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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线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时间:2021-11-04 14:16:18 来源:网友投稿

 射线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目录

 1 目的 ............................................................................................................................................ 1 2 定义 ............................................................................................................................................ 1 3 作业许可与公告 ......................................................................................................................... 1 4 射线作业单位资质要求 ............................................................................................................. 1 5 放射源管理 ................................................................................................................................. 2 6 作业管理 ..................................................................................................................................... 3 7 个人防护 ..................................................................................................................................... 4 8 应急处理 ..................................................................................................................................... 5 9 附件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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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目的 为了加强射线作业的监督管理,保证施工现场放射源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应用,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环境,制定本规定。

 2 定义 辐射事故是指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

 3 作业许可与公告 3.1 射线作业单位在射线作业前按《作业许可管理制度》的要求办理作业许可证,在γ射线作业现场配置γ射线探伤仪故障应急器具。

 3.2 为使射线作业可能产生的危害降至最小,同时又不影响正常的施工作业,射线作业一般安排在夜间 22:00 点至次日凌晨 6:00 点。

 3.3 作业许可证必须附探伤公告和作业区域平面图,标明作业点、警戒半径等信息(附件 1)。

 3.4 射线作业公告应提前 12 小时公示。

 3.5 射线作业单位负责填写探伤公告,并及时向所在项目部和监理单位传达,项目部负责向 HSE 部传达。

 3.6 监理负责将射线作业公告以书面形式传达给受影响区域和单位,领取公告人员需在《射线作业公告签收表》(附件 2)上签字。

 3.7 项目部负责通知责任区域内的公示和通知,HSE 部负责工业园内的公示和通知。

 4 射线作业单位资质要求 4.1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按规定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建立辐射安全防护管理体系,制定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对射线作业人员应建立个人剂量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长期保存。放射工作人员应进行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的培训考核,取得辐射安全培训合格证。上岗前需职业健康体检合格,工作中进行剂量监测并定期进行体检,射线作业人员的个人年剂量限值应符合职业性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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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照射个人监测的有关规定。

 4.2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使用活动规模相适应的,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防护知识及健康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2)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职业卫生标准和安全防护要求的场所、设施和设备; (3)有专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兼职安全和防护管理人员,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4)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放射源使用登记制度、人员培训计划、监测方案等。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措施; (5)具有确保放射性固体废物回收处理并保留回收证明。

 5 放射源管理 5.1 现场使用的放射源来自外地时,射线作业单位按照规定向环境保护部门、卫生防疫部门办理转移手续、放射源进场使用许可证。放射源首次使用前,由有资质的单位或部门现场进行检测,出具检测报告,确定防护距离。

 5.2 放射源运输单位配备押运人员,押运人员穿戴好防护用品并随身携带辐射剂量监测仪,对其进行监测,以防意外泄漏。严禁随车携带其他无关人员。

 5.3 放射源进入工业园前,射线作业单位应填写放射源入库审批表(附件 3)。

 5.4 射线作业单位配置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放射源贮存场所,放射源贮存必须专人管理,实行双人双锁制,责任到人,同时做好防火、防盗、防泄漏工作,严禁与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摆放在一起,储源库应配备监控设施。

 5.5 射线作业单位制定严格的放射源贮存、领取、使用、归还制度,建立管理台账,做到账物相符。监理单位定期检查核实。

 5.6 放射源贮存场所,必须符合防护屏蔽设计要求,设置明显的电离辐射警告标志,按照《剧毒化学品、放射源存放场所治安防范要求》,入口处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必要的防护安全连锁、报警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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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 放射源贮存场所有足够的使用面积,便于密封源存取;并应保持良好的通风和照明。

 5.8 放射工作单位应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密封源设备防护性能及安全设施检验,如发现污染或泄漏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详细记录检验结果,妥善保管归档。

 5.9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应妥善保管,使用场所应采取防止人员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5.10 出入库时,保管员应测量、记录γ射线探伤仪表面的辐射剂量,确认放射源在γ射线探伤仪的屏蔽位置。

 5.11 若生产装置中的射线料位计对作业人员有影响时,生产装置应对射线料位计进行屏蔽处理。

 6 作业管理 6.1 每个单项工程第一次射线探伤作业前一天由监理单位牵头,召集相关施工单位、射线作业单位及有关部门召开射线作业专题会,研究和部署射线作业有关方案和措施。

