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汉语词汇生产:2008年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图书生产:期刊,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安全生产事故监管部门问责5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安全生产事故监管部门问责5篇
第一篇: 安全生产事故监管部门问责
桃林镇关于贯彻落实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工作汇报
为进一步推进《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贯彻执行,强化食品安全监督单位责任,提高履行职责水平,根据区食安办转发潍编办函7号《关潍坊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履行职责情况检查工总方案》和潍编办[2012]71号等文件要求,我单位逐项梳理分析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履行职责情况,深入查找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认真研究落实改进措施,现将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桃林镇辖区食品经营单位基本情况
桃林镇成立于2011年6月24日,现有寨子社区和冯家社区两个农村社区,13个行政村,辖区内辖区内主要以小型食品经营单位为主,现有4个农贸市场、12家小饭店、21家小超市、8家馒头铺、4家包子铺和6家火烧铺,目前去区内还没有出现“鲜奶吧”。
二、 工作开展情况
(一)、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监督机制
1、街办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1)、为进一步抓好食品安全工作,我街办成立了“桃林镇食品安全委员会”,由党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刘相合为组长,党委委员、经济发展中心主任陈永刚为副组长,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副主任兼安监所所长韩建军为协管员,成员为各村食品安全协管官员、信息员。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办公室设在街办安监所,负责街办食品安全监管、食品信息管理工作。
(2)、各社区、各村以卫生所、市场管理处为主要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各村确立食品安全信息员,负责日常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3)、各企业的负责人负责其单位内的食品安全工作。
(二)街办各部门的食品安全职责分工
街办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负责辖区食品安全工作,街办食安办负责统筹日常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工商所、环保所、综合执法队、派出所、供电所等有关职能部门联合负责对全街办食品安全巡查工作,重点要求辖区内市场、酒店、超市、食品生产企业要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购销台帐制度、质量承诺制度、协议准入制度、市场开办者食品质量责任制度、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等。并制定定期巡查计划,每月至少对全街办的食品生产企业、酒店、市场、超市等食品安全的重点源头检查一次,对检查出来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1、街办农产品生产基地安全工作
辖区内大多数村以种植小麦、玉米、各类蔬菜等经济农作物为主,由街办食安办、各村委分级管理,进行日常的监督检查,禁止使用有害肥料、农药种植农作物。
2、食品市场工作情况
街办现有市场4个,每个市场均设有市场管理处,负责市场食品安全、市场秩序等管理工作,专人检查市场食品来源,发现伪、劣商品立即通知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市场食品交易量多,人流多,市场管理人员和街办食安办、城管等部门工作人员都会对市场进行食品安全等方面的检查,确保辖区村民和外来人员吃上安全、放心的食品。
3、食品安全检查
街办食安办各职能部门结合各个时期及重要节日,每月至少开展一次联合卫生执法检查,五月份街办食安办开展了“春白菜质量专项整治行动”,并联合工商所和派出所进行了“打击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治理行动,六月份组织进行了“食品非法添加工业染料专项行动”,九月28日至29日进行了“双节食品安全监管”专项治理行动,加大对集贸市场、超市、食品街检查力度,加强对辖区内的大型商场、超市、食品街开展宣传工作,要求经营者认真把好进货关。不得采购、销售无合格证、无QS标志及来路不明的月饼或其它食品。加强推行食品溯源机制,确保食品经营单位把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进货台账等各项制度落到实处。严厉打击借节日为由促销假冒伪劣、过期变质食品的行为,进一步规范食品市场经营秩序。
4、食品安全宣传工作情况
街办在食品安全宣传工作方面,能准确、及时地宣传区政府和监管部门发布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和市场食品质量监督检查的信息,广泛在各村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和食品安全常识的普及工作,倡导科学、合理、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2012年6月11日至6月19日街道食安办在辖区内进行了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
5、实行食品安全举报、投诉制度
食品安全投诉电话:7627920
三、工作成效
在街办领导的高度重视下,各职能部门的共同努力下,辖区内的食品安全形势平稳发展,2012年以来无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暂无接到有关食品安全的投诉,实现了“零增长、零事故”的好成绩。
四、下步打算
一是进一步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宣传工作,将食品安全宣传工作抓牢抓实,营造有利于维持安全生产的社会舆论氛围,使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深入人心,增强社会公众安全意识。
