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森林火灾扑救的监管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森林消防扑救工作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森林火灾扑救预案是否制定并及时修订;
(二)森林火灾扑救扑救物资储备是否到位;
(三)森林火灾扑救演练是否经常开展;
(四)森林火灾扑救响应是否按要求组织;
(五)森林火灾信息报送是否及时准确;
(六)森林火灾案件查处是否及时到位;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对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的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督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县林业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森林防火检查工作或者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单位有权调阅有关台账、实施现场检 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单位应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进行纠正,受查单位应当向检查单位报告整改情况。
四、监督检查措施
县林业局在行使森林火灾扑救工作检查过程中,发现相关部门森林火灾扑救工作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整改、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等处罚,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在扑救森林火灾工作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一次发生森林火灾森林受害面积,3 0 公顷以上;
2.因森林火灾,造成国家级、县级风景区、重点林区或自然保护区以及重要设施严重破坏的;
3.扑救森林火灾时,由于指挥不当发生 3 人以上死亡或 10 人以上重伤的;
4.发生持续燃烧时间 48 小时以上森林火灾的;
5.工作中有故意弄虚作假行为、森林火灾数据严重失实的;
6.上级检查时发现严重问题的。
(二)追究森林火灾扑救工作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1.责令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森林防火工作主要责任人,每年森林防火期结束后向县林业厅汇报整改工作情况; 4.按照《河北县森林防火重点管理县(市、区)实施办法》实行重点管理;
5.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相关热词搜索: 扑救 火灾 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