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保修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河口化建设项目保修工程的管理,理顺工作流程,明确管理职责,规范工程质量保修管理工作,依据《建筑法》、《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与承包商签订的工程合同,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术语与定义 (一)工程保修:是指完成竣工验收之后,各项施工内容在保修期时限之内,针对工程所产生的与施工相关的工程质量问题所进行的维护和修理工作。
(二)保修期限:是指或合同规定的工程保修期。第三条 适用于河口化签订工程合同的所有工程。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工程部职责 (一)是工程保修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河口化工程保修的领导、协调工作; (二)负责组建“工程保修工作管理小组”(以下简称保修小组)
,组成人员分别由承包商、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单位派出,并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召开保修工作专题会议; (三)负责承包商返修方案的审批工作; (四)负责承包商施工条件的协调工作; (五)负责组织承包商返修工程的验收工作。
第五条 综合管理部职责 (一)负责协调物业公司工程保修信息的收集工作; (二)负责给施工承包商创造必要的施工条件; (三)参加承包商返修工程的验收工作。
第六条 监理单位职责 (一)负责工程保修的监理工作; (二)负责承包商返修方案的审批工作; (三)负责参加承包商返修工程的验收工作; (四)将承包商转发的书面维修记录验收报工程部。第七条 承包商职责 (一)负责组织工程保修的实施工作; (二)负责返修方案的编制、审核工作; (三)参加返修工程的验收工作; (四)及时做好书面维修记录并与工程结束后报监理单位。第八条 生产中心职责 (一)负责向工程部提出需要保修工程范围及工作内容; (二)负责给施工承包商创造必要的施工条件; (三)负责承包商返修工程的验收工作。
第三章 工程保修管理内容和要求
第九条 建设工程保修期是指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到以下规定的期限: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 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 (三)建筑保温工程,为五年;
(四)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两个采暖期、供冷期; (五)构建筑物电气管线、给排水、暖通安装和装修工程,为两年; (六)其它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第十条 工程保修管理工作内容 (一)由生产中心、综合管理部依据收集的信息向工程部提交需要进行保修工程的书面通知; (二)工程部接到需要进行保修工程的书面通知后,组织保修小组人员现场勘察,分析问题原因、认定责任单位,下发工程保修通知书; (三)工程承包商应承担的保修任务及经济责任:
1、在规定期限内,由于施工单位未按设计及有关规范、标准施工造成的质量缺陷,由工程承包商负责保修并承担经济责任; 2、由设计方面的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由设计单位承担责任,承包商按建设单位的要求可提供有偿服务; 3、因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设备质量不合格引起的缺陷,属于工程承包商采购的,由承包商承担经济责任;属于建设单位提供的,应由建设单位承担经济责任; 4、对超过保修期的项目,根据用户要求可实行有偿服务。
(四)承包商接到工程保修通知书后,应负责组织施工单位在建设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到达施工现场,并开展工程返修施工; (五)承包商进入施工现场后,开工前应及时编制返修施工方案, 确定开、竣工日期和需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条件,报监理单位和工程部审批; (六)工程部按照承包商施工方案的要求,协调综合管理部、物业公司等相关单位,给施工单位创造必要的施工条件; (七)返修工作结束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工程部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八)工程部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工程验收,出具验收意见,并记录存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河口化工程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原《工程保修管理规定》Q/YHKG0195-2016 同时废止。
第五章 附 录
《维修情况记录表》(见附录)
附录 维修情况记录表 编号:
综合管理部/ 生产中心 工程内容
提交人
提交日期
工程保修工作管理小组 情况确认
问题原因
责任单位
维修方案
维修实施日期
施工 单位 维修完成情况
综合管理部/ 生产中心
接收意见
会签栏 建设单位
综合管理部 /生产中心
总包单位
监理单位
分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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