正确工作导向。区纪委将各单位“三责联动”工作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评价的重要方面,并以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结果。
第十三条
实行双向互动。区委、区纪委领导适时约谈下级党组织或行政部门、纪检机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领导干部,指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督促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通过约谈,向上级党委和纪委报告工作、反映问题、提出建议,实现双向互动、联动履责。
第十四条
实施工作创新。发挥各级党委(党工委、党组)、纪委(纪工委、纪检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积极探索“三责联动”的新方法和新措施,加强载体建设,完善工作机制,形成“三责联动”的整体合力。
第十五条
注重总结提升。区纪委适时召开工作推进会和工作交流会,认真查找问题和不足,总结、推广好的工作经验,营造良好工作氛围。强化建章立制,及时将工作中的好做法好措施形成工作制度,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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