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山县河道保洁
实
施
方
案
常山县水利局
二 0 一三年六月
常山县河道保洁实施方案
审
定:胡姣良
审
核:徐
刚
校
核:毛红耀
编
写:胡
斌
王
俊
常山县水利局
二 0 一三年六月
常山县河道保洁实施方案 河道清洁直接关系到广大群众的生产和生活。河道保洁工作是一项基础性水利工作,为切实保护河道水环境,改善水生态环境,巩固河道整治成果,根据《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常山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1
保洁目标
1.1
河道保洁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水清、流畅、岸绿、景美”的总体要求,坚持“政府主导、部门配合、市场运作、群众参与”的工作方针,巩固河道整治成果,改善和保护河道的水生态环境,恢复河道自然功能,城乡河道保洁基本实现责任有主体、有专人负责、有经费保障、有相应设施,河道保洁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通过在全县开展河道保洁,实现“河面无漂浮废弃物、河中无障碍、河岸无垃圾”的“三无”目标。
1.2
保洁覆盖率目标
常山县属于丘陵区域,境内河道属于山区性河道,主要有常山港、芳村溪、虹桥溪、龙绕溪、南门溪以及支流。保洁覆盖率总目标为常山港与南门溪的城区段河道保洁覆盖率不低
于 95%,常山港河道保洁覆盖率不低于 90%,其余河道保洁覆盖率不低于 80%。结合我县实际,近期 2013-2015 年主要对县级以上河道;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内的水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域;穿过集镇、村庄的河道(池塘)实施保洁。
2
保洁职责
2.1
常山 县人民政府职责
2.1.1 加强对河道保洁工作的领导,将河道保洁工作纳入各有关乡镇(街道)、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畴; 2.1.2 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保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1.3 确定河道保洁责任单位及其保洁责任区; 2.1.4 确定处理病死动物及病死动物产品的专门保洁单位; 2.1.5 保障河道保洁所需经费,将河道保洁经费列入年度县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2.1.6 组织进行河道保洁监督考核工作。
2.2
水 利局 职责
2.2.1 提出本行政区域内河道保洁责任区的划分方案并负责编制河道保洁实施方案; 2.2.2 直接负责城区段常山港、南门溪河道保洁; 2.2.3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保洁的监督管理; 2.2.4 完善河道保洁相关管理制度;
2.2.5 协助县人民政府做好区域内行政交界区域的河道保洁工作; 2.2.6 加强河道保洁的技术指导工作,鼓励保洁责任单位采用先进技术和措施,实施河道保洁; 2.2.7 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河道保洁监督考核工作; 2.2.8 加强河道保洁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河道保洁责任单位落实保洁工作内容和要求。
2.3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职责
2.3.1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河道保洁责任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河道保洁工作; 2.3.2 建立河道保洁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职责和分工,实行“一把手”负责制,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2.3.3 负责辖区内河道的日常保洁、河岸垃圾收集清运和巡查检查,劝阻污染水面的违法行为。对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县水利局依法处理; 2.3.4 负责加强对群众河道保洁的宣传教育,逐步建立全县各村(居)民委员会的河道保洁长效管理机制; 2.3.5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本区域内河道保洁工作,可以制定村规民约,引导村民自觉维护河道整洁。
2.4
其他部门职责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协调全县河道保洁工作中的问题,出台相关政策文件;衔接做好“河道保洁”工作考核纳入部门、乡镇考评有关事宜。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河道治理工程项目立项审批工作。
县财政局:根据河道保洁工作的需要,落实河道保洁资金,列入年度预算支出;负责年度保洁考核奖励资金的落实、协调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做好河道范围临界的土地卫生保洁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和乡镇做好河道保洁的其他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做好县城内河、城南明渠、东明湖水域的保洁及检查督促工作;会同县环保局、农办、乡镇结合双清工作做好河道保洁垃圾集中处理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和乡镇做好河道保洁的其他工作。
