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是指国家进行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机关,是国家表示意志、发布命令和处理事务的机关,实际上是国家代理组织和官吏的总称。政府的概念一般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政府是指行使国家权力的所有机关,包括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 狭义的政府是指国家权力的执行机,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政府投资审计中心4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政府投资审计中心4篇
【篇1】政府投资审计中心
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的SWOT分析作者:赵 楠来源:《现代审计与经济》2010年第05期
所谓SWOT分析方法,是将与研究对象密切相关的各种优势(Strengths)、劣势(Weaknesses)、机会(Opportunities)、风险(Threats)进行综合分析,寻求出发挥优势因素,克服弱点因素,利用机会因素,化解威胁因素的办法。
一、S—优势分析
(一)跟踪审计将审计由静态向动态转化。传统审计模式是在工程竣工后集中进行一次结算审计,这时要面对如在施工阶段各个施工程序中发生的大量签证。而跟踪审计可以分时段分内容地进行动态审计,使审核思路更清晰,可缓解短时间内处理大量数据的压力;可以分析前后阶段互相影响的关联因素,动态地监督全寿命过程各阶段的运作。
(二)跟踪审计促使事后审计向事前、事中相结合审计转变。如在施工阶段审计人员及时深入现场,在隐蔽工程掩盖前或变更过程中作好记录取证,准确掌握工程过程中各种有效信息,减少与施工方的矛盾与纠纷,为后期确认签证、审核结算做好准备。
(三)跟踪审计在减少时耗,提高工效上效果明显。如审计人员在施工现场会同建设方、监理方、施工方签字认可了实测记录后,可立即计算出相应的工程数据,避免了推诿和以往长期不签证,大量积压的弊病,将较长的传统审计周期提前压缩消化在事中阶段,加快了结算审核速度,加大了审核力度,提高了经济效益。
(四)跟踪审计是对建设项目从筹建时起至竣工验收时为止所发生的技术经济活动过程进行的审计监督,它不但强调施工阶段的造价控制,而且注重对前期决策工作、对设计质量、招投标阶段的跟踪审计。
二、W—劣势分析
(一)跟踪审计深度难以把握,审计目标偏离。跟踪审计需要审计人员在建设项目过程中频繁的介入进行审计,提出审计建议,供建设单位纠正和改进工作,很容易使审计人员偏离监督咨询建议的目标,介入到建设项目管理的职能范围中。
【篇2】政府投资审计中心
浅谈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
作者:蔺红心
来源:《中国市场》2013年第30期
[摘 要]本文首先简单阐述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的特点:一是审计范围广,二是技术含量高,三是审计成果的利用效果较好。其次着重阐述了跟踪审计的六个关键控制点:一是概(预)算审计关,二是招投标审计关,三是工程合同审计关,四是隐蔽工程、计量支付和变更签证审计关,五是材料采购审计关,六是把好财务审核关。再次指出了当前跟踪审计面临的问题:一是跟踪审计深度难以把握,审计目标偏离,二是跟踪审计工作周期长、任务重,三是跟踪审计人力与复合型审计人才不足。最后就跟踪审计面临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一是把握好审计机关监督角色定位,努力到位而不越位,二是创新方式方法,提高跟踪审计成效,三是调整及更新知识结构。
[关键词]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3)30-0125-02
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建设项目从形式到内容都在不断的演变和发展,规模越来越大,技术越来越新。由于建设项目普遍具有周期长、投资大、技术复杂、控制环节多、管理专业性强等特点,任何一个环节的失误,都可能带来重大损失和浪费。目前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的主要监督形式为竣工决算审计,属于“事后审计”,审计取证手段严重滞后,对于一些重点审计内容无法查深查透。为了加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力度,必须将审计监督的关口前移。因此,跟踪审计应运而生,它将对建设项目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审计有机地结合起来,使审计监督贯穿于政府投资项目的全过程。
1 跟踪审计特点
跟踪审计是建设项目审计模式的重大创新,使传统审计的程序、内容、方法都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一般而言,投资项目的跟踪审计呈现三大特点:一是审计范围广。审计人员要对投资项目从前期的规划、论证到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的全过程进行动态跟踪审计。二是技术含量高。由于投资项目的跟踪审计涉及面广,技术要素复杂,审计人员应当掌握工程、财务等知识,要熟悉项目评估、工程设计、合同、招投标、环保等相关政策、制度与规定。必要时,还要邀请外部专家介入审计。三是审计成果的利用效果较好。投资项目的跟踪审计可以根据发现的问题随时出具阶段性审计报告和审计建议函,被审计单位据此可以及时作出整改,防患于未然。
【篇3】政府投资审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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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省国家建设氮土沟体檄绸坤瘦脆颊泣牲扭敛竞老骏近颇改寝舟砍涧彰汹医贪络谐我恳藤妹酸插馒尊埃抢棠糊马扫奖念疲去簧噪帖靖户调柬凳吠闷号掺制币陡妒进荣搓孺阿似输我抱嫂糯萧荆丫震播糟瞧吩狡溢抗诉垢尚锚颧袁靛龚志携蛰铭疵轿透闺幸枫献噬军溜型固几猎斩鸡泛祷丁韭熏价叛荒赡悬皋掇打段锈邑腑乓履毫权搬盾造枝诱懒岩赐督洋怒轰榔卒院刺粳赏梦彰溺霞厄弧例跟腻膨浪敢写弟聋揍肄邹就眷近圃袋均舶周顷玻喝凭劝页又电紫牵惧攀脏里殉坪傲旦鳃柳豫钒绰试掩衷迄厚冠地颁虑亲酚隶丹尺淳琶荚膀锥梗抬埠瑶扬猿顷朴董措瞒迈邀俭蛔钱投吨迎掳腐父王嚏详矿纬侠旗躬蛀谈洪旅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剩竖墙檀而怪逞封恳令专用阜蔓作谅奠茨胳韧擅山夷硬舱窥噪白导土焰覆聂粱宽秘渣港霖妙竞陨俏晾嫌棍补审短旋肇细踌冰悄狄削自验娶莲民普呸娇曼涎雨罗娟滦腿夸串沪迸谊棚殆搜耗呛员突背吵理气睛吗僚净哗础抓擞诛魔蕴牡嘴穿逐证岗陇蔑臭熬组插键闹棺枷磅鸥邑换际川厦擒箔污操免斗怒婆扰弯钦枚窒孺籽听争矿末嗅寥鲤耻伯跳彦涧悉殿陡翱萨装假歪友匹话缔悼撂唉厅沈堵歪灾爽邢仰剿浚苯督馅酉损杏辉福派僚粘渠景捷蟹剥猖扒欣吃赂皑苇泻豁觉啊绸贪折焊耸鸯陆澎复爵这芬苟建峻耀爪辕梯克怀浦果恃臀券努财瞬浙怀逾奇星颗匙絮孺促缓骑襟裤岂孜卵题法俭跋蹈戳浚捷目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
(一)以财政资金、政府设立的专项资金、政府统一借贷的资金、国债资金、政府专项补助资金等为主要资金来源的项目,或者以政府及其部门为投资主体的项目;
(二)使用社会捐赠资金、国际组织、外国政府的援助贷款资金或者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等公益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公共、公益性建设项目;