二是进一步巩固“食品安全治理整顿工作成效,开展“回头看”。在集中开展的专项行动之后,继续保持依法打击的高压态势,巩固发展专项行动的成果。组织力量对正在整改的单位和安全隐患,进行跟踪复查,加强监控,确保不反弹。
三是进一步深化食品安全治理整顿工作,建立长效机制。把专项行动中的有效措施、得力方法等,认真总结并建立台账,切实推动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同时,进一步健全完善协同联动、联合执法机制,强化现场监督检查,把依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使用特种设备行为的专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不断巩固食品安全治理整顿工作成果。
桃林镇食安办
二〇一二年十月九日
第二篇: 安全生产事故监管部门问责
HSE监管部门职责
a)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HSE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公司的HSE管理制度及规定,在HSE管理委员会、经理、管理者代表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开展日常的HSE管理工作;
b)负责对职工进行HSE教育和培训、新入厂职工的厂级安全教育;归口管理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组织开展各种HSE活动,办好HSE教育室,制定班组HSE活动计划,对领导参加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c)组织制定、修订和审定企业的HSE管理制度、规定、技术规程,编制HSE技术措施计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d)组织HSE检查,执行事故隐患整改制度,督促有关部门制定事故隐患和不合格项的整改、纠正、防范措施,检查监督事故隐患和管理问题的整改完成情况,保持HSE体系的正常运转;
e)参加新建、扩建、改建及大修、技措工程的“三同时,,监督,使其符合职业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
f)合回设各管理部门伍啻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大机组HSE监督工作;
g)深入现场监督检查,督促并协助解决有关的HSE问题,制止和纠正违章作业,遇有危及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工业卫生的紧急情况,有权令其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
h)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制定职工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和防暑降温饮料的发放标准,并督促检 查有关部门按规定及时发放和合理使用;
i)负责各类事故汇总、统计上报工作,主管人身伤亡、火灾、爆炸事故的调查处理,参加各类报公司 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工伤鉴定,发生重大事故组织到公司汇报;
j)会同有关部门搞好职业卫生和劳动保护工作,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k)负责组织企业HSE考核评比工作,提出考评奖惩意见;
1)总结交流HSE管理经验,开展HSE技术研究,推广HSE技术、成果,会同工会等部门开展HSE
管理竞赛活动;
m)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搞好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设施的维护保养、管理工作;
n)建立健全HSE管理网络,指导基层HSE工作,加强币E基础建设,定期召开HSE管理人员会议;
o)负责安全保证基金的管理,提出安保基金的使用计划,对计划的实施进行检查监督;
p)贯彻执行企业的HSE方针目标和工作计划,负责HSE目标的分解,督促、检查HSE年度工作计划的落实、执行情况;
q)制定HSE管理体系审核计划,组织HSE管理体系的内部审核活动,提出可持续改进建议;
r)负责审查承包商的HSE资质和HSE管理实施程序。
第三篇: 安全生产事故监管部门问责
泸州市龙马潭区胡市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泸州市龙马潭区胡市镇行业生产安全监管部门和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通知
各村(社区居)委会、镇属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泸州市龙马潭区胡市镇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泸州市龙马潭区胡市镇镇级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一、各行业生产安全监管责任部门
(一)道路交通,消防,民用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运输、储存,烟花爆竹运输、燃放安全。
主要负责及牵头部门:胡市派出所
有关责任及配合部门:镇经发办,镇安监办,镇社会事务服务中心,镇交管站。
(二)水上交通,河道采沙。
主要负责及牵头部门:镇船舶管理站
有关责任及配合部门:镇交管站,水务技术推广站。
(三)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机械制造,烟花爆竹生产、销售、储存安全,职业病危害。
主要负责及牵头部门:镇安监办
有关责任及配合部门:镇经发办,镇社会事务办,胡市国土中心所,胡市派出所,胡市工商所,胡市中心卫生院,胡市供电所。
(四)无证非法采矿,非煤矿山,地质灾害。
主要负责及牵头部门:胡市国土中心所
有关责任及配合部门:镇经发办,胡市工商所,胡市派出所,镇安监办。
(五)学校幼儿园安全
主要负责及牵头部门:胡市中心校
有关责任及配合部门:镇社会事务办,镇安监办,胡市派出所。
(六)森林防火,农村沼气。
主要负责及牵头部门:胡市农林技术推广站
有关责任及配合部门:镇村镇建设服务中心,镇社会事务服务中心。
(七)农房建设,民用商品住房,建筑施工,水上旅游景点,农家乐园区。
主要负责及牵头部门:镇村镇建设服务中心
有关责任及配合部门:胡市派出所,胡市工商所,镇社会事务办,镇经发办。
(八)寺庙
主要负责及牵头部门:镇社会事务办
有关责任及配合部门:镇党政办
(九)特种设备,一般生产经营企业(除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非煤矿山、机械制造),金属回收,商贸企业,商场和大型商务活动安全。
主要负责及牵头部门:镇经发办
有关责任及配合部门:胡市派出所,胡市工商所,镇安监办。
(十)供用电安全
主要负责及牵头部门:镇经发办,胡市供电所
有关责任及配合部门:镇安监办,镇村镇建设服务中心,胡市派出所,胡市工商所。
