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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检察院“三个规定”告知书---杜绝违规过问案件,促进公正廉洁司法

时间:2021-10-27 14:34:42 来源:网友投稿

 市检察院“三个规定”告知书---杜绝违规过问案件 促进公正廉洁司法

  为防止领导干部干预检察办案、插手具体案件处理,防止检察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办案,规范检察人员与案件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保证公正司法,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处理,灵武市人民检察院特就遵守《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以下简称“三个规定”)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您不得有下列不当行为

  1.请求领导干部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

  2.请求领导干部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

  3.请求领导干部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

  4.请求领导干部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

  5.请求领导干部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

  6.请求领导干部或者检察人员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

  7.请求检察人员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检察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

  8.请求检察人员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

 涉案材料。

  9.请求检察人员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

  10.请求检察人员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

  11.请求检察人员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

  12.请求检察人员向案件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泄露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13.请求检察人员为案件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14.向检察人员请客送礼或者输送其他利益。

  15.借款、租借房屋或者借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给检察人员使用。

  16.请求检察人员在案件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17.请求检察人员与案件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进行不正当接触交往。

  18.请求检察人员在非工作场所、非工作时间接待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

  19.请求离任检察人员担任原任职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对上述 19 项不当行为,检察机关将记录在案,并视情况向您所在的单位、组织通报处理。

  二、对下列违反“三个规定”的行为您可以向检察机关举报

  1.领导干部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

 2.领导干部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

  3.司法机关不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执行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

  4.领导干部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

  5.领导干部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

  6.领导干部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

  7.领导干部或者检察人员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

  8.对司法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机关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司法裁判等作出具体决定。

  9.检察人员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检察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

  10.检察人员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

  11.检察人员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

  12.检察人员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

  13.检察人员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

  14.检察人员向案件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泄露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15.检察人员为案件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

 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16.检察人员接受案件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17.检察人员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18.检察人员在案件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19.检察人员与案件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20.检察人员未经批准在非工作场所、非工作时间接待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

  21.检察人员离任后担任原任职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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