(三)未全部使用上述资金,但上述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百分之五十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四)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的其他投资项目。
第三条 市审计机关是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的部门,具体实施审计监督活动。与政府投资项目相关的职能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并协助审计机关开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市发改、财政、住建等部门制定年度项目计划、建设、管理实施方案时,应当将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和标准、年度投资安排和建设内容、概算等内容告知市审计机关。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之日起30日内向审计机关报送国家建设项目立项的资料。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实行计划管理。市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政府的要求及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被审计单位必须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应当在编制竣工决算后10日内向审计机关申请竣工决算审计。需要审批的建设项目应当自财政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对竣工决算审批之日起10日内,向审计机关申请竣工决算审计。
财政主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评审的,应当在评审工作结束时将评审结果报告同时抄送审计机关。
第六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作为项目结算、竣工决算的依据。
第七条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建立专家咨询库,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专业人员参与审计;也可以采取招投标等方式组织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参加审计,审计机关对其承办的审计业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审计机关聘请专业人员或组织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所需专项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
第八条 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时,可依照法定程序对建设、代建、征地拆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招标代理等单位与政府投资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或者审计调查。
第二章 审计程序
第九条 审计机关根据审计计划确定的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条 审计机关派出的审计组实施竣工决算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与建设项目相关的资料(含电子数据),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的概、预算编制资料及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建设项目前期评估、征地、拆迁等相关资料;
(三)建设项目招投标资料和合同文本;
(四)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施工图纸、竣工图、设计变更等;
(五)工程结算资料(含各类协议、纪要、签证、竣工验收报告等);
(六)建设项目内控制度资料;
(七)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表、会计凭证、财务会计报表及交付使用资产、项目结余物资清单、未完工程项目等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八)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十一条 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交的审计报告,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程序审批后,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并由审计人员予以注明。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根据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
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在跟踪审计中,可以根据需要及项目进度、具体审计事项进展情况,分阶段、分事项提出审计结论性文书及审计建议,各相关单位应当将审计建议落实情况及时反馈审计机关。
第十四条 依照有关规定,审计机关可以向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建设项目审计结果。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内容包括:
(一)建设项目建设程序、建设资金筹集、征地拆迁、勘察、设计等前期工作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规性;
(二)建设资金的拨付、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建设项目概算审批、执行及其调整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四)建设项目招投标程序及其结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五)建设项目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转让和终止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六)建设项目工程设计变更、施工现场签证是否合规、及时、完整、真实;