(十一)粮食收储及粮食薰蒸化学剂,食品,药品安全。
主要负责及牵头部门:镇社会事务办
有关责任及配合部门:胡市工商所,镇经发办,镇社会事务服务中心,胡市兽防站,胡市中心卫生院,胡市镇中心学校。
(十二)依法维护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合法权益,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
主要负责及牵头部门:镇工会
有关责任及配合部门:镇经发办,镇安监办,镇党政办。
(十三)集贸市场,个体工商户。
主要负责及牵头部门:胡市工商所
有关责任及配合部门:镇经发办,镇安监办,胡市派出所。
(十四)城镇燃气,公共设施(下水道、化粪池、垃圾场、广告牌)。
主要负责及牵头部门:镇村镇建设服务中心,
有关责任及配合部门:胡市工商所。
二、各村(社区)、镇级各部门生产安全监管职责
各村(社区居)委会主任、镇级各部门负责人是本辖区、本部门安全生产监管的直接领导责任人。
(一)村(社区)
各村(社区居)委会对辖区内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公众聚集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和其它危及安全的场所场地除常规检查外,每季度至少要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协助做好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场所和场地安全事故的防范要明确责任采取措施,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及时向镇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二)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1、负责全镇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工作,承担相应的工作责任。
2、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含烟花爆竹监管工作),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并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违规生产经营行为,承担因监管不力造成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相应责任;有责任组织查处非法制造、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
3、负责民爆物品行业的监督管理。承担因监督检查不力造成的安全隐患及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相应责任。
4、负责非煤矿山的监管工作,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并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违规生产经营行为。承担因监管不力造成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相应责任。
5、负责组织企业主要负责人,有关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承担上述人员安全教育的相应责任。
6、协助区安委会对生产、经营性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工作。承担监督不力的相应的安全监管责任。
7、负责机械制造的监管工作;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并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违规生产经营行为;承担因监管不力造成较大以上事故的相应责任。
8、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直接监管工作。承担监管不力造成后果的相应责任。
9、协助上级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置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
(三)胡市派出所
1、负责农村道路交通、农用车辆运输秩序监管及违章处罚。承担因监管不力造成的重大安全隐患及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相应责任。
2、负责火灾和火灾引起的爆炸事故处理的牵头工作,协助消防部门负责新、改、扩建工程项目消防设施和安全间距的监督和消防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因监管不力造成的重大安全隐患及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相应责任。
3、负责对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餐饮、商场、集贸市场等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管及大型商务活动、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的初审和监管工作。承担因监管不力造成重大安全隐患及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相应责任;依法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非重点单位实行监督、检查,并承担因监管不力造成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相应责任。
4、负责烟花爆竹运输、燃放、危险化学品生产场地及危化品储存、运输等公共管理。承担因监管不力造成重大安全隐患及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相应责任。
5、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的公共安全管理和使用、储存、运输的监管工作。承担因监管不力造成的重大安全隐患及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相应责任。
6、协助区公安分局排查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刑事案件,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
(四)镇船舶管理站
1、负责船舶(包括渔船、自用船)、河道采沙的监控和日常监管工作。承担因监管不力造成的重大安全隐患及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相应责任。