县环保局:加大对工业污染源的监管力度,对河道的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交通局:负责国、省、县道公路两侧边沟以内卫生保洁。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公路环境卫生整治工作,落实长效保洁措施;加强船运管理,船上生活垃圾、废油污水系统回收;配合相关部门和乡镇做好河道保洁的其他工作。
县农办:结合美丽乡村建设,做好农村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和监督、检查农村保洁工作。
县农业局:负责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和畜禽养殖排泄物防
治,加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和乡镇做好河道保洁的其他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河道保护区域内绿化规划的编制,河道护堤林、护岸林的建设和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和乡镇做好河道保洁的其他工作。
县旅游局:负责督促、检查全县风景区内水上旅游经营单位规范旅游区域内的河道、水域保洁管理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和乡镇做好河道保洁的其他工作。
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工作职能积极配合做好全县河道保洁的实施工作。
3
保洁责任单位和保洁责任区
3.1
保洁责任单位
3.1.1 常山县境内河道多,主要分为省级、县级、乡级河道。省级河道为一港,即常山港。县级河道为常山港的四大支流:龙绕溪、南门溪、芳村溪、虹桥溪。乡级河道为常山港小支流及龙绕溪、南门溪、芳村溪、虹桥溪小支流及其他小溪流。这些河道穿过乡镇、村庄,与当地群众生活、生产息息相关,按照“谁使用、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结合常山县实际情况,水利局直接负责常山港、南门溪城区段河道保洁;住建局负责县城内河、城南明渠、东明湖水域的保洁;中型水库管理局负责芙蓉水库、千家排水库、狮子口水库水域保洁;其他河道由所在地乡镇、街道负责保洁。
3.1.2
保洁责任单位负责落实保洁责任区的任务、经费和保洁单位,保证责任区范围内的河道整洁。
3.1.2.1 水利局作为城区段河道保洁责任单位,负责落实河道保洁经费,择优选定保洁单位,做好本区域内河道保洁的相关工作,建立健全河道保洁长效管理制度,加强对保洁单位督查考核,及时处置破坏堤防安全和污染水面的违法行为; 3.1.2.2 住建局作为城市内河、城南明渠、东明湖水域保洁责任单位,负责落实河道保洁经费,确定保洁单位,做好本区域的河道保洁工作; 3.1.2.3 中型水库管理局作为芙蓉水库、千家排水库、狮子口水库水域保洁责任单位,负责落实保洁经费,确定保洁单位,做好本区域的河道保洁工作; 3.1.2.4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保洁责任单位,负责落实河道保洁经费,确定保洁单位和保洁责任人,做好本区域内河道保洁的相关工作,加强保洁巡查,劝阻破坏堤防安全和污染水面的违法行为。对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县水利局依法处理; 3.1.2.4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本区域内河道保洁工作。村(居)民会议可以制定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引导村(居)民自觉维护河道整洁; 3.1.2.5 体育、娱乐、游览、航运、电站等公共场地的河道,由经营管理单位作为保洁责任单位,负责落实河道保洁经
费,确定保洁人员,实施保洁; 3.1.2.6 机关、团体、学校、医院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住宅小区作为单位内部河道保洁责任单位,负责落实河道保洁经费,确定保洁人员,实施保洁。
3.1.3
保洁责任单位配合做好河道保洁监督考核工作;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和措施,改善河道水环境,提高保洁工作效率。
3.2
保洁责任区
明确河道保洁各责任单位的保洁责任区,包括河道名称、 长度、起止点以及水域面积等。具体保洁责任区划分见附表二。
3.3
公告牌
明确保洁公告牌的设置以及公告的内容。
3.3.1 河道保洁责任单位负责设置责任区的河道保洁公告牌; 3.3.2 公告牌应设置在河道岸边的显著位置,并与周围景观布置协调; 3.3.3 常山县结合“河长制”管理模式,河道保洁公告牌上应明确河道名称、长度、起止点和“河长”,保洁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监督电话等信息。
4
保洁单位的条件和确定方式
4.1
保洁单位的条件
河道保洁责任单位应根据当地情况明确保洁单位应当具
备的条件,包括:资质,人员数量和年龄结构,保洁设备和设施,保洁经验,管理制度等要求。具体条件如下:
4.1.1 资质: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河道保洁所必需的设备。
