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联网联合业务范例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治理部、省会(首府)都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宁波中心支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汇局:
《银行卡联网联合业务范例》(以下简称《范例》)业经各商业银行和人民银行组织的专家组审查通过,现予以宣布实施。同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例》自2001年4月15日起实施。
二、《范例》适用于所有在中国境内治理银行卡业务的商业银行、邮政储汇局、农村信用社,以及所有入网银行卡和有关跨行业务。
三、《范例》实施之日起至2001年底,所有开展银行卡受理业务的收单银行应到达《范例》中的相关要求,发卡银行应开通其中必办业务,并结合各项银行卡技能标准的实施,完成银行卡处理惩罚系统的改革。各银行卡信息互换中心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系统改革,提供相关跨行业务的信息转接。
四、银行卡联合的行业组织创建前,由全国银行卡办公室卖力本《范例》的解释,并凭据业务生长需要组织修订。
五、《范例》实施之日起,凡与本《范例》不符的银行卡业务规矩,应予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
二00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件
银行卡联网联合业务范例
全国银行卡办公室
目录
第一章 根本规定
1 引言
1.1 目的
1.2 原则
1.3 范畴
2 银行卡联网联合
2.1 联合组织
2.2 银行卡联网联合寄义
2.3 联网成员
2.4 联网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3 全国银行卡网络
3.1 网络结构
3.2 网络成果
3.3 网络接入方法
3.4 信息流程
4 统一的联网标识
4.1 目的
4.2 联网标识
4.3 标识使用权
4.4 标识的使用
5 入网与退出
5.1 适用范畴
5.2 入网条件及要求
5.3 入网步伐
5.4 退出联网
第二章 市场规矩
1 商户生长
1.1 签约
1.2 统一标识
2 商户培训
2.1 收单行要求
2.2 培训要求
2.3 培训内容
3 商户维护
4 凭证要求
4.1 凭证通用
4.2 凭证内容
5 商户统一编码
5.1 内容
5.2 过渡期要求
6 收单行的调换
6.1 提出
6.2 协商期
6.3 新的收单行
6.4 纠纷处理惩罚
7 商户的退出
7.1 主动退出
7.2 强制退出
7.3 其他原因退出
8 用度
9 其他要求
9.1 小我私家密码(PIN)的长度
9.2 预授权有效期
9.3 入网银行及卡片的界说
第三章 业务流程
1 跨行信息流程
1.1 信息流原则
1.2 信息流处理惩罚
2 生意业务综述
2.1 生意业务类型
2.2 发卡行处理惩罚
2.3 收单行处理惩罚
2.4 信息互换中心处理惩罚
2.5 开展业务要求
3 操纵流程
3.1 ATM查询
3.2 ATM取现
3.3 消费
3.4 消费取消
3.5 预授权
3.6 预授权完成
3.7 预授权取消
3.8 预授权完成取消
3.9 退货
3.10 IC卡生意业务
第四章 资金清算
1 根本原则
1.1 依据
1.2 要求
1.3 方法
1.4 清算原则
2 根本做法
2.1 清算账户
2.2 清算协议
2.3 清算金额
2.4 清算时间
3 清算流程
3.1 总中心清算流程
3.2 未通过总中心的跨行生意业务清算
3.3 IC卡生意业务的清算
第五章 不对处理惩罚
1 概述
1.1 目的
1.2 原则
1.3 专人卖力要求
1.4 不对处理惩罚平台
1.5 步调
1.6 权利和义务
2 客户投诉处理惩罚
2.1 持卡人投诉
2.2 商户投诉
3 联网成员处理惩罚
3.1 操纵原则
3.2 操纵流程示意图
3.3 确认查询
3.4 贷记调解
3.5 请款
3.6 一次退单
3.7 再请款
3.8 二次退单
3.9 手工处理惩罚
附表1
附表2
附表3
第六章 争议处理惩罚
1 协商解决
1.1 适用范畴
1.2 协商解决担当
1.3 协商解决失败
2 裁判
2.1 适用范畴
2.2 处理惩罚原则
3 争议处理惩罚机构
3.1 机构设立
3.2 组成
3.3 回避
3.4 职责
3.5 处理惩罚依据
4 裁判处理惩罚步伐
4.1 申请
4.2 申请有效性裁定
4.3 争议相对方应答
4.4 争议处理惩罚委员会裁判
4.5 用度
4.6 申诉权利
4.7 争议处理惩罚中的销户责任
附件1
附件2
第七章 风险控制
1 目的
2 原则
