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 保密工作规定
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相关法规,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更好的做好医院文件及相关工作的保密工作。
适用范围 全院各科室 内容 一、保密范围。
1.上级机关下发的绝密、机密、秘密、秘码电报等文件;领导的内部讲话、批示;会议材料、内部刊物、资料等。
2.医院形成的各种密级文件、党委会议、院办公会议记录等。
3.医院人事、文书、科技和病案档案中有关密级的部分。尚未批准的人事任免事项及报告等。
4.尚未公开的科研计划、项目、技术、实验方案、科研论文及相关的文字资料等。
5.院纪委正在调查处理的各种秘密事项、文字材料。
6.国家法律规定的有关秘密事项。
二、保密制度。
1.建立保密教育制度。各临床、医技科室、行政职能有关部门及院领导,必须认真履行保密义务,根据本部门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保密工作范围、制度、措施,并经常性地开展保密教育活动,做到人人熟悉了解保密法规知识和保密方法,提高做好保密工作的自觉性。
2.严格审查制度。对经管国家秘密事项的专职人员,在任用前应
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政治审查,未经政审或政审不合格的不得任用。
3.严格管理制度。因工作需要解除国家密级事项(阅读文件、电报、材料、参加会议、参与密级事项的研究和管理等)的人员,应履行相应的保密手续,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
4.严格遵守国家秘密载体制度,未经原确定密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摘抄密级文件和资料内容。确因工作需要复制或摘抄时,应经原定密级机关批准并视同原件严格管理。
5.个人保密守则。不该说的机密,绝对不说;不该问的机密,绝对不问;不该看的机密,绝对不看;不该记录的机密,绝对不记录;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机密;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机密;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机密;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机密文件、资料;不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局传达(递)机密事项;不携带机密材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三、认真做好机要文件的保密、保管和清退工作。
四、凡有下列表现之一的个人或集体,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在危险情况下,保护医院机密安全的; 2.对泄露或者非法获取医院机密行为及时检举报告的; 3.发现他人泄露或者可能泄露医院机密,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者减轻损害后果的; 五、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个人或集体,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惩处。
1.泄露医院机密并造成损害后果的; 2.以谋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医院机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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