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托管实施方案
篇一:关于强力推行深圳市企业安全生产托管工作的实施方案
关于强力推行深圳市企业安全生产托管
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强力推行我市企业安全生产托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 “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 的方针,以中小企业和事故多发企业为重点,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强力推行企业安全生产托管工作,尽快形成我市安全生产工作新的重要抓手,持续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进一步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基础,促进我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组织领导
企业安全生产托管工作是我市安全生产工作的又一重大举措,市安委办成立专门领导小组:
组
长:刘广琪
副组长:卢齐忠、谢晓东
成
员:柳相辉、王立、杨明、冯石林、谭永良。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安监二处。
各区安委办、光明新区管委会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专人负责,确保企业安全生产托管工作的落实。
市安委办委托市安科学会负责组织相关专家成立专家工作小组,为全市企业安全生产托管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三、总体目标
从 2008 年开始,用三年左右的时间,通过强力推行安全生产托管工作,使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得到明显加强,逐步构建企业自我约束、自我完善、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全市安全生产托管工作的总体目标为于 2010 年前完成托管企业 1 万家,具体分解目标如下:
2008 年,全市完成托管企业 2000 家。其中:宝安区企业 700 家,龙岗区企业 700 家,南山区企业 200 家,福田区企业 150 家,罗湖区企业 130 家,盐田区企业 50 家,光明新区企业
70 家。根据李铭副市长的重要指示,上述任务将纳入市政府与各区政府、光明新区管委会签订的 2008 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进行考核。
2009 年全市拟完成托管企业 3000 家。
2010 年全市拟完成托管企业 5000 家。具体安排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四、经费保障
根据李铭副市长在全市推行企业安全生产托管工作现场会上所作的重要指示,各区政府和光明新区管委会要从财政预算中安排出用于推行企业安全生产托管工作的专项经费,确保安全生产托管工作的投入。
五、工作内容
按照《深圳市推行企业安全生产托管工作指导意见》的具体规定,各级安监部门、各有关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发动和指导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及事故多发企业参加安全生产托管试点工作,并及时跟进,确保工作内容和程序不走样,确保工作实效。
六、工作职责
(一)市安委办(安监局)
1. 统筹全市企业安全生产托管工作;
2. 制定《深圳市推行企业安全生产托管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3. 安全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资质审核和备案管理。
(二)各区安委办(安监局),光明新区管委会
1. 根据《指导意见》和《实施方案》,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方案,并选定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托管工作;
2. 负责组织、监督有关安全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对本地区试点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托管工作;
3. 负责对本地区已开展安全生产托管工作的企业进行日常的监督检查工作。
(三)市安科学会
1. 协助各级安监部门开展工作 ;
2. 指导安全中介机构和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托管工作;
3 .受安监部门委托,对安全生产托管专业服务质量进行评估;
4.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托管业务及安全中介机构执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四)各安全中介机构
1. 严格按照《指导意见》和《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安全生产托管服务工作,确保服务质量;
2. 接受各级安监部门的监督管理,定期报告工作情况总结;
3. 接受市安科学会的业务指导。
七、工作进度
(一)宣传与准备阶段( 2008 年 1 月~ 4 月底)
1. 各级安委办(安监局)要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开展安全生产托管工作的目的和意义,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2. 各区安委办(安监局)、光明新区管委会按照《指导意见》和《实施方案》的要求,成立开展安全生产托管工作领导组织机构,制定工作方案和有关工作制度,并于 2008 年 5 月 15 日前,将本地区开展安全生产托管工作领导组织机构、工作方案和有关工作制度、选定的试点工业园区或社区企业等情况报送市安委办。
(二)全面实施阶段( 2008 年 5 月~ 10 月底)
各级安监部门根据工作方案,督促试点企业和中介机构尽快落实托管工作合同。市安委办将组织人员不定期的深入各区、
街道和社区,实地了解安全生产托管工作进展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各区于 2008 年 11 月 10 日前将本地区第二阶段试点实施情况的工作小结报送市安委办。从三季度末开始,市安委会将组织开展专项督察,对没有完成年度任务的地区必须在第四季度全面完成,同时要检查实效,看企业托管后是否有变化,是否达到了消除隐患、减少事故的预期效果。
(三)年度总结阶段( 2008 年 11 月~ 12 月底)
各区要对本辖区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托管工作进行总结,全面分析和归纳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托管工作中好的做法、经验和存在的问题。
市安委会将继续组织对各区开展安全生产托管工作情况进行督察,检查安全生产托管的实效,并召开总结会议,全面交流、总结全市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托管工作中好的做法、经验和存在的问题,确定下一步工作目标。
篇二:企业安全生产托管工作服务手册
深圳市企业安全生产托管工作
服
务
手
册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深圳市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学会前
言
根据《深圳市推行企业安全生产托管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关于强力推行深圳市企业安全生产托管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件的要求,为了规范和引导我市企业安全生产托管行为,有序的开展安全生产托管工作,确保安全生产托管工作质量,在总结龙岗区龙西社区安全生产托管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市企业安全生产现状,市安科学会组织部分专家和安全中介机构,经过广泛调研和充分讨论,参考了相
关的技术标准和国内外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先进经验,编写了本服务手册。
本手册内容包括:政府关于安全生产托管工作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托管各方职责,安全中介机构管理要求,托管工作主要内容和工作流程,学会专家组技术支持方案,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托管培训工作方案,托管工作服务质量评估方法,托管工作合同样本,安全托管工作指导
价格。
由于安全生产托管工作是企业安全管理的创新模式,加之编写时间较短,本手册中难免存在
疏漏或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本手册在编写过程中得到了市安监局领导、专家的指导和安全中介机构及专家支持,在此表
示感谢!