 6.2 射线作业前,作业单位要进行工作安全分析(JSA)。

 6.3 射线作业单位应向射线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使所有作业人员了解射线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危害及其预防措施和应急措施。被交底人和交底人在交底记录上签字。

 6.4 射线作业单位在射线作业前确定安全防护区,明确作业区域、作业时间、联系人电话,并在区域四周设置好警戒线,至少在警戒区涉及的所有路口处设置频闪红色报警灯和辐射警示标识,使用辐射剂量仪测量,确保警戒以外区域结果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

 6.5 射线作业单位设专人监护,防止无关人员进入警戒区内。

 6.6 监护人在射线作业前应对作业区进行清场,要确认警戒区内无其它人员。

 6.7 射线作业人员穿戴防护服并佩带个人计量仪,射线作业由至少两名合格的放射工作人员完成。

 6.8 射线作业单位在夜间作业要按《夜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在金属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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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作业,射线作业单位要按《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6.9 放射工作单位应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工业 X射线探伤卫生防护监测规范》等相关规定执行。

 6.10 作业结束,作业人员应检查确认设备完好、确认放射源回到γ射线探伤仪的屏蔽位置,并及时送回源库储存,全程不得人源分离。

 7 个人防护 7.1 射线作业应从以下三方面进行防护:

 (1)距离防护:根据反平方法则,在满足作业要求的条件下,放射工作人员应加大与放射源的距离。

 (2)时间防护:在保证完成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应尽量缩短实际接触放射工作时间,可根据施工生产情况和人员构成情况,用控制拍片张数和尽量缩短工作时间来保证工作人员吸收的剂量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最大允许剂量。

 (3)屏蔽防护:根据施工生产需要和作业条件,可采用铅屏风、曝光室、屏蔽墙等屏蔽措施和个人防护用品佩戴。

 7.2 放射工作单位应建立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档案,保存“个人剂量监测记录”。对放射工作人员必须进行就业前体检和就业后的定期体检,从事放射源射线装置工作的人员每年至少体检一次,特殊情况及时进行专项健康检查。

 7.3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对直接从事射线作业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和防护知识教育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未取得射线作业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射线作业。

 7.4 放射工作人员进入辐射工作场所时,必须按规定穿戴铅防护服、眼镜等个人防护用品,佩戴个人计量监测仪器和具有声、光信号的射线报警器。

 7.5 工作结束后,所有防护用品及工护具必须专柜存放,严禁携带至生活区。

 7.6 从事放射工作前后,应做好个人卫生防护。工作后有关人员应漱口、洗手、洗澡后再吸烟、饮水、进食。

 7.7 皮肤有创伤者严禁操作放射性物质,如操作中割伤皮肤,应立即送指定医院医治。

 7.8 作业人员抬γ射线探伤机的时间,一次不得超过 30 分钟,超过时间应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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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替换。

 8 应急处理 8.1 射线作业单位分析射线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危害并制定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

 8.2 发生辐射事故时,射线作业单位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向相关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卫生部门报告

 8.3 发生辐射事故的单位立即将可能受到辐射伤害的人员送到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院或者有条件救治辐射损伤病人的医院,进行检查和治疗,或者请求医院立即派人赶赴事故现场,采取救治措施。

 8.4 发生γ放射源泄漏事故时,采取以下措施:

 (1)射线作业人员立即通知警戒区域内的人员迅速撤离; (2)射线作业人员立即通知现场负责人,确定安全防护区范围并设置警戒标志,防止其它人员进入辐射区; (3)现场负责人立即通知本单位第一负责人,启动应急预案; (4)各相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尽快赶到现场参加应急处理,努力减少对环境和人员的影响; (5)射线作业单位立即调出储源箱及铅容器待用; (6)射线作业单位按时间顺序,详细记录事故发生和处理的全过程,写出书面报告并逐级报告; (7)射线作业单位详细记录参加事故处理人员所受到的特殊照射的剂量,报有关部门存档并给予医学检查和必要的处理。

 9 附件 附件 1:射线作业公告 附件 2:射线作业公告签收表 附件 3:放射源入库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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