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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组织管理十项规定

时间:2021-11-03 09:59:14 来源:网友投稿

 ** 县加强村级组织管理十项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规范村级组织管理,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党章》、《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一、严格班子运行机制 村党组织是村级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村党组织与村级其他组织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村党组织领导村民委员会,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领导群团组织,支持和保障其按照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开展活动;领导村民监督委员会,支持和保障村民民主理财及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

 二、规范议事决策机制 (一)坚持民主决策原则。村级议事决策必须坚持先支部后村委会、先党员后群众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行民主决策。

 (二)明确议事决策事项。村级决策事项分重大事项和一般事项。村级重大事项民主议事和决策内容要符合党的方针、政策,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符合中、省、市、县的工作要求,符合本村发展实际,符合群众意愿。主要包括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村集体资产购建与处理、集体企业改制,村机动地、五荒地等经济资源的开发、流转,集体所有的土地、山林、房屋、设施、机械等的经营、承包、租赁、出售、转让及费用的收缴和使用,集体经济

  项目的立项、承包;村组建设规划、土地征用及补偿分配、宅基地的规划和报批;低保户、五保户的确定;政府下拨和社会捐赠的救灾、救济、扶贫、助残等款物的分配、发放;农村公益事业建设承包、“一事一议”资金筹集、组织、实施与管理,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落实方案;村集体 1000 元以上大额资金的使用、支出;法律规定必须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事项,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其他事关村民切身利益和全村经济发展稳定的事项。未列入上述事项范围的一般性工作落实措施、实施方案等,均为一般事项。

 (三)规范决策程序。村级一般事项适用简易程序,一般由村支书、村主任或村监委会主任提议,村支书、村主任、村监委会主任、村文书等参加讨论,村支书主持,村文书负责记录。列入村级重大事项的必须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按照“四议两公开”制度决策,严格执行村党支部提议、“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村监委会主任要参加)决议、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的决策程序,不按照“四议两公开”决策程序作出的决议,一律视为无效,对违反决策程序或重大事项不按决策程序办理给集体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并追究相关责任,违犯党纪政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公开决策结果。经“四议两公开”程序通过的事项,必须在党务、村务公开栏公示,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少于 7 天。决议事项在村党支部领导下由村委会组织实施后,实施结果要及时向村民公示,同时由村支部负责收集党员群众的意见和建

  议;对收集到的群众意见必须在 3 日内由村委会作出答复;对村委会解释、答复不满意或村委会不能解决的问题,可由村党支部组织党员大会审核,把审核结果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表决,表决结果作为村级最终处理结果。

 (五)规范决议执行。经“四议两公开”程序或简易程序研究通过的事项,村支部、村委会、监委会班子成员都要团结协作抓好决议的落实。在研究问题时允许个人保留不同意见,一旦形成决议要无条件执行。对拒不执行决议的班子成员,或会后散布与决议不一致的言行,情节较轻的由村党支部书记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交由上级党委予以处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免职或启动罢免程序。

 三、严格“三资”管理 村集体资源和固定资产要规范登记,专人管理,不得随意处置,不得私自占用。对管理不善,造成集体资源、资产流失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私自占用、随意处置集体资产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村级资金管理严格按照村财镇管及“三资”管理程序运作。禁止“三委会”主要负责人兼任报账员。财务支出必须实行“三签制”,党(总)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监委会主任共同审核签字后方可报账。村级各类集体收入均应纳入村级收入专户统一管理,村级组织主要负责人每月要对专户查阅一次,发现有逆向拨款、克扣、截留、挪用、贪污等问题的,要及时向县“三资”管理办公室或县委基层办报告。县直部门支持村资金必须纳入村财镇管专户管理,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村级财务经监委会审核后每季度公布一次账务,镇