2、负责船员的培训教育及监管工作。承担因未培训教育及监管不力造成的重大安全隐患及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相应责任。
3、协助上级政府和主管部门处置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上交通事故。
(五)镇交管站
1、负责公路、桥梁、道路建设安全监管工作,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纠正,承担因监管不力造成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相应责任。
2、负责水陆安全监管工作,承担因监管不力造成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相应责任。
3、负责对危化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承担监管不力的相应责任。
(六)镇村镇建设服务中心
1、负责职权范围内建筑工程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新、改、扩建工程、特别是易燃易爆场所、地下天然气管道和重要设施、建(构)筑物外部间距检查监管工作。承担因监管不力造成的重大安全隐患及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相应责任。
2、负责建筑施工企业的监督管理,承担因监管不力造成的重大安全隐患及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相应责任。
3、在职权范围内对建筑工程的质量和现场安全进行监管。承担因监管不力造成的重大安全隐患及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相应责任。
4、负责建设项目监督检查。承担因监管不力造成的重大安全隐患及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相应责任。
5、负责农村危房、居民危房、住房倒塌的监督检查、改造整治工作。承担因监管、整治不力造成的重大安全隐患及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相应责任。
6、负责水上旅游景点、农家乐园区的监督检查和安全监管工作。
7、协助上级政府和主管部门处置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房屋、堡坎等生产安全事故。
8、负责城镇燃气、公共设施(包括下水道、化粪池、垃圾场、广告牌)安全的日常监管工作。承担因监管不力造成的重大安全隐患及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相应责任。
(六)胡市水务技术推广站
1、负责农用机械(含农用运输型拖拉机)的源头安全监管和日常监督管理。承担因监管不力造成的重大安全隐患及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相应责任。
2、协助区水利农机局处理农用机械安全事故。
3、依法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渔船(包括江河船体网箱养鱼)的检查和日常安全监督管理,严禁渔船非法载客。承担因监管不力造成的重大安全隐患及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相应责任。
4、负责指导水利设施(水库)管理和督促维护。承担因指导和督促不力造成的重大安全隐患或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相应责任。
(七)胡市农林技术推广站
1、负责森林管护和日常监控及森林火灾的处理。承担因监管不力造成的重大安全隐患或较大以上森林火灾的相应责任。
2、负责农村沼气池建设,使用安全的监督检查。
(八)镇经发办
1、负责镇辖区内企业(除危险化学品生产与使用、非煤矿山、机械制造)的安全生产检查、监督管理。承担因监管不力造成的重大安全隐患及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相应责任。
2、负责供电安全监管工作。承担因监管不力造成重大安全隐患和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相应责任。
3、配合派出所对商贸市场和重大商贸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承担监管不力的相应责任。
(九)镇社会事务办
1、负责对全镇粮库及粮食熏蒸化学药剂的监督管理。承担因监管不力造成的重大安全隐患及较大以上公共安全事故的相应责任。
2、负责辖区内食品、保健品、化妆品的安全监管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3、负责辖区内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使用和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的日常监督管理。
4、负责对寺庙、教堂的监督管理。承担因监管不力造成的重大安全隐患及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相应责任。
5、负责寺庙“教堂等宗教场所举行重大集会、庆典等活动的监督管理。承担相应的监督管理责任。
(十)胡市工商所
1、负责集贸市场的登记和日常监管,组织实施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规范管理和监督。承担因监管不力造成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相应责任。
2、负责个体工商户安全的日常监管工作,承担因监管不力造成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相应责任。
3、依法查处取缔无证照经营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并承担相应责任。
4、负责查处流通领域的食品质量卫生安全,并承担相应责任。
5、配合许可证审批部门做好特种行业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十一)胡市国土中心所
1、负责矿产资源管理。承担因监管不力造成非法采矿重大安全隐患及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相应责任。
2、负责对地质灾害(含土地开发过程中新产生的地质灾害)的防治、监控。承担因监管和整治不力的安全责任。
(十二)镇社会事务服务中心
1、负责文化娱乐场所有关手续的上报和日常安全监督管理。承担因监管不力造成的重大安全隐患及较大以上公共安全事故的相应责任。
2、负责文物保护单位的监督管理。承担因监管不力造成的重大安全隐患及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相应责任。
(十三)胡市卫生院
负责安全事故伤员的应急医疗救治,作好伤亡医疗记录。承因救治不力、扩大事故后果的责任。
(十四)镇财政所
