滞销药品管理规定
为满足临床用药,优化医院基本药物目录,结合医院实际,制订本制度。
(一)滞销药品的范围 3 个月不用或用药量极少(小于 10 支或 10 瓶)的药品作为滞销药品。
(二)滞销药品的处理 (1)临床 3 个月不用且医院现有目录中有可替代的品规,予以淘汰。
(2)临床 3 个月不用的多科用药、辅助用药,予以淘汰。
(3)临床 3 个月不用的专科用药,药品采购科向相关科室征求意见,根据科室的意见,给予淘汰或再留用观察 1 个月处理,药品采购科通知相关科室 1 个月后仍不用的品规,予以淘汰。
(4)临床 3 个月不用的品规,且临床必需,又属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品规,将予以保留。
(5)临床 3 个月用量极少的药品,每季度药库汇总交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讨论确定其处理方式。
(6)滞销药品每月处理一次。
(三)滞销药品的清退 (1)医院淘汰的滞销药品,药库予以清退。
(2)临床必需、医院保留的滞销药品,药库下次采购时应采取
少量多次的采购原则。
(3)淘汰的滞销药品原则上 1 年内不再引进,如临床需要再次使用,由使用科室提出申请,按《医院药品遴选办法》引进。
(四)属于临时用药的滞销药品实行申请专业科室主任问责制 该专业下次申请临时用药时,按滞销药品的品规数减少该专业的申请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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