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范文大全 > 公文范文 >

国有企业下属公司增资流程【5篇】

时间:2021-10-24 12:07:12 来源:网友投稿

股市用语。 已成立的股份公司发行新股票,称为增资。 上市公司为业务需求经常会办理增资(有偿配股)或资本公积新增资(无偿配股),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国有企业下属公司增资流程5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国有企业下属公司增资流程5篇

【篇1】国有企业下属公司增资流程

  国有独资公司由政府全额出资,受公司法规范。这类企业以社会公共目标为主,经济目标居次。这类企业主要是典型的自然垄断企业和资源类企业,如铁路、自来水、天然气、电力、机场等。从经济学角度,这类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应该按边际成本或平均成本定价,以此来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而不是谋求从消费者那里攫取更多的剩余。   

国有控股公司由政府出资控股,受公司法规范。这类企业兼具社会公共目标和经济目标,以经济目标支撑社会公共目标。这类企业主要是准自然垄断企业和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如电子、汽车、医药、机场等。需要注意的是,这类企业不直接提供公共服务,而是通过向国家财政上交股息和红利,间接提供公共服务。如果由于特殊环境,这类企业不得不履行一些公共职能,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国家财政给予补偿。不过,在补偿以后,股息和红利不能免除。当然,通过约定和核算,二者可以相抵。   

国有参股公司严格来说应该称之为“国家参股公司”或“政府参股公司”,不是国有企业,政府只是普通参股者,受到公司法规范。这类企业与一般竞争性企业无疑,没有强制性社会公共目标,经济目标居主导。如果它们也提供公共服务,那是它们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的行为,应该予以鼓励和支持。对于这类企业,政府参股只是为了壮大国有经济的实力,除此之外,政府对这类企业没有任何其他附加的义务。

国有独资公司与原有的国有企业的区别是什么?

(1)法律依据不同:国有独资企业遵循《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国有独资公司遵循《公司法》。

    (2)管理体系不同:国有独资企业由政府出资,隶属于政府,实行政府任命或职工选举并经政府审核同意的厂长(经理)负责制,注重隶属关系;国有独资公司是以“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为指引,建立明确的以资产为纽带的现代国有产权管理体系。

    (3)治理结构不同: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由国务院派出,对国务院负责,代表国家对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一般的国有企业董事会则由同级政府派出。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

    (4)管理者角色不同:国有独资企业的厂长(经理)是上级任命的,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在企业生产经营中处于中心地位。国有独资公司总经理是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的决策,对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负全面的责任,董事会与总经理之间是一种聘用关系(委托代理关系)。 

【篇2】国有企业下属公司增资流程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范本

XXXXXX 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公司宗旨、经营范围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第四章 自治区国资委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 董事会

第六章 总经理和经营班子

第七章 法定代表人

第八章 监事会

第九章 财务、会计、审计、利润分配和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破产和清算

第十一章 重大事项的报告和备案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经营行为,保障出资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XXX

英文名称: XXX

公司住所: XXX

邮编: XXX

公司注册地: XXX

第三条 公司是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四条 公司依法设立,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是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经济实体。自治区国资委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 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在境内外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公司以资产为纽带,与子公司建立母子公司体制。公司通过其产权代表或者以股东身份参与子公司和其他参股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

公司出资人授权公司对其子公司和子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公司重要子公司和子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国资委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公司出资人的监管。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会成员、经营班子成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自治区国资委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兼任职务。

经批准任职或兼职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必须遵守自治区国资委有关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经营业绩考核及薪酬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公司的经营行为和其他活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遵守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国资委的有关规章制度,接受自治区国资委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公司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司的合法权益和正当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八条 公司按照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工会的组织,开展相应的组织活动。公司应当为其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九条  本章程对公司、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公司宗旨、经营范围

第十条 公司宗旨:服务于广西经济,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根据铁路中长期规划、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市场需求,依法自主从事铁路投资建设和其他经营活动。创造社会财富,促进资产保值增值,深化企业改革,优化资源配置,增强竞争能力,为广西社会经济加快发展做出贡献。

第十一条 公司经营范围:

(一)XXX

(二)XXX

(三)XXX

第十二条 公司在公司登记注册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如需变更经营范围,应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后向公司登记注册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XX元,其中货币出资为XX元,非货币出资XX元。出资方式:首期实缴出资为货币出资XX元,非货币出资为XX元(备注:非货币出资项目),第二期出资为XX元。公司成立后X年内缴足。

第四章 自治区国资委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不设立股东会。自治区国资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享有以下权利:

(一)委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及其他由自治区国资委任免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指定监事会主席;建议任免或选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决定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或经营方针;

(三)审批公司重大事项的报告,批准公司重大投资、融资计划;

(四)建立公司负责人业绩考核制度,与公司董事会签订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并根据有关规定对公司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五)审批董事会的报告;