一、
目
录
一、深圳市推行企业安全生产托管工作指导意见
1
二、关于印发《关于强力推行深圳市企业安全生产托管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15
三、企业安全生产托管工作职责
21
四、中介机构开展企业安全托管工作的资质条件和备案程序
24
五、企业安全生产托管服务工作主要内容
26
六、企业安全生产托管工作流程
30
七、企业安全生产托管工作服务质量评估指引
31
八、企业安全生产托管市安科学会专家技术支持方案
39
九、市安科学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托管业务及安全中介机构执业人员培训工作的方案
43
十、安全托管合同范 45
十一、企业安全生产托管工作指导价格
52
深圳市推行企业安全生产托管工作
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促进我市企业安全生产托管工作 , 有效保护广大企业的合法权益 , 以引导企业利用安全中介机构的专业技术力量 , 规范其安全生产行为 ,
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长效机制,提高本质安全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 , 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企业安全生产托管 , 是指安全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为委托企业提供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服务或其他形式服务。
第三条
安全生产托管的适用范围:
(一)从业人员在 300 人以下的非高危行业的企业,凡是没有聘用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的具体规定 , 将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委托给有资质的安全中介机构代为管理;
(二)发生死亡 1 人以上或一次重伤 3 人以上事故的企业,应当实施安全生产托管;
(三)经安监部门认定,企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在限期内未落实整改的,应当实施安全生产托管;
(四)经安监部门认定,企业各项安全生产制度不健全,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人员未能有效履行职责的,应当实施安全生产托管;
(五)企业自愿委托有资质的安全中介机构为其提供约定的安全专业技术或管理服务;
(六)工业园区业主、物业管理企业或社区管理组织委托有资质的安全中介机构对其园区、厂房或社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企业实施统一的安全管理、协调工作;
(七)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安全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对高危行业或重点行业的有关企业开展监管工作提供专业安全服务。
第四条
安全生产托管的主要内容:
(一)对委托企业进行安全评估,根据其生产经营特点,开展危险源点的辨识,掌握其安全生产现状和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托管服务方案;
(二)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指导和促进委托企业达到安全标准;
(三)建立和完善委托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工作档案、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检查表,拟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检查和督促落实;
(四)掌握委托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指导演练、落实;
(五)履行现场安全生产检查职责,对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及时报告委托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人,督促委托企业落实整改;
(六)协助委托企业组织员工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督促执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和员工上岗前及轮岗前培训教育制度;
(七)指导和督促委托企业按国家规定为从业人员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规定使用;
(八)指导和协助委托企业及时报告其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组织或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九)指导和协助委托企业开展张贴安全画报、设立安全生产宣传栏、举办安全知识竞赛等形式多样的安全文化活动。
第五条
市安监部门负责指导开展全市企业安全生产托管的监督管理。
各区安监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企业安全生产托管的日常监管工作。
市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学会为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托管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指导。
第二章
安全生产托管参与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实施安全生产托管应当签订合同。安全生产托管服务合同的订立必须采用书面形式,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部制定的技术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填写使用。安全生产托管服务合同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
(一)服务内容、方式和要求;
(二)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
(三)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四)验收标准和方式;
(五)报酬及其支付方式;
(六)违约责任;
(七)争议的解决方法;
(八)其他未尽事宜;
(九)本合同有效期限。
与履行合同有关的安
全技术背景资料、可行性论证和安全评价报告、项目任务书和计划书、
安全标准、安全规范、以及其他安全档案,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作为安全生产托管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七条
安全生产托管的期限最少不宜低于 6 个月,期满后,企业的状况仍符合本指导意见
第三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应当继续实施安全生产托管。
第八条
实施安全生产托管的委托企业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一)应签订安全生产托管合同,根据本意见第四条的规定和自身需求,与安全中介机构协商确定安全生产托管服务的具体内容等细节;
(二)委托企业负责人应当重视安全生产托管工作,参加安全生产管理培训,及时了解安全生产托管的进展和效果,与安全中介机构执业人员当面交流沟通应保证至少每月一次,确保安全保障所需投入及时到位,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托管中存在的问题;
(三)委托企业及其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安全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托管服务工作,向安全中介机构执业人员提供工作便利,对其开放所有的作业场所,提供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文件、图纸、数据、记录和档案等资料;
(四)委托企业及其相关人员应当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安全生产责任,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确保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在实施安全生产托管过程中不出现真空或漏洞;根据合同约定,督促安全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及时提供有效的安全生产托管服务;
(五)依据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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