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 丰 县 渔 政 执 法 巡 查
记
录
本
永丰县农业 综合 行政执法大队印制
2 21 021 年 年 2 2 月
渔 政 执 法 依 据
《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其可捕捞标准,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一条禁止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因养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苗种或者禁捕的怀卵亲体的,必须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指定的区域和时间内,按照限额捕捞。在水生动物苗种重点产区引水用水时,应当采取措施,保护苗种。
渔 政 巡 查 内 容
依法在辖区内河流、水库、湿地等天然水域及乡村田间查处炸、毒、电鱼等非法捕捞行为,以及查处禁用渔具捕鱼行为,加强渔业资源保护。
巡 查 表 格
巡查区域
巡查时长
巡查里程
地
址
巡查情况记录
巡查人员 (签名)
年
月
日 处理意见 及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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