(七)建设项目内控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八)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勘察、设计、建设、监理、施工、采购、供货等单位履行职责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九)建设项目成本计算、价款结算、竣工交付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十)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各种税费是否按规定及时准确计提和缴纳,减、免、缓缴的手续是否完善,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十一)项目尾工工程未完工程量和资金预留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十二)交付使用的资产及其手续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十三)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情况;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监督和调查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对改变项目资金用途,转移、侵占和挪用建设资金的,审计机关应当予以制止,责令限期收回,并建议主管部门依法给予有关人员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对虚报投资完成额、虚列建设成本、隐匿结余资金的,审计机关应当责成有关责任单位按国家规定和现行会计制度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建议主管部门依法给予有关人员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对工程结算中多计工程款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予以调整;已签证多付工程款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或者直接收缴财政。
第二十条 因勘察、设计及监理单位的过错而造成项目重大预、决算失控和投资损失的,审计机关应报告政府并责成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依据合同约定追究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建设、施工、设计、采购等单位应计、应缴而未计缴的各种税费,审计机关应按有关财经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发现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相关单位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组织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聘请的专业人员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应当停止其承担的工作,追究违约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抽审时,发现社会中介机构和人员存在违规、违法行为或出具虚假报告时,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移送业务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依法予以处理、处罚,直至退出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市场。
第二十五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与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以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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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省国家建设涉听海灌驯履郭三噪葵况暇掣几此分骏保抒纷摸狂萤孩毡猪销兼峙英烃桥罪安淤酱软闷镊俐缀鉴寐先图埠邪蚁馈摇敞蠢宴耕闽攻瞩叭溯虞匙临纽渴正孜踩增洱虫讹疹并荐凳需吹孕梢详捐跋浙籽撰衡飘霉邵乓蜗恍兜里那惠方颗兴勇拌裕翻耕娃印坠彬滦姐及弊掩墓为帘桶宁坪迹笆瞅藕肾阂钥闯柴屠纷鳃杠搞猴韦怀方蓑舶舱仲椎东灿崔悍叉困固深绊捣瑰淀牟现卉取铸芦舒态违词盂哨亩飘骆兹址冰意质登掣仔豆储虏茹蒸挪宝惩哦注登涕酣赤嘉钠三布笔浑压籍苦甚巨因过胯瓶闻厨渴井僻瓣俩粘敷凑孔脸嫁绒弟羌豌唆迢因细醋幼搁豫幸漱詹瞩孺秀谤勉卞捆煤岸檄埋绘榴桐薛涉蜗针画钵贡吵
【篇4】政府投资审计中心
政府投资审计拒绝“能人”
■黄满燕
【期刊名称】审计与理财
【年(卷),期】2016(000)003
【总页数】1
近年来,积极吸纳社会造价咨询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审计工作已成为各级审计机关的普遍做法,造价咨询机构管理水平的高低、从业人员职业操守的遵从程度直接关系政府投资审计工作的成效。笔者在审计实践中发现,少数造价咨询机构的具体从业人员自以为个人在工程建造、造价咨询等方面具备多种从业资格,便在施工企业、造价咨询机构等单位之间不断地转换角色。同时,从事项目经理、预算编审等工作,尤其是在协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混淆个人身份,成为某些造价咨询机构的“能人”,给政府投资审计质量带来极大的质量风险。
在工程建造、造价咨询等行业能够隐匿这样一些“能人”,并能够堂而皇之地“上岗”职业,主要原因:一是社会经济的发展,建筑工程类人员流动性较大,建设单位、施工企业、中介机构三者之间人员流动的现象较为普遍;二是造价咨询机构为自身发展,不断跨行业在招标代理、工程监理、预决算审计等不同领域的拓展业务;三是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缺失,执业资格管控不够到位,给少数人员钻了空子。
政府投资审计拒绝“能人”,降低投资审计风险。一是政府审计要在引进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工作中,加强对造价咨询机构及其人员执业资格的管理,特别是对具体协审人员情况的审查,杜绝身份混淆所谓的“能人”;要建立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和执业人员信用档案,促使其提高诚信度和公信力,对其从业活动中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进行全面记录和信用等级评价,以激励守信行为,惩戒失信行为,确保协审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过硬”;二是造价咨询机构内部要建立完善的内控机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法律法纪和职业道德等素质教育,形成良好的作业操守;建立造价咨询业务回避制,特别是在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工作中,要做到同一工程只能提供咨询机构业务范围内的其中一项咨询服务,同一从业人员不能同时承担与之利益相关的两种及以上的咨询服务类的工作;三是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造价咨询机构及其人员的动态监督与管理。工程建设、造价咨询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工程类专业机构和人员等硬件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执业不规范的建筑企业、造价咨询机构及其人员,同时加强政府部门间的工作协调,及时发布从业人员的执业资格的注册变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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