3 技能保障步伐
3.1 磁条卡宁静治理
3.2 磁条卡密钥治理
3.3 保密范畴
4 IC卡风险治理
4.1 卡片标准
4.2 宁静控管
5 治理步伐
5.1 没收卡处理惩罚
5.2 商户宁静操纵规矩
6 风险责任
6.1 刑事责任
6.2 经济责任
7 创建银行卡不良客户信息系统
7.1 目的
7.2 系统描述
7.3 信息收集
7.4 使用条件
7.5 治理步伐
第八章 吞没卡处理惩罚
1 ATM吞卡处理惩罚
1.1 吞卡条件
1.2 查询办事
1.3 领卡
1.4 收单行处理惩罚
1.5 信息互换中心处理惩罚
1.6 发卡行处理惩罚
2 商户没收卡处理惩罚
2.1 没收
2.2 商户处理惩罚
2.3 收单行处理惩罚
2.4 信息互换中心处理惩罚
2.5 发卡行处理惩罚
2.6 没收卡嘉奖
第九章 嘉奖与处分
1 嘉奖
1.1 嘉奖范畴
1.2 嘉奖评审
1.3 嘉奖形式
1.4 其他
2 处分条款
2.1 未按要求入网的处分
2.2 不按要求使用标识的处分
2.3 违规签约的处分
2.4 与不良商户签约的处分
2.5 拒绝生意业务的处分
2.6 系统维护不实时的处分
2.7 拖延或无故拒绝清算的处分
2.8 信息互换中心没有提供相关技能、业务支持的处分
2.9 泄密处分
2.10 对强制退出后不按要求处理惩罚善后的处分
2.11 信息转接错误的赔偿
2.12 信息互换中心延误清算时间的赔偿
3 处罚执行
4 处分的一般步伐
4.1 视察
4.2 作出处分决定
4.3 处分通知
5 违约金处理惩罚
第十章 附则
附录:名词及术语界说 第一章
根本规定
1
引言
1.1 目的
本范例目的在于推动我国银行卡业务联合,创建银行卡联网联合的业务范例体系,范例银行卡跨行业务操纵,改进银行卡用卡情况,实现银行卡全国通用,促进银行卡业务的生长。
1.2 原则
本范例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银行卡业务治理步伐》和有关政策、制度,遵照公然、公平、公平和维护配合利益原则,由全国银行卡办公室组织银行卡联网联合业务各方配合参加协商制定。
1.3 范畴
本范例适用于参加银行卡业务联合的各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入网银行卡卡种及有关跨行业务。
各地区创建的区域性联合机构和区域中心也执行本范例的相关规定。
2
银行卡联网联合
2.1 联合组织
银行卡联合组织(以下简称联合组织)是指在中国境内治理银行卡业务的商业银行、邮政储汇局和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为银行卡金融机构)等配合组成的具有行业自律性质的全国银行卡联合经营组织。
银行卡金融机构申请参加联合组织成为正式成员后,具有申请参加银行卡联网联合业务、成为联网成员的资格。
2.2 银行卡联网联合寄义
银行卡联网联合是指银行卡金融机构利用自身的盘算机网络系统、终端机具(主要是自动柜员ATM和销售点终端POS)、特约商户以及技能办事手段等,以相应方法与全国或区域银行卡跨行信息互换系统相连,实现信息、机具和商户共享以及银行卡跨行通用。
2.3 联网成员
联网成员是指已成为联合组织成员的银行卡金融机构和经联合组织特别认可的其他机构,经一定的入网步伐批准正式上网运行,开展银行卡联网联合业务的各方成员,包罗治理银行卡业务的银行卡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入网银行)、银行卡信息互换中心(包罗总中心和区域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互换中心)和其他专业性办事机构等。
入网银行在进行跨行生意业务时既可作为刊行卡,也可作为收单行。
2.4 联网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2.4.1 联网成员配合的权利和义务
A.遵守国度的执法规矩和有关治理部分颁布的相关治理步伐;
B.遵守本范例中的各项规定;
C.遵守关于业务联适用度及分润的有关规定;
D.相互协助、配合完成跨行业务清理和不对处理惩罚;
E.卖力完成对本系统内从业人员跨行业务的培训;
F.春联网成员的银行卡相关信息守旧秘密;
G.有权对跨行业务处理惩罚结果提出异议和申诉;
H.在本范例执行和修订历程中有权提出发起和进行监督。
2.4.2 发卡行的权利和义务
A.凭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有关技能标准刊行银行卡;
B.包管本行系统良好运转,正确实时地处理惩罚跨行生意业务信息;
C.维护本行持卡人的正当权益;
D.有权使用所有入网机具;
E.有权依照相关执法规矩获取其他联网成员的不良客户信息;
F.应依照相关执法规矩向其他相关联网成员提供本行不良持卡人信息。
2.4.3 收单行的权利和义务
A.有权拒绝受理非入网银行卡
B.有义务受理其他联网成员的入网银行卡;
