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目录 1 目的 ..................................................................................................................................... 1 2 一般要求 ............................................................................................................................. 1 3 作业人员的劳保防护 ......................................................................................................... 2 4 夜间作业照明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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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 为了加强夜间作业的 HSE 管理,保证夜间作业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2 一般要求 2.1 作业准备 2.1.1 承包商要科学、合理地安排施工计划,尽可能地避免在夜间施工。大型吊装作业、5 米以上的高处作业、脚手架搭拆作业、在同一垂直面上的交叉作业不宜安排在夜间进行,如果必须夜间进行,应保证充足的照明,并落实相应的安全措施。
2.1.2 承包商应在夜间作业前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所有作业人员应了解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危害及其预防和应急措施。被交底人和交底人应在交底记录上签字。
2.1.3 承包商作业负责人在夜间作业前检查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应急管理措施和警示标识。
2.1.4 夜间作业需要控制场内道路交通时,应提前设置警示、警戒标识和指示标识。标识牌应使用反光材料。
2.2 过程管理 2.2.1 夜间作业现场应有施工管理人员、安全监督人员、维修电工等值班,配备应急车辆,并保持通讯通畅。
2.2.2 承包商应保证夜间作业现场照明充足。
2.2.3 夜间作业期间,现场管理人员在现场全程监督、检查。
2.2.4 出现可能造成安全隐患的不利环境条件时,如包括大雨、强风、雷电、下雪、极度寒冷、能见度差、火灾、附近作业影响等,应立即停止夜间作业。现场管理人员在确认不利的环境条件消除后,现场方能复工。
2.2.5 夜间影响行人、车辆、飞机等安全通行的施工部位或设施、设备,应设置红色警戒标志灯。
2.3 完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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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 夜间作业后,作业人员及时清理现场,消除安全隐患。
3 作业人员的劳保防护 3.1 除焊接、切割类的特殊作业之外,其它作业人员不得佩戴彩色眼镜或墨镜。
3.2 作业人员在夜间穿荧光服或带有荧光标志的工作服。
3.3 金属焊接、切割点用遮光板进行遮挡,以避免光线辐射影响他人。
4 夜间作业照明 4.1 夜间作业照明以作业人员能清楚地看到作业环境、能顺利地进行安全操作为原则,照明光线不能从作业面下方向上照射,不能有较大面积的阴影区或照明盲区。必要时应备应急照明。
4.2 照明电源应符合《施工用电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有可靠的绝缘保护、过载保护和漏电保护。潮湿场所、金属容器内使用的电源电压符合安全电压。
4.3 夜间作业集中的区域宜设置高塔照明灯,增大照明范围。高塔照明灯设在合适的地方,以保证作业现场有充分、均匀的照明亮度,且不会影响驾驶员和操作员的视线。灯塔要牢固、稳定。
4.4 室外照明灯具为防雨型,并有防水的电源线和插头。
4.5 易燃易爆场所应使用防爆型灯具。
4.6 室外照明灯具不低于 3 米,室内照明灯具不低于 2.5 米。
4.7 所有的照明设备采用防碎灯罩,或加装防护罩。
4.8 从电源到照明设备或电动工具的所有电线电缆完好;处于交通路口的电线电缆架空或埋地防护;照明灯具的金属支架应稳固,灯具与支架之间应有绝缘隔离,灯具金属外壳应采取保护接零措施。不得直接将照明灯具绑在脚手架栏杆上使用。电线电缆严禁直接缠绕在脚手架、钢结构等上面。
4.9 车辆和机械设备的照明不替代施工照明,只作为照明补充; 4.10 现场其他生产设施处即现场办公室、卫生间、工棚/更衣间等处应有照明。
4.11 高处作业、吊装作业、脚手架搭拆等高危险作业区域不得出现照明死角,作业人员不得处在阴影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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