(六)审批监事会的报告;

(七)审批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以及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的报告;

(八)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定;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进行审核,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十一)制定、修改公司章程或批准由董事会制订、修改的

公司章程草案;

(十二)决定与审核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方案,按有关规定批准不良资产处置方案;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国资委规定的其他职权。

出资人可以依法依规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出资人的部分职权,对于已经做出的授权,出资人可以撤回或修改授权内容。

第十五条 出资人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保证公司注册资本金到位,并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不得任意抽回出资;

  (三)依法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支持公司的业务发展;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董事会

第十六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为X人,其中X名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余董事由出资人委派。董事任期为每X年,任期届满,连派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出资人和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董事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董事会并依照有关规定行使表决权;

  (二)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的委托,代表公司执行有关业务;

  (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对出资人负责,并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董事会决议,忠实履行职责,依法维护公司利益和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二)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或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不得侵占公司财产,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以公司资产为个人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三)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得利用地位和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或为自己谋取私利;

  (四)按照有关规定向出资人提供公司的重大决策、重大财务事项及资产状况的报告;

  (五)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六)依法依规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产生,或由有任免权的机构任命、指定或委派。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时,可以指定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行其职权。

第二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国资委的决定,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国资委报告工作;

(二)制订公司发展战略规划(经营方针)和年度投资、融资计划;决定授权范围内公司的投资、资本运营及融资方案,并报自治区国资委备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九)制定修改公司章程草案;

(十)依法律、行政法规决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解聘和报酬事项;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和出资人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议事规则:

(一)董事会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将会议议程、所议事项、会议时间等有关会议事项通知全体董事和其他列席会议人员。如涉及公司紧急事务或重要、重大决议事项需要召开临时董事会的,可以不受前述规定时间的限制,但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合理的时间内将会议有关事项通知与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1.出资人认为必要时;

2.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3.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

4.监事会提议时。

(二)公司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公司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或出资人指定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三)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四)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五)董事会会议应制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字。董事会的表决方式可以采取举手投票表决,也可以采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方式进行。

(六)董事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对既未出席会议,又未委托代表出席董事会的董事应视为未表示异议,不免除其责任。

第二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国资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在董事会休会期间,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

(三)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第二十三条 董事违反有关规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营业的,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活动的,其营业或活动所得归公司所有。

第二十四条 董事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章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除具体职责外,适用于公司监事和经营班子成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章 总经理和经营班子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可设副总经理。董事会成员经出资人批准,可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总经理、副总经理人选由有任免提议权的机构提议,经规定程序批准后,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自治区国资委批准,可设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等其他高级管理职位,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

总经理、副总经理任期三年,经考核合格可续聘。总经理、副总经理等组成公司的经营班子。

第二十七条 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融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重大投资、资本运营及融资方案;

  (四)拟订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和年度经营计划;

  (五)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利润分配及亏损弥补方案;

  (六)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和基本管理制度;

  (七)制定公司具体管理制度;

  (八)拟订公司薪酬、福利、奖惩制度及人力资源发展规划;

  (九)聘任或解聘除应由出资人、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的人员;

(十)根据董事会或董事长的委托,代表公司签署合同等法律文件或者其他业务文件;

(十一)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出资人、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履行职权时,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或超越授权范围。

  第二十九条  公司建立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总经理办公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

第七章 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经出资人指定,也可以由总经理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依法登记,如有变更,应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国资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签署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三)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出资人和董事会报告;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其他职权和出资人、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章 监事会

第三十二条 公司监事会按照《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独资、国有控股骨干企业监事会派驻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设立。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成员不少于X人,其中职工监事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公司监事会成员由出资人委派,但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出资人在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检查公司财务,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与公司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检查公司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

(四)检查公司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五)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六)监事会主席或由其委派的监事会其他成员列席董事会会议等重要会议;

(七)定期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国资委报告工作;

(八)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国资委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章 财务、会计、审计、利润分配和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五条  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和会计工作应接受财政、审计、税收等政府有关部门和出资人的监督和指导。

  第三十六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三十七条  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公历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在出资人要求的期限内编制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后报送自治区国资委。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的规定制作,并同时符合自治区国资委的要求。

  第三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出资人批准,可提取任意公积金。

  第四十条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审计、评估业务的中介机构,由出资人决定。

  第四十一条 公司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对公司所属企业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二条  公司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破产和清算

第四十三条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破产和清算等事项依照《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办理。

第四十四条 在正常情况下公司为永续公司。

第四十五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予以解散: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公司解散的;

(二)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出资人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经不能解决的;

(三)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

(四)因公司合并、分立或者重组需要解散的。

  第四十六条  公司依照前条第(一)、(二)、(三)项规定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并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自治区国资委指定人员组成。

