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娱乐业人事管理规章制
娱乐业股份XX公司人事管理规章
□总则
第壹条本公司为树立制度、健全组织及管理,特依据有关政 府法令订定本规则,凡本公司及所属职员的管理,除劳工法 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规则行之。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职员,系指本公司所属各被雇用的男女职
员而言。
□雇用及解雇
第三条本公司雇用职员须经考试或测验合格,且经审查核定
后方得雇用。
第四条本公司雇用职员除特殊情形经核准免予试用者外,应
壹律先经试用,其期间以40天为限。 试用期间,经考核不
合格者,应无条件随时接受解雇,不得提出异议。
第五条凡试用职员有下列情形之壹者,不得雇用:
曾于本公司及所属单位被开除或未经奉准而擅自离职者。
经本公司医务机构或指定医师,特约医院检查体格不合格
者。
视力为正常者。
年未满15岁者。
通缉有案者。
受禁治产之宣告尚未撤销者。
无法胜任所担任工作者。
第六条新进职员经核准雇用后,应于期限内亲至本公司人事
室办理报到手续,且缴验下列书件:
保证书。
公立医院或劳保指定医院的体格检查表。
个人资料表。
身份证及户口名簿。
最近2寸半身正面照片三张。
其它经指定应缴验的表格。
第七条凡有下列情形之壹时,经呈准主管机关得予解雇职员,
且依"劳动法"的规定发给资遣费。
本公司及所属公司为全部或壹部之歇业者。
因不可抗力停业于壹个月之上者。
职员对于其所承担的工作不能胜任时。
第八条本公司为前条情形解雇职员时,均于事前预告之,其
预告之期间依下列的规定:
继续工作三个月之上,未满壹年者,于 10日前预告。
继续工作壹年之上,未满三年者,于 20日前预告。
继续工作三年之上者,于 30日前预告之。
第九条职员接到前条预告后,为另谋工作得以工作时间请假 外出,但每星期不得超过二日工作时间,请假期间工资及津 贴照给,如未能依前条规定预告,而即时雇用者,依前条规 定预告期间工资及津贴照给,如经预告者发给预告期间工资 及津贴的半数。
第十条职员因受惩罚而开除,或自行辞职者,不以解雇论。
□服务守则
第十壹条本公司职员,应忠勤职守,遵守本公司壹切合理规
章,服从各级主管人员的指挥, 不得有阳奉阴违或敷衍塞责, 各级主管对职员应亲切诱导,谆谆教诲。
第十二条本公司职员对内应认真工作, 爱惜公物,减少损耗,
提高品质,对外应保业务或职务上的机密。
第十三条本公司职员对于职务及公事,均应循级而上,不得
越级呈报,但紧急或特殊情况不于此限。
第十四条职员于工作时间内,未经核准不得接见亲友,或擅
离工作岗位,如确因重要事故,必须会客时应于指定地点时
间不得超过15分钟。
第十五条职员会客不得私带亲友进入办公场所或宿舍。
第十六条职员不得携带违禁品,(易燃、易爆等物品)及和公务 无关的用品进入工作场所。
第十七条职员未经核准,不得擅携公务外出。私有物携出公 司外,应向人事室领取放行证后,方可携出。
第十八条职员除差假外,均应依照规定时间上下班,且亲自 打卡记时,不得委托或代人打卡,亦不得迟到、早退或旷工。
第十九条本公司职员,每日工作时间壹律八小时为原则。
第二十条职员工作时间以季节变化另定。
第二十壹条职员如有迟到、早退、或旷工等情形,依下列规 定处分:
迟到:
上班时间三分钟后至十五分钟以内,始行打卡到工者为迟 到。
上班时间十五分钟后打卡到工者,均以旷工半日论。
⑶因偶发事件,经核准补假者,以请假办理。
早退:
下班时间前十五分钟以内,提前下班者为早退。
下班时间前十五分钟以前下班者,均以旷工半日论。
当月内每迟到早退三次,作为旷工半日论。
旷工:
未经请假或假满未经续假, 而擅自不到工者,均以旷工论
委托或代人打卡或伪造出勤记录者,壹经查明双方均以旷 工议处。
职员旷工,应按日不发工资及津贴。
无故连续旷工三日,或全月累计无故旷工六日者,即予解 雇。
□工资及工作
第二十二条本公司职员的工资及津贴,采日给、月给及论件 计酬三种制度,每月分二次定期发给。
第二十三条本公司职员,每日工作时间定为八小时,如因工 作性质须延长工作时间,得经工会或劳工同意且报请主管机 关核准延长至十小时,所延长二小时为加班。
第二十四条除前条的规定外因天灾事变,季节等关系,于取
得工会同意后且详叙理由呈报主管机关核准后,仍得延长工
作时间,但每日总工作时间不得超过 12小时,其延长之总时 间每月不得超过46小时。
第二十五条工资及津贴以八小时为壹工作日,依规定延长工 作时间(简称加班),延长二小时以内,每小时照平日每小时工 资加给三分之壹,再延长俩小时以内时,每小时以平日每小 时工资加给三分之二计给。
第二十六条延长工作时间时,应详叙理由呈报主管机关。
第二十七条本公司为适应生产需要,调派职员工作时,于不 减少原有收入,及不变更其他原有劳动条件且对交通住宿, 已有妥善安排时,职员不得拒绝,如调离公司时应征得职员
同意。
□休息和休假
第二十八条本公司职员每周 (七日)休假壹日,为公休日,工资 及津贴照给,如因工作需要,经征得工会同意照常工作者, 应另行补假休息。其他例假应加倍发给其薪津。
