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名称 证照保管使用规定 受控状态
编 编
号
执行部门
监督部门
考证部门
第 1 条
为加强对公司和分公司证照的管理,确保证照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 2 条
公司所有的证照管理工作均须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 3 条
证照管理部门 行政部办公室是公司证照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各种证照的申报、登记、变更、年检、注销,以及证照的保管、登记、备案等工作。
第 4 条
证照的使用 1.使用证照的正、副本原件或复印件时,必须填写“用证、照审批单”,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交由行政部相关负责人、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借用。
2.借用证照的原件时必须保证证照的安全与完整,使用完毕后要及时送还。
3.使用、借用复印件时,无需留存的须将复印件归还行政部。
4.各类证照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随意复印、外借,更不许擅自使用公司的证照进行担保。
第 5 条
证照的保管 1.证照保管人需提醒主管领导安排相关人员及时验证。不及时验证者,造成的各类损失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2.证照保管人必须妥善保管各类证照,如出现损坏或丢失,除应立即向主管领导报告外,还应与发证机关联系,及时办理证照的挂失和补办手续。
3.证照保管人因工作需要而调动岗位时,应填制“证件移交清册”,移交人和接交人在与证件清单核对数目后在“证件移交清册”上签字确认。
第 6 条
本规定由行政部负责解释。
第 7 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修 修 订 订 记 记 录 录 修订标记 修订处数 修订日期 修订执行人 审批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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