负责筹集、保障镇级重大安全隐患整改资金和相关安全生产经费;监督安全专项经费的安排使用,并承担相应责任。
(十五)胡市供电所
负责供用电的安全监督管理。承担因监管不力造成的重大安全隐患及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相应责任。
(十六)镇工会
1、负责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日常监管工作。承担因监管不力造成较大以上安全隐患及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相应责任。
2、对安全生产提出合理化建议。
3、对侵犯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益的行为提出解决建议或者要求纠正。
4、协助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七)胡市中心校
1、依照管理职权,负责中小学校、幼儿园(包括校车)的日常监管。承担因监管不力造成的重大安全隐患及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相应责任。
2、负责组织学校师生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文化素质。
3、负责学校危房改造,确保师生安全。
4、协助区教科局处理涉及学校、幼儿园(包括校车整治)师生重大安全事故。
(十八)其它有关部门主要安全生产职责。
1、督促所属行业和部门的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大安全投入,整治安全隐患,提高各类人员的安全技术素质,确保安全生产。
2、经常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纠正各种违章行为,消除事故隐患,防止各类事故发生。
本规定从二O一一年八月十五日生效。
第四篇: 安全生产事故监管部门问责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监管监察能力建设规划
《规划》出台的背景和重大意义
《规划》出台的背景
《规划》编制工作于 1月正式启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能力建设需求普查与针对性调研、17个重大课题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经15位专家重复研究论证与科学必选,先后多次广泛的征求意见,数易其稿,完成了《规划》编制工作。
《规划》出台的重大意义
《规划》的发布实施,将推动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有关企事业单位加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能力建设投入,全面提高监管监察工作效能,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一是有助于推动各地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二是有助于健全监管监察体制机制,推进社会管理及其创新。
三是有助于进一步提升依法行政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四是有助于保障监管监察工作科学性、实效性和权威性。 【详细】
指导思想、建设原则和目标
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按照“科学监管、依法行政、有效救援”要求,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执法体系、信息体系、实训考核体系、应急救援指挥体系和支撑体系建设,推动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执法工作条件标准化建设,提高监管监察执法科学性,提升应急救援指挥实效性,增强支撑保障能力,实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由事后查处型向事前防范型转变、由传统经验型向现代科学管理型转变。
建设原则
——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全面推进,重点突破 ——分级管理,明确责任
——因地制宜,制定目标 ——优化配置,资源共享
建设目标
力争到 基本建成满足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需要的执法、信息、实训考核、应急救援指挥和支撑等体系,监管监察能力得到显著提高,实现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为实现“十二五”时期安全生产状况全面改进和2020年根本好转奠定坚实基础。【详细】
主要任务、重点工程和保障措施
· 完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执法体系
· 健全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信息体系
· 建立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实训考核体系
· 建设高效的应急救援指挥体系
· 构建坚实的支撑体系
· 强化责任落实 创新投入机制
· 坚持协调发展 推动建设达标
· 严格项目管理 确保投资效益
· 健全法律法规 严格监管监察
· 依靠科技进步 突出人才保障
· 安全监管部门执法能力建设
· 煤矿监察机构执法能力建设
·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信息系统建设
· 国家监管监察执法综合实训基地建设
· 省级安全监管考试考核机构工作条件建设
· 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中心工作条件建设
· 省级安全监管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工作条件建设
· 省级煤矿监察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工作条件建设
· 国家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技术支撑能力建设
· 省级安全监管部门业务保障单位工作条件建设
· 省级煤矿监察机构业务保障单位工作条件建设
统筹实施安全监管监察能力建设
鉴于《规划》涉及的建设内容多,投资数额大,为实现《规划》建设工作的重点突破和难点攻坚,要求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需求主导、急用先行的原则:
从 开始,率先启动省市县三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省级、区域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执法工作条件建设工程, 继续实施安全监管监察基层执法能力建设工程,力争 年底能完成基层监管监察执法能力项目建设;
