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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物业要知道执法实务:机关公文格式设置规范

时间:2021-11-03 10:46:58 来源:网友投稿

 执法办案实务:行政拘留的执行

 一、送达拘留所执行

 对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对抗拒执行的,可以使用约束性警械。

 二、异地执行

 对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在异地被抓获或者具有其他有必要在异地拘留所执行情形的,经异地拘留所主管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在异地执行。

 三、期间计算

 对同时被决定行政拘留和社区戒毒或者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应当先执行行政拘留,由拘留所给予必要的戒毒治疗,强制隔离戒毒期限连续计算。

 拘留所不具备戒毒治疗条件的,行政拘留决定机关可以直接将被行政拘留人送公安机关管理的强制隔离戒毒所代为执行行政拘留,强制隔离戒毒期限连续计算。

 四、复议与诉讼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作出行政拘留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口头提出申请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予以记录,并由申请人签名或者捺指印。

 被处罚人在行政拘留执行期间,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申请的,拘留所应当立即将申请转交作出行政拘留决定的公安机关。

 五、暂缓执行拘留

 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被处罚人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申请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决定。

 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且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的,应当作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决定。

 对同一被处罚人,不得同时责令其提出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

 被处罚人已送达拘留所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将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送达拘留所,拘留所应当立即释放被处罚人。

 在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期间,被处罚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决定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决定机关报告; (三)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不得干扰证人作证、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四)不得逃避、拒绝或者阻碍处罚的执行。

 在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期间,公安机关不得妨碍被处罚人依法行使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

 六、不暂缓执行拘留

 被处罚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一)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后可能逃跑的; (二)有其他违法犯罪嫌疑,正在被调查或者侦查的; (三)不宜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其他情形。

 行政拘留并处罚款的,罚款不因暂缓执行行政拘留而暂缓执行。

 七、暂缓执行拘留的担保人条件与义务

 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担保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或者剥夺; (三)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四)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公安机关经过审查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担保人符合条件的,由担保人出具保证书,并到公安机关将被担保人领回。

 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担保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证被担保人遵守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期间被处罚人应当遵守的规定; (二)发现被担保人伪造证据、串供或者逃跑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八、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的责任

 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被担保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执行的,公安机关可以对担保人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并对被担保人恢复执行行政拘留。

 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担保人履行了担保义务,但被担保人仍逃避行政拘留处罚执行的,或者被处罚人逃跑后,担保人积极帮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处罚人的,可以从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九、不愿担保或者丧失担保条件的处理

 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担保人在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期间,不愿继续担保或者丧失担保条件的,行政拘留的决定机关应当责令被处罚人重新提出担保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不提出担保人又不交纳保证金的,行政拘留的决定机关应当将被处罚人送拘留所执行。

 十、保证金

 保证金应当由银行代收。在银行非营业时间,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收取,并在收到保证金后的三日内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

 公安机关应当指定办案部门以外的法制、装备财务等部门负责管理保证金。严禁截留、坐支、挪用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侵吞保证金。

 行政拘留处罚被撤销或者开始执行时,公安机关应当将保证金退还交纳人。

 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执行的,由决定行政拘留的公安机关作出没收或者部分没收保证金的决定,行政拘留的决定机关应当将被处罚人送拘留所执行。

 被处罚人对公安机关没收保证金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手机微信取证新方式

 一、手机微信备份文件取证 在人们使用手机微信时,聊天记录都会被保存在手机上,其中不乏一些非常重要的信息,而一旦手机更换、升级异常、损坏或丢失后这些信息就很难被找回来了。为了避免这种损失,可以通过微信的聊天备份操作对一些重要的信息进行备份,在需要的时候再进行还原。

 01

 手机恢复微信聊天记录

 这里以 iPhone 手机为例,打开手机微信,然后点击微信界面右上角的加号。

 1)接着会弹出一个小列表,在列表中选择第二个选项,也就是添加朋友选项,如图所示:

  2)接着就会弹出添加朋友的设置界面,下边有很多添加的方式都不用去管,这里我们要直接搜索一个东西,直接点击上方的搜索栏。

  3)接着弹出要输入名称的窗口,这里输入冒号+recover,也就是:recover,很多朋友把前面的冒号给省略了,导致后续不能进行。

  4)点击搜索之后就会弹出微信故障修复的界面,在第一个选项就是聊天记录,当然后边的选项也是可以修复的,

 看自己的需要,这里主要说一下恢复聊天记录,直接点击聊天记录选项。

  5)接着会弹出一个提示警告的窗口,其实就是要你慎重操作,免得出现一些新的问题,下定决心后直接点击确定。

  6)接下来就是微信在恢复聊天记录的过程,中间会有百分比的显示,修复完成后就会弹出新的提示窗口,重新启动微信即可,这样微信的聊天记录就回来了。

  对于安卓手机方法一样的有效

 02

 手机数据恢复精灵进行恢复

 1)搜索 APP“手机数据恢复精灵”。打开 APP,有微信恢复、QQ 回复、短信回复。

  2)APP 会对手机进行扫描

  3)扫描完成后可以恢复查看了

  利用电脑微信自带的备份功能先做备份再取证的方式,手机微信取证的成功率。

 1、安装并打开电脑版微信,使用聊天备份功能对手机上的聊天记录做备份(电脑版微信需安装 V2.3.0.93 以上的版本,手机需安装微信 for iOS 6.5.1 以上版本或者微信for Android 6.3.31 以上版本)。

  2、使用“备份聊天记录至电脑”功能开始备份(微信备份功能需要保持手机与电脑处在同一个网络当中。)具体可以参考聊天记录备份和恢复功能的官方说明。

 3、在手机微信上会提示“备份聊天记录到电脑”,可以备份全部也可以选择备份部分聊天记录。

  4、备份成功的文件默认保存在“C:Users 系统用户名DocumentsWeChatFiles 微信账号 BackupFiles“目录下,每一把手机有一个对应的备份文件夹,其中Backup.db 存储会话信息、聊天对象的帐号和昵称;BAK_0_TEXT 存储消息内容、时间和消息类型等;BAK_0_MEDIA 存储媒体文件数据,包括图片和音频文件等。

  5、使用取证大师对手机微信备份文件进行取证的步骤如下:

 1)加载微信文件夹“WeChat Files”,勾选微信解析项进行自动取证。

  2)在需要解析的微信账号上右击并选择“微信信息解密”(需要连接互联网)。

  3)提示使用账号对应的手机进行授权登录。

  4)如果解析的微信账号未过期,直接在手机上点击登录(转第 5 步操作),如果账号登录过期或者该账号又在别的机器上登录过了,则需要用手机微信扫码授权登录(根据二维码下方的提进行操作)。

  5)在手机微信的“Windows 微信登录确认”页面点击登录按钮。

  6)在手机上授权登录成功后,取证大师自动开始对微信备份文件进行解析,解析完成后结果如下图所示(支持文本、图片、音频、视频消息类型):

  二、电脑版微信取证 微信是一款跨平台支持单人、多人参与的通讯工具,它支持发送文字、语音短信、图片、视频、动态表情、个人名片、位置、链接分享和文件等内容。随着手机微信的普及,电脑版微信的使用也越来越广泛,最主要的原因是电脑上使用键盘回复信息速度更快,传输文件更方便,而且在办公的时候不用在手机和电脑上来回切换,效率更高。

 1、电脑版微信聊天记录默认保存在“C:Users 系统用户名DocumentsWeChatFiles“下。这个目录存储了在这台电脑上登录过的所有微信号,每个账号拥有各自的文件夹。其中账号文件夹下的 Msg 目录保存通讯录和聊天记录,Config 目录保存账号的用户信息,如下图所示:

  2、电脑版微信默认设置是不保存聊天记录,在软件关闭之后所有的聊天记录都将消失。如果用户需要保存聊天记录就需要对默认设置进行修改。如下图所示:

  3、使用取证大师对电脑版微信进行取证的步骤如下:

  1)电脑版微信取证步骤跟手机微信备份文件取证的操作过程一样,参照手机微信备份文件取证的相关步骤。

 2)在手机上授权登录成功后就开始对通讯录、聊天记录等信息进行解析,解析结果包括文字、表情、名片、地图位置、分享链接和语音等信息,如图所示:

  附 件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 (公通字[2018]41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工作,确保电子数据取证质量,提高电子数据取证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遵守法定程序,遵循

 有关技术标准,全面、客观、及时地收集、提取涉案电子数据,确保电子数据的真实、完整。

  第三条

 电子数据取证包括但不限于:

 (一)收集、提取电子数据;

 (二)电子数据检查和侦查实验;

 (三)电子数据检验与鉴定。

  第四条

 公安机关电子数据取证涉及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对于获取的材料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及时退还或者销毁。

  第五条

 公安机关接受或者依法调取的其他国家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依法收集、提取的电子数据可以作为刑事案件的证据使用。

  第二章

 收集提取电子数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条

 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由二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者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收集、提取电子数据。

  第七条

 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可以根据案情需要采取以

 下一种或者几种措施、方法:

 (一)扣押、封存原始存储介质;

 (二)现场提取电子数据;

 (三)网络在线提取电子数据;

 (四)冻结电子数据;

 (五)调取电子数据。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打印、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

 (一)无法扣押原始存储介质并且无法提取电子数据的;

 (二)存在电子数据自毁功能或装置,需要及时固定相关证据的;

 (三)需现场展示、查看相关电子数据的。

  根据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采取打印、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后,能够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当扣押原始存储介质;不能扣押原始存储介质但能够提取电子数据的,应当提取电子数据。

  第九条

 采取打印、拍照或者录像方式固定相关证据的,应当清晰反映电子数据的内容,并在相关笔录中注明采取打印、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的原因,电子数据的存储位置、原始存储介质特征和所在位置等情况,由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电

 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无法签名或者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由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节

 扣押、封存原始存储介质

  第十条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电子数据,能够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当扣押、封存原始存储介质,并制作笔录,记录原始存储介质的封存状态。

  勘验、检查与电子数据有关的犯罪现场时,应当按照有关规范处置相关设备,扣押、封存原始存储介质。

 第十一条

 对扣押的原始存储介质,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封存:

 (一)保证在不解除封存状态的情况下,无法使用或者启动被封存的原始存储介质,必要时,具备数据信息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和硬盘、存储卡等内部存储介质可以分别封存;

 (二)封存前后应当拍摄被封存原始存储介质的照片。照片应当反映原始存储介质封存前后的状况,清晰反映封口或者张贴封条处的状况;必要时,照片还要清晰反映电子设备的内部存储介质细节;

 (三)封存手机等具有无线通信功能的原始存储介质,应当采取信号屏蔽、信号阻断或者切断电源等措施。

  第十二条

 对扣押的原始存储介质,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原始存储介质持有人(提供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扣押清单》一式三份,写明原始存储介质名称、编号、数量、特征及其来源等,由侦查人员、持有人(提供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提供人),一份交给公安机关保管人员,一份附卷备查。

  第十三条

 对无法确定原始存储介质持有人(提供人)或者原始存储介质持有人(提供人)无法签名、盖章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在有关笔录中注明,由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在有关笔录中注明情况,并对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过程全程录像。

  第十四条

 扣押原始存储介质,应当收集证人证言以及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等与原始存储介质相关联的证据。

  第十五条

 扣押原始存储介质时,可以向相关人员了解、收集并在有关笔录中注明以下情况:

 (一)原始存储介质及应用系统管理情况,网络拓扑与系统架构情况,是否由多人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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