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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大学意识形态工作负面清单

时间:2021-10-27 15:25:01 来源:网友投稿

  XXXX大学意识形态工作负面清单 根据《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中办发〔2015〕52 号)、 《党委(党组)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厅字〔2016〕4 号)、《教育系统贯彻落实<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教党〔2016〕号),以及《XX高校党委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XX教卫党〔2016〕268 号)文件精神,学校意识形态工作负面清单如下:

 (一)对党中央或上级党组织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 (二)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党组织书记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做斗争的; (三)对管辖范围内发现的意识形态领域问题隐瞒不报、不予重视、不予处置的; (四)对管辖范围内发生由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应对不力、处置不当的; (五)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的; (六)管辖范围内的课堂教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有违背党和国家大政方针、违背宪法法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等言行,造成严重影响的; (七)丧失对管辖范围内报刊、电台电视台、新闻网站、“两微一端”、网络互动社区、各类演艺场所、博物馆、陈列馆、展览馆等宣传思想文化阵地的领导权和实际控制权的; (八)管辖范围内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出现严重问题的; (九)管辖范围内编写的教材、公开发表的课题研究成果和公开发行的出版物、文艺作品等在意识形态方面有严重错误导向的; (十)对本单位举行的对外交流活动、学术交流合作、中外联合办学等管理不到位,出现严重政治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一)对本单位外籍教师和海外引进人才考察审核不严、管理不到位,出

  现严重意识形态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二)管辖范围内出现境外非政府组织、宗教组织和各种基金会等进行政治渗透活动,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三)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学校党委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上述十三条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提醒、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进行通报批评,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责任追究应当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和直接分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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