同步启动国家层面的信息、实训基地和监管监察技术支撑项目建设、启动省级安全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支撑保障机构能力建设工程,力争 完成全部11项重点工程建设任务。
各省安全监管局和煤矿安全监察局要根据《规划》建设内容和进度的总体安排,提出本地区建设方案,制定工程建设时间进度表,明确年度建设任务,并尽快开展前期工作,落实土地、规划、资金筹措等各项工作。对具备条件的,要尽快启动建设。力争在规划期内全面完成各项建设任务。【详细】
第五篇: 安全生产事故监管部门问责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安全监管部门监管能力建设情况评估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安监函字[2014]98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4.07.10
【实施日期】2014.07.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安全监管部门监管能力建设情况评估工作的通知
(黑安监函字〔2014〕98号)
各市(地)、省直管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监管监察能力建设规划(2011-2015年)>中期评估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厅规划函〔2014〕76号)要求,现就开展安全监管部门监管能力建设规划中期评估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估目的和基本要求
通过分析总结安全监管部门监管能力建设取得的成效、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进一步改进监管能力建设的对策措施,为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发展方向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服务。评估工作由省安全监管局统筹组织,各市(地)、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对本行政区安全监管部门监管能力建设情况,进行全面客观评估,形成评估报告,于7月20日前将评估报告和调查表(见附件,可从省局网站下载)并附电子版报送省安全监管局。
二、评估主要内容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监管部门及支撑机构工作条件建设基本配置标准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12〕9号)确定的安全监管部门工作条件建设标准,对办公业务用房、交通工具、装备配备情况进行评估。
三、评估方法
各单位要采用定量评估与定性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自我评估,评估采用数据的截止时间点为2013年12月31日。
联系人:苗培植, 联系电话:0451-********(带传真)
电子邮箱:sjghc2012@126.com
附件:1.安全监管监察能力建设规划实施情况调查表
2.安全监管部门及支撑机构标准化建设情况表
3.监管监察能力建设年度投入情况调查表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7月10日
附件1
安全监管监察能力建设规划实施情况调查表
填表单位(盖章):
序号
项目名称
评估内容
国家规划文本具体要求(至2015年)
已完成投资(万元)
已完成投资(万元)
2011-2013年已完成规模/数量(㎡、辆、台套)
2011-2013年已完成规模/数量(㎡、辆、台套)
2011-2013年已完成规模/数量(㎡、辆、台套)
2011-2013年已完成规模/数量(㎡、辆、台套)
2011-2013年已完成规模/数量(㎡、辆、台套)
2011-2013年已完成规模/数量(㎡、辆、台套)
2011-2013年已完成规模/数量(㎡、辆、台套)
2011-2013年已完成规模/数量(㎡、辆、台套)
2011-2013年已完成规模/数量(㎡、辆、台套)
中央投资
地方投资
办公业务用房
办公业务用房
办公业务用房
交通工具
交通工具
交通工具
装备配备
装备配备
装备配备
万元
㎡
达标率(%)
万元
辆
达标率(%)
万元
台套
达标率(%)
一
监管监察执法体系
(一)
安全监管部门执法能力建设
1
省级安全监管部门
32个省级(含兵团)安全监管部门标准化建设
东部地区100%实现标准配置目标(《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及支撑机构基础设施建设与装备配备相关标准》<安监总规划〔2010〕84号>);中西部地区100%实现基本配置目标(《安全监管部门及支撑机构工作条件建设基本配置标准》<安监总规划〔2012〕9号>)
2
市级安全监管部门
333个市级(含兵团所属14个师级)安全监管部门标准化建设
3
县级安全监管部门
2856个县级(含兵团所属176个团级)安全监管部门标准化建设
(二)
煤矿监察机构执法能力建设
1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26个省级煤矿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
100%实现标准配置目标
2
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76个区域煤矿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
二
监管监察信息体系
(三)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信息系统
1
基础节点扩建及扩容
到2015年,建成国家、省、市、县四级共用共享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执法信息网络平台、应用系统和数据库群,事故预防、管控、救援信息资源配置效率和利用水平明显提高
1.1
山西、河南、湖南等3个省级安全监管局,217个市级和1956个县级安全监管局,以及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相关业务保障单位网络节点建设
1.2
新增5个区域煤矿监察分局,以及省级煤矿监察机构相关业务保障单位网络节点建设
2
设备购置与软件研发
2.1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基础数据库和业务资源数据库
2.2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信息共享支撑平台
三
监管监察实训考核体系
(四)
国家监管监察执法综合实训基地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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