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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禾草沟煤业有限公司 安全培训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公司安全培训工作,规范安全培训档案管理,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监总局令第 3号令)、《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 44 号令)等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延安市禾草沟煤业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的各类安全培训档案必须做到统一规格、式样,选择档案盒或档案夹的装载方式进行存放。
第四条 安全培训档案资料采用 A4(试卷可用 A3)规格纸张制作。
第二章
档案 管理
第五条 安全培训档案应包括下列文件、资料:
1.上级有关安全培训文件、规定; 2.本单位有关安全培训规章制度、文件、规定、计划、总结; 3.本单位有关安全培训会议、安全培训检查记录等原始资料; 4.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 5.其他应归档的文件、资料。
第六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班组长和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档案,必须做到一人一档,分类存放。
第七条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归档资料:
1、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训资料(一式两份)
(1)申请表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学历复印件
(4)个人工作简历
(5)任职文件 2、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复训资料:
(1)考核表
(2)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印件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八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归档资料:
1、特种作业人员培训须提供下列资料(一式两份):
(1)煤矿特种人员操作资格证申请表(见附件 3)
(2)学历复印件(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个人工作简历 2、特种作业人员复训须提供下列资料:
(1)特种作业人员正卡原件
(2)年度考核表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九条 班组长人员应归档资料:
1、班组长培训须提供下列资料:
(1)煤矿班组长合格证申请表
(2)学历复印件(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班组长复训须提供下列资料:
(1)煤矿班组长合格证原件 (2)煤矿班组长合格证考核表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条 从业人员应归档资料:
1、从业人员培训须提供下列资料:
(1)申请表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学历复印件(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以上资料包括表格、复印件保存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档案保存,上交委托培训机构的资料必须统一用 A4 纸打印,经县级煤炭管理部门或矿务局(公司)审核盖章后交付委托培训机构。
第十一条 证件归档管理 1.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班组长取证培训或再培训合格后,由档案管理人员统一管理证件,并建立证件管理台账。
2.其他从业人员每次参加安全培训时,由负责安全培训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完善的培训档案,培训档案包括培训计划、培训
通知、课程安排、培训教案、签到表、培训评估、试卷、成绩表、培训照片、培训总结等。
第十二条 新调入的人员要及时建立安全培训档案,并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岗前或转岗培训。
第十三条 安全监察部要加强培训教学管理和日常检查,各类培训结束后,必须按要求建立完善的培训资料,安全监察部要有检查记录。
第十四条 各项培训必须按年度培训计划组织培训,每期培训结束后,必须及时归档,归档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1.培训计划; 2.培训通知 3.课程安排表 4.培训教案 5.学员签到表 6.培训评估 7.试卷(机考除外) 8.成绩单 9.培训照片 10.培训总结 11.其他应当归档的内容 第十五条 安全培训档案不得外借,不得损毁、丢失和抽取、拆散,不得自行转借、复印,严禁涂改文件、资料。
第 三 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各部门是安全培训档案管理的责任部门,设专人负责安全培训档案,负责培训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监督、检查各部门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管理安全培训档案。若各部门档案管理不规范,上级检查时不能及时提供相应安全培训资料或者安全培训档案、资料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安全监察部按公司有关规定考核。
第 四 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中所称的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所有人员;其他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第十八条 本规定中所称培训类型,是指取证、复审、再培训、岗前培训、其他等类型的安全培训。
第十九条 本规定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执行上级规定。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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