  财政所每半年检查一次,镇纪委每年抽查一次,严格实行任期审计和离任审计。镇党委、政府要认真落实村干部“一定三有”保障机制,严格执行村级组织经费运行标准,及时足额拨付村级组织办公经费,及时兑现村干部报酬和离职村干部生活补助,各镇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克扣、挪用。严禁用村级组织办公经费和党建专项经费订阅除党报党刊以外的报刊杂志。对违规“三资”管理规定,情节较轻的,在全县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规范公章公文管理 村党支部、村委会公章由文书保管,文书不是党员的由支部在委员中安排专人保管,村监委会公章确定一名监委会委员保管,主要负责人的私章与公章不能由同一人保管。印章管理人员按照集体研究的意见办理,重大事项必须报告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方可使用公章。主要负责人直接保管公章的、借用不及时归还的,予以停职检查;丢失公章、违规盖章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拒不交接公章、私刻公章、藏匿公章的,追究责任人法律责任。公文必须由主要负责人签发后,方可发文,否则无效,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两委会”要规范详细做好会议记录。村级组织撤并、换届期间村“三委会”公章交由镇党委托管。

 五、坚持党务村务公开 村党支部要坚持党务公开,对支部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要及时公开,接受党内监督和民主监督,建立党务公开档案;村

  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及时在醒目位置公布《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和《陕西省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办法》第六条所列事项,依照法定内容、程序、时间和形式,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接受村民的监督,并建立村务公开档案。

 六、强化村级民主监督 党支部要支持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充分发挥村民监督委员会的作用,村民委员会应自觉接受村党支部、监委会的监督。村监委会要按照丹纪办发(2012)28 号文件规定的工作职责,落实监督责任,变被动监督为主动监督,变抽查式监督为全程监督。赴镇和县级以上部门单位联系重大项目、争取资金等事务,要支书、主任同行,互相监督。

 七、坚持述职报告制度 村党支部每年向村党员大会和镇党委述职,并接受民主评议,镇党委根据评议结果进行奖惩;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每年述职一次。在述职大会上,由监委会主持对村委会及其委员进行民主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评议不称职的,予以停职检查一个月,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自行终止。民主评议结果作为村干部年度考核、报酬待遇核定、评优树模的重要依据。

 八、严格考勤管理制度 坚持村干部每日轮流坐班制度。带班人员原则上为“三委会”主要负责人,值班人员由各村统筹安排,每日坐班时间不少于 6 小时,并要公示职务、电话及去向。村干部每周集中坐

  班不少于 1 次,研究村级重大事项,集中办理为民服务事项。推行村干部报备制度,“两委会”主要负责人因公因私离开辖区两天以上的,必须事先向镇党委政府履行请假手续。对不假而走的,一次予以诫勉谈话,两次暂停职务,对不假而走两次以上或一次超过一个月的,按程序免职或启动罢免程序。

 九、落实为民代办制度 按照《**县群众办事干部代办制度实施细则》要求,对群众委托代办的行政许可类、证照申领类、缴费报销类、扶助服务类、信息查询类共五大类 82 项代办事项及有关信访事项,属村级办理的实行坐班干部首问负责制,办理过程事事见台帐、步步有记录、件件有落实、核查有依据;属镇级以上部门办理的,要及时收集资料上报,主动配合上级部门解决问题。各村要在醒目位置公开代办事项、代办人员、职责、程序、时限等内容,方便群众委托。镇纪委要加强执纪监督,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落实村级各项制度,镇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党建工作的镇科级领导是“具体责任人”,村党组织书记是“直接责任人”。镇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对村级组织及班子成员的教育、培训与管理,每半年对各村决策重大事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过走访党员、“两代表一委员”、群众、“三委”成员,查看相关会议记录等方式,检查各村决策重大事项、实行党务村务公开情况。对不执行村“两委”和村民代表会议议事以及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镇党委、政府要及时进行处理。因不

  履行本办法规定和要求,造成集体经济损失和出现严重后果或发生群众集体上访的,镇党委政府要对村“三委会”主要负责人进行严肃处理,构成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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