第四十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由清算组编制清算报告,报出资人确认,报送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重大事项的报告和备案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及其子公司按照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国资委的规定,就重大事项向出资人进行报告和备案。

  公司重大事项的报告和备案必须按照出资人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依法依规加强对子公司和子企业的监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报告和备案制度。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自治区国资委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不符之处,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为准。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通过并经自治区国资委批准的有关公司章程的补充决议和细则,均视为本章程的一部分。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自治区国资委。

出资人: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盖章)

年 月 日

【篇3】国有企业下属公司增资流程

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流程

一、前期准备阶段

(一)主要工作

1、成立企业改制领导小组,拟改制国有企业成立由党委、经营管理人员、工会、职工代表组成的改制领导小组,在改制小组和企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企业改制的具体操作工作

2、同时由改制小组领导企业各部门进行企业基本情况调查,摸清企业近三年的资产、负债情况以及企业实际人员和岗位设置等信息。

3、改制领导小组根据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结合对企业自身实际情况和企业外部经营环境的把握,选址企业改制的具体形式,编制改制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并形成初步决议。

(二)需准备的主要资料

1、改制领导小组对改制形成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2、改制领导小组对申请改制事项形成的决议文件。

3、改制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二、改制申请阶段

(一)主要工作

1、在领导小组决议的基础上,开始着手提出改制申请(即改制立项申请)。

2、按规定权限报主管部门审批,下发批复文件。

(二)需准备的主要资料

1、企业改制书面申请。内容包括:改制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经营、人员情况等)、改制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总体初步设想等。

2、近三年来相应的财务资金情况说明(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3、改制领导小组对申请改制事项形成的决议文件。

4、改制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5、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复印件。

三、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阶段

(一)主要工作

1、按《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1号令)等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对企业各类资产、负债进行全面认真的清查,做到账、卡、物、现金等齐全、准确、一致。要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核实和界定国有资本金及其权益。

2、改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对清产核资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企业经营班子成员对清产核资结果出具承诺书。

3、国有企业改制,由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决定聘请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财务审计。企业改制中清理出来的不良资产,经中介机构专项财务审计后按相应程序核销或划转。

4、国有企业改制,必须在清产核资和专项财务审计的基础上,依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聘请具备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资产和土地使用权评估。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必须纳入范围。

(二)需准备的主要资料

1、财务审计专项报告。

2、资产评估报告。

四、编制、报批改制方案阶段

(一)主要工作

1、编制企业改制方案,核实企业实际经营状况,明确改制企业的人员安置、资产处置方案、改制后企业股权设置方案等具体内容。

2、组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改制方案,并审议通过职工安置方案。

3、由国资监管机构或其他主管部门的法律顾问或由其认定的律师事务所对改制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

4、征求债权金融机构同意,保全金融债权,依法落实金融债务。

5、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后,按规定权限报批改制方案。

(二)需准备的主要资料

1、改制方案,具体包括:

(1)改制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本部及其全资和控股企业的名称、组织结构和股权结构、产权归属和资产状况、主营业务和生产经营情况、近三年财务情况、对外投资和担保情况)。

(2)改制的目的以及必要性,改制目标以及可行性。

(3)改制的具体形式及相应的资产重组方案(包括土地使用权、专利、非专利技术以及商标的处置方案)。

(4)债权债务处置方案。

(5)改制后企业的资本组织形式、注册资本、股权设置和法人治理结构。

(6)职工安置方案(包括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劳动关系调整的办法、费用测算及支付办法;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离退休人员及费用管理方案;拖欠职工的工资等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处理办法等)。

(7)涉及财政、劳动保障和需要政府社会公共管理部门批准的事项。

(8)改制的实施方案、程序和时间安排。

2、改制方案的附件

(1)上级单位对企业改制方案的批复文件。

(2)对改制方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改制后企业发展计划(包括业务、产品开发和技术改造等)。

(4)与改制相关的协议书草案。

(5)公司章程草案。

(6)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

(7)改制方案中涉及金融债务重组的,需提交债权金融机构的书面意见。

(8)按照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审议,并形成的书面决议文件。

(9)批准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

五、实施改制方案阶段

(一)主要工作

1、投资人认缴注册资本,并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2、召开第一届股东(大)会,制定公司章程,选举董事等,如果设立国有独资应遵循相应的规定。

3、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4、办理工商变更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办理税务登记、统计登记等相关事项。

6、与职工签订有关安置、补偿的相关协议等,调整职工劳动关系。

7、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注册成立新公司。

(二)需准备的主要资料

1、第一届股东(大)会会议相关决议文件,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或者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国有独资公司章程。

2、调整职工劳动关系所签订的相关协议等(包括续签、安置、补偿协议等)。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报表》。

4、全体投资人的资格证明。

5、原投资主体批准的改制方案。

6、拟改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8、《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9、《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10、政府授权部门批准文件