4.1.2 人员数量和年龄结构:保洁单位从业人员数量必须满足河道保洁责任区内保洁所需的人员数量,确保人员能足额落实到位;从业人员年龄原则上要求男 60 周岁、女 55 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具有环保意识,会游泳。
4.1.3 保洁设备和设施:因河道保洁具有水上作业,保洁单位应配备船只、救生衣等设备,以及各种水上作业打捞工具。
4.1.4 保洁经验:保洁单位需承接过河道等相关保洁工程,具备相关保洁经验。
4.1.5 管理制度:保洁单位需落实河道保洁专业队伍及保洁责任制度,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4.1.6 其他要求:保洁单位配备的船只、从业人员必须符合国家相关强制性规范,保持保洁船舶处于良好运行状态,并有醒目标志,确保各种打捞工具完好,不影响打捞工作,必须为从业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商业保险),并做好从业人员水上安全生产教育和管理,遵守水上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确保人身安全,做到安全第一。保洁人员如发生意外伤亡事故,责任由保洁单位自行负责。
4.2
保洁单位的确定方式
河道保洁责任单位应明确保洁单位的确定方式,具体包括以下方式:
4.2.1 常山港、南门溪城区段河道:市场化运作,采取公开招标方式择优确定河道的保洁单位。
4.2.2 县级河道及支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乡镇(街道),统一进行公开招投标或委托形式,与有资质的保洁单位签订合同,明确责任实施保洁。
4.2.3 村级河道:按照《常山县生态河道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河长制”管理模式,以乡(镇)、村为单位组建河道卫生保洁队伍,通过竞争方式选择队伍,明确保洁人员。
4.2.4 如遇重大活动、节日需加强河道保洁,由河道保洁责任单位负责组织保洁单位和保洁人员。即由河道保洁责任单位与乡镇联合开展河道保洁工作,根据以往的实际经验,发动机关干部、团妇、志愿者、保洁员等进行河道保洁。
4.3
专门保洁单位的确定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河道内的病死动物及病死动物产品,保洁单位应当运送至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营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确定专门的保洁单位对河道内的病死动物及病死动物产品进行统一打捞和运送”。结合我县实际,确定特殊情况下专门保洁单位为:
4.3.1 卫生局:河道洪涝灾害后,对河道沿岸受灾区进行
卫生防疫。
4.3.2 畜牧兽医局: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河道保洁员将病死动物打捞上岸后,由畜牧兽医局落实处置。
4.3.3 环保局、安监局:河道内发生严重危害群众生活生产的行为,环保局、安监局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处置突发事件,保障河道水质安全。
5
保洁要求
5.1
日常保洁
5.1.1 日常保洁工作内容 打捞和清运河面废弃漂浮物和病死动物,确保河道清洁畅通;迎水坡、亲水平台、堤顶面、背水面的打扫及杂草清除,并清运至指定场所;清理河岸的垃圾,对河道两岸绿化范围内进行日常养护、管理,保证河坡卫生;清除河道行洪障碍物、阻碍行洪的高杆作物等;对所管河道经常性巡查,及时制止河道两边乱堆放、乱搭建、乱倒垃圾的行为。
5.1.2 具体要求 保洁人员要根据河道保洁要求,日常保洁每天开展一次,做到日清日洁,并对重点河道进行日常巡查;要求把打捞的垃圾、杂物及时送到规定的垃圾堆放场所,不得随意堆放在河岸边,垃圾、杂物要日产日清,保洁船舱无积存垃圾;遇到特殊情况(如每逢重要节假日或县委、县政府要求),增加保洁次
数,且不能以上下游界限不明为由相互扯皮推诿而出现保洁“盲区”,确保河道整洁、畅通。通过保洁,使各乡(镇)、街道辖区内河道达到河中无废弃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河内无阻洪障碍物,基本解决河道随意丢弃垃圾废弃物的问题,河道环境面貌明显改善,实现“水清、流畅、岸绿、景美”的河道管理工作目标。
5.2
打捞物清运
5.2.1 城市河道保洁:其打捞物及河岸垃圾堆放、清运按城市垃圾处置方式,清运至垃圾填埋点或处理站进行集中处理。
5.2.2 农村河道保洁:其打捞物堆放至村级垃圾处理场,根据 “村收、镇运、县处理”城乡一体化垃圾收集处置模式进行。
5.3
特殊情况保洁
5.3.1 发现河道内病死动物及病死动物产品 发现河道内的病死动物及病死动物产品时,河道保洁责任单位应采取的措施:河道保洁责任单位及时告知当地应对病死动物及病死动物产品的专门保洁单位;由专门保洁单位对河道内的病死动物及病死动物产品进行统一打捞。并及时报告县畜牧兽医局,由其负责进行无害化处置;若发现疑似染疫,专门保洁单位应立即向当地卫生防疫主管部门报告。
5.3.2 台风、暴雨过后
在台风、暴雨过后,河道保洁责任单位应采取的措施:台风、暴雨过后当日起三日内,河道保洁责任单位负责清理河道中的、废弃漂浮物、杂草、障碍物等垃圾,确保河道畅通和河面、河岸干净整洁。
5.3.3
突发水污染事件后 发生突发水污染事件(如藻类暴发、油类等污染物污染河道),河道保洁责任单位立即向县政府报告。
5.3.4 其它特殊情况 如发生其它影响河道保洁的情况时,河道保洁责任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如不能及时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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