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税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税务征收管理法》及《税务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为加强本公司的税务管理工作,确保公司诚信纳税、合法经营,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包括税务登记、账证管理、纳税申报、纳税凭证管理工作内容,财务部相关人员须遵照执行。
第三条 税种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种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的决定。
第四条 公司内各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做出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行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
第五条 公司内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开展税务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六条 办税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应及时掌握有关税收法律规定,正确计算并及时缴纳税款。
第二章
税务登记管理
第七条 财务部税务人员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等业务时,应及时到主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国家税务局、地方
税务局办理相应的手续,以获得相应的证明和证件。
第八条 具体税务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等业务办理规定请参照本公司制定的《税务登记管理制度》。
第三章
账簿、凭证管理
第九条 财务部税务人员每月须计提当月应交税款,根据实际缴纳的税款,当月做记账凭证,登记账簿,若出现实交数与计提数不符,当月税差必须做相应的账务调整。
第十条 为办理各种税收优惠需要,相关财务人员应将每月的完税凭证或已交税款的缴款书原件装订成册,由专人妥善保管,严禁丢失。
第十一条 财务部办税人员每月根据完税凭证及已交税款的缴款书填写报销回单,财务负责人及主管经理签字确认后入账。
第十二条 相关税收记账凭证、账簿、完税凭证、缴款书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编造或擅自损毁。
第十三条 相关税收的记账凭证、账簿、完税凭证、缴款书及其他有关资料应当永久保存(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财务部按月对发票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其相关发票管理详见公司《发票管理制度》。
第四章
防伪税控系统的管理
第十五条 由财务部指定的专人才有资格进人防伪税控系统。
第十六条 购买专用发票时,凭 IC 卡领购并将发票通过 C 卡读人防伪税控系统。
第十七条 开具专用发票时,应严格按照增值税的相关管理规定进行操作。如果发票有误,应在防伪税控系统提供的“发票管理/当期发票作废”功能下进行处理。跨月发票不允许进行作废处理。作废的发票需加盖作废章,存档管理。
第十八条 进行退换处理向客户开具红字发票时,必须严格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中有关销售退回及索取折让和证明等开具红字发票的相关管理规定下进行操作,按票取得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抵扣联后,按照同等数量及金额开具负数发票。
第十九条﹑每月××日,将申报期所属月份内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在防伪税控系统提供的“发票管理/进项发票”功能下,逐项录人,经税务核对无误后,打印进项税额报表。
第二十条 每月××日抄税,打印销项税额报表,进行数据备份,将防伪税控 IC 卡、销项税额汇总表、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明细表、增值税专用发票负数明细表交主管税务申报。
第二十一条 必须严格按照税控要求使用防伪税控管理系统,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损毁防伪税控系统。一旦出现问题,立即上报主管税务机关,填写出现问题的具体信息,配合税务机关及该系统的开发公司进行处理。
第五章
纳税申报管理
第二十二条 财务部每月(季)自行网上申报或到所属税务机关申报。
第二十三条 办税人员必须在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到所属
税务机关申报,如申报期有变动,以税务机关公布的信息为主。
第二十四条 财务部办税人员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五条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财务部办税人员应于每年××月××日前(税务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到所属税务机关申报,多退少补,说明退补原因,及时向公司财务部经理、主管经理报告,补办有关付款审批手续,补交税款。
第六章
税务评估管理
第二十六条 财务部必须于每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后××日内,将当期纳税申报表原件一份(盖有税务机关申报章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各一份,完税凭证或已交税款的缴款书及付款审批表复印件各一份,报送上级主管。
第二十七条 财务部必须每月××日前根据公司营业收入情况对当月的税收缴纳情况进行预测,提供预测表给上级主管,以便尽快组织、调度资金。
第二十八条 如当月税款较大、资金较紧,财务部必须在当月××日前直接到税务机关提交延期纳税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 计划外的特殊税务处理事项必须报总经理审批。
第三十条 财务部负责办理各种税收优惠政策(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土地增值税免税、空置房免营业税、防洪费减免、再投资退税等)及董事会利润分配所需的完税证明,并在办理完毕后把相关资
料报总经理办公室备案。
第七章
税务检查管理
第三十一条 财务部经理每月至少检查一次纳税情况,出具纳税检查结果报告及解决建议。检查结果报总经理办公室备案,总经理有权对财务纳税情况进行随时检查。
第三十二条 财务部在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时,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第三十三条 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财务部税务主管应及时通知财务部经理,以便及时协调解决问题。
第三十四条 检查结果复印一份由财务部备案存查,并报总经理办公室备案。
第八章
奖惩管理
第三十五条 财务部办税人员必须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逾期未申报致使税务机关罚款、罚交滞纳金的,其罚款、滞纳金由当事人负责。
第三十六条 财务部应设专人严格保管每月的完税凭证和税收缴款书的原件、税收缴款卡、发票专用章,防止丢失,需要时由经办人领用,否则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财务部制定,经总经理办公会审核通过后发布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财务部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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