11、评估报告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或重大项目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文件。

12、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13、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的委派、选举或聘用的证明

14、公司住所证明

15、《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篇4】国有企业下属公司增资流程

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流程

  国企改制的工作流程,包括前期准备、改制申请、清算资产、财务审计等。

  一、前期准备阶段

  (一)主要工作

  1、成立企业改制领导小组,确定小组成员。

  2、进行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资产、负债、人员等)

  3、改制领导小组对企业改制形成初步决议。

  (二)需准备的主要资料

  1、改制领导小组对改制形成的可行性分析。

  2、改制领导小组对申请改制事项形成的决议文件。

  3、改制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二、改制申请阶段

  (一)主要工作

  1、在领导小组决议的基础上,提出改制申请(即改制立项申请)

  2、报国资委审批。

  (二)需准备的主要资料

  1、企业改制书面申请。内容包括:改制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经营、人员情况等)改制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总体初步设想等。

  2、上年末及近期会计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3、改制领导小组对申请改制事项形成的决议文件。

  4、改制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5、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复印件。

  三、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阶段

  (一)主要工作

  1、企业改制申请获得批准后,确定清产核资基准日,开展资产清查、产权界定和损失认定工作。

  2、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

  3、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二)需准备的主要资料

  1、财务审计报告。

  2、资产评估报告。

  四、编制报批改制方案阶段

  (一)主要工作

  1、编制企业改制方案,确定改制企业的人员安置、资产处置、净资产折股比例、新公司股权设置等具体内容。

  2、组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改制方案,并审议通过职工安置方案。

  3、由国资委的法律顾问或国资委认定的律师事务所对改制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

  4、向上级主管部门及国资委上报改制方案申请文件。

  (二)需准备的主要资料

  1、改制方案,具体包括:

  (1)改制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本部及其全资和控股企业的名称、组织结构和股权结构、产权归属和资产状况、主营业务和生产经营情况、近三年财务情况、对外投资和担保情况)

  (2)改制的目的以及必要性,改制目标以及可行性。

  (3)改制的具体形式及相应的资产重组方案(包括土地使用权、专利、非专利技术以及商标的处置方案)。

  (4)债权债务处置方案。

  (5)改制后企业的资本组织形式、注册资本、股权设置和法人治理结构。

  (6)职工安置方案(包括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劳动关系调整的办法、费用测算及支付办法;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离退休人员及费用管理方案;拖欠职工的工资等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处理办法等)

  (7)需要政府社会公共管理部门批准的事项。

  (8)改制的实施方案、程序和时间安排。

  2、改制方案的附件

  (1)上级单位对企业改制方案的批复文件。

  (2)对改制方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改制后企业发展计划(包括业务、产品开发和技术改造等)。

  (4)与改制相关的协议书草案。

  (5)公司章程草案。

  (6)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

  (7)改制方案中涉及金融债务重组的,需提交债权金融机构的书面意见。

  (8)按照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审议,并形成的书面决议文件。

  (9)新增发起人的相关资料。

  (10)批准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

  五、实施改制方案阶段

  (一)主要工作

  1、涉及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的必须在产权交易所挂牌交易,取得产权交易凭证。

  2、股东认缴股款,并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3、召开第一届股东大会,审议、修改、通过企业章程等重要文件,并选举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组建企业的内部运行组织,如董事会、监事会等,以开始企业的正式运营。

  4、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5、办理工商变更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6、办理税务登记、统计登记等相关事项。

  7、与职工签订有关安置、补偿的相关协议等,调整职工劳动关系。

  8、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注册成立股份有限公司。

  (二)需准备的主要资料

  1、国有产权交易上市申请书等上市交易的相关文件(涉及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的)

  2、第一届股东大会会议相关文件。

  3、调整职工劳动关系所签订的相关协议等。

  4、公司章程。

  5、其他相关文件。

【篇5】国有企业下属公司增资流程

市属国有企业对外担保审批流程图

事项编码: 010 事项类型:其他行政行为

法定期限: 无 承诺期限:3个工作日上报

办理部门:邹城市国资办 办理地点:企业发展科

服务电话:5212793 监督电话:5231537

材料不齐全

一次性告知 不予批准返回

申请人

申报材料:1、担保申请书、企业担保事项统计表;2、被担保人及担保人董事会(经理办公会)同意请求担保或提供担保的决议;3、企业章程、营业执照、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有效复印件;4、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近3年的财务报告及有关资信和履约能力等证明文件;5、政府有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项目审批文件; 6、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证复印件;7、被担保项目主债务合同或者贷款意向书及其他有关文件;8、被担保人关于贷款资金使用及还款计划、方式和资金来源说明;9、担保人担保事项分析报告和专项法律意见书、被担保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济评价报告等;10、市国资委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相关热词搜索: 增资 国有企业 下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