C.有义务治理和培训本行特约商户;
D.应依照相关执法规矩向其他相关联网成员提供本行不良商户信息。
2.4.4 信息互换中心的权利和义务
A.有权凭据本范例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B.包管跨行信息互换系统正常运转;
C.监控跨行信息互换系统运行状况并宣布其运行陈诉;
D.有权开发与联网联合业务相关的增值办事;
E.定时提供跨行生意业务清理数据;
F.向联网成员通报新增入网卡种信息;
G.协助入网银行进入网测试;
H.受理联网成员的查询和协调决跨行业务不对;
I.向联网成员提供须要的技能支持和相关业务培训。
3
全国银行卡网络
3.1 网络结构
全国银行卡网络由跨行网络和行内网络组成。跨行网络由总中心连接各入网银行卡业务处理惩罚中心(简称行内中心)和各区域中心,以及各区域中心连接各入网银行分支机构组成。行内网络为各入网银行行内中心连接其分支机构组成。
网络结构图如下:(图略)
为有效利用网络资源,必须公道筹划网络结构。对上述网络结构的筹划和调解,有待于进一步研究论证后确定。
3.2 网络成果
总中心卖力银行卡异地跨行生意业务的信息互换,未建区域中心也未实行无中心联合地区的同城跨行生意业务,也视为异地跨行生意业务通过总中心进行信息互换。
区域中心卖力本区域内跨行生意业务信息互换和经区域中心的异地跨行生意业务信息互换。
行内中心卖力处理惩罚本行卡业务和非本行卡生意业务信息的互换,其信息处理惩罚流程和相关规矩由各入网银行凭据本范例的根本原则确定。
3.3 网络接入方法
网络接入方法是指现阶段各入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接入全国银行卡网络实现跨行信息互换的路径和方法。
3.3.1 总中心方法
入网银行通过行内中心连接总中心接入全国银行卡网络进行跨行生意业务的称为总中心方法。
3.3.2 区域中心方法
入网银行分支机构或行内中心通过区域中心接入全国银行卡网络进行跨行生意业务的称为区域中心方法。
在区域中心方法中,凭据POS终端是否直接与区域中心系统连接又分为POS间联和POS直联。POS终端通过收单行系统再连接到区域中心系统的为POS间联,POS终端直接与区域中心系统相连的为POS直联。
3.3.3 无中心联合方法
入网银行分支机构没有共建本地跨行信息互换系统,而是通过多路由POS(包罗前置机方法)共享,实现银行卡跨行通用的,为银行卡跨行生意业务无中心联合方法。这种方法是先期为解决部分都市内银行卡跨行通用的过渡步伐,待全国联网联合网络架构确定后再作调解。
3.3.4 署理制接入方法
发卡银行通过与其他入网银行总行签定署理协议,确立署理行与被署理行业务干系,并通过署理行的银行卡网络,将被署理行银行卡作为署理行的新入网卡种接入全国银行卡网络完成跨行生意业务。
3.4 信息流程
在差别的网络接入方法下,跨行业务的信息流程可有差别的路由选择,具体内容见第三章跨行信息流程的有关规定。
4
统一的联网标识
4.1 目的
为范例和生长国内银行卡受理市场,方便商户受理和培训,在开展联网联合业务的同时创建统一的银行卡联网标识。
4.2 联网标识
联网标识由“银联”中文字体和象征联合网络的图形组成,由联合组织卖力制定,经商标局注册,所有权和使用治理权归属银行卡联合组织,并由其制定联网标识的制作、使用等治理步伐。
4.3 标识使用权
联网成员在联合组织批准正式开通跨行业务之日起自动取得标识的使用权。
4.4 标识的使用
A.联网标识用于各联网成员所有入网的银行卡、终端机具和受理场合,以及各联网成员开展银行卡业务的告白宣传等。
B.各联网成员应按要求使用联网标识,不得擅自变动。
C.联网成员在对特约商户进行培训时,必须宣传、培训统一的联网标识,并要求商户受理所有带有统一联网标识的银行卡。
D.联网成员在联网联合业务范畴之外使用标识的,必须取得联合组织书面同意。
5
入网与退出
5.1 适用范畴
本节主要规定了入网银行通过总中心接入全国银行卡网络的申请和退出条件及步伐。
入网银行通过区域中心接入全国银行卡网络的申请和退出条件及步伐,暂由各区域中心参照本范例确定,不得与本范例辩论。
在无中心联合地区,各入网银行分支机构和本地没有分支机构的入网银行申请参加联合的条件和步伐,暂由本地银行卡联合机构凭据银行卡联网联合的根本原则,参照本范例确定,不得与本范例辩论。
5.2 入网条件及要求
5.2.1 入网资格
申请入网的银行卡金融机构必须首先参加联合组织,其他专业性办事机构申请入网必须取得联合组织的特别认可。
5.2.2 系统要求
入网银行必须具备宁静、高效的盘算机处理惩罚系统,并切合全国银行卡网络技能范例和标准。
5.2.3 业务要求
入网银行可以是发卡行或收单行,也可以既是发卡行又是收单行。作为发卡行入网时须遵照执行《银行卡发卡行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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