第二十九条下列政府规定应放之纪念 (节)日,均予休假:
元旦。
妇女节(限女性职员休假)。
劳动节。
国庆节。
圣诞节、感恩节、复活节。
其他由政府明令指定休假日。
第三十条前条休假期内工资及津贴照给,如因工作需要,征 得工会同意后,得加班,惟应加倍发给工资及津贴,职员不 得拒绝。
第三十壹条职员因故必须请假者,应事先填写请假单,办妥 请假手续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如遇急病或临时重大事故, 得于壹日内委托同事、家属、亲友或以电报、电话、限时信 函,承方案单位主管代为办理。
第三十二条职员的请假,区分为公假、公伤假、事假、病假、
婚假、丧假、分娩假等七种,给假规定如下:
1?公假:凡合于下列规定者凭有效证件给予公假,公假期间 工资及津贴照发。
应征召入营服役,期间于壹个月之上者,保留底缺年资, 股役期间于壹个月以内者,壹律给予公假,其时间不满壹天 者,仍给壹日之公假。
依照政府法令参加考试、 集会,及其它法令应给公假之日。
2?公伤假,职员因执行职务受伤,凭劳保医院或特约医院证 明不能上班者,核给公伤假,工资及津贴除依照劳工保险条 例由保险机构给付外且由公司补足其原有收入的差额。
事假:凡因事必须亲自办理确无法上班者,得申请事假, 事假期间不发工资及津贴, 职员请事假壹次,不得超过五天, 全年累计不得超过14天,逾期以特别休假抵充, 再超过日数 均以旷工论。
病假:职员患病,经劳保医院、特约医院证明确不能工 作者,得申请病假,全年合计以30天为限,住院者以壹年为 限,合计不得超过壹年,且得以未请事假及特别休假抵充, 逾期未痊愈予以停薪留职 (或可给特准病假),病假全年未逾 30日部分,工资折半发给,逾 30日不发工资。
婚假:职员本人结婚,得申请婚假八天,工资及津贴照发。
丧假:承重祖父母、父母或配偶丧亡时,给假八天,或子 女丧亡时给假六天,工资及津贴照给,或子女丧亡时给假五 天,工资及津贴照给,为人养子女者,如遇本身父母、祖父 母丧亡可酌给丧假,但假期内不给工资及津贴。
分娩假:女性职员分娩前后,得申请分娩假八星期,妊娠 三个月之上的流产者给假四星期,其入公司工作六个月之上 者,假期内工资及津贴照给,不足六个月者减半发给,三个 月以下的流产依病假的规定办理。本条第 1.5.6款的各假得
按路程远近、交通情况酌情核给路程假,其工资及津贴照给。
3.4款以特别休假抵充者,仍以特别休假论,其工资及津 贴照发。
第三十三条职员请假应填写请假卡依照下列规定方得离开岗 位,否则以旷工论,但因突发事件或急病不及先行请假者, 应利用电话、邮信、电报或其他方法,尽可能迅速方案。
连续请假未满三日者,报请主管核准。
连续请假三日之上者,报由主管转呈经理核准。
职员请假经核准后,应将担任的工作明白交代后方得离开 冈位。
第三十四条事、病假累计,自每年 1月1日至同年12月31 日止,中途到工者,得依比例递减之。
□特别休假
第三十五条凡于本公司继续工作满壹定期间的职员,依下列 休假天数给予特别休假。工资及津贴照发。
工作1年之上,未满3年者,每年给假7天。
工作3年之上,未满5年者,每年给假10天。
工作5年之上,未满10年者,每年给假14天。
工作10年之上者,每年加给壹天,但总数不得超过30天
第三十六条职员特别休假,应自届满规定工作期间后由劳资 双方排定休假日实施。
第三十七条特别休假给予时效,可层续累计,但不得意图规 避事假而改请特别休假。
第三十八条职员如合于特别休假条件而不愿休假者,本公司 均依规定加假期的工资及津贴。
第三十九条凡停薪留职期间,均不予特别休假。
□奖惩
第四十条本公司职员的奖励区分为下列五种:
嘉奖。2.记小功。 3.记大功。 4.奖金。 5.晋级。
第四十壹条有下列事迹之壹者,得予嘉奖:
品行端正,工作努力,能适时完成任务者。
拾物不昧(价值200元之上)者。
热心服务,有具体事迹者。
年度考绩特优者。
著有其他功绩者。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事迹之壹者,得予记小功:
对于日常工作或管理制度建议改进,经采纳施行,卓有成 效者。
节约物料,或对废料利用卓有成效者。
遇有灾变,勇于负责,措置得宜者。
检举违规或损害公司利益者。
卓有其他较大功绩者。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事迹之壹者,得予记大功:
遇有意外事件或灾变,奋不顾身,不避危难,因而减少损 害者。
维护职员安全,冒险执行任务,确有功绩者。
维护公司重大利益,避免重大损失者。
卓有其他重大功绩者。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事迹之壹者,得予奖金及晋级:
研究发明,对公司确有贡献者。
服务满十年者,考绩优良,未曾旷工或记过之上处分者。
曾记大功三次者。
对于事业有特殊贡献,足为全公司表率者。
卓有其他特殊功绩者。
第四十五条本公司职员的惩罚区分为下列五种:
申诫。
2.记过。 3.记大过。 4.降级。 5.开除。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壹经查证属实者,得予申诫:
未经许可,携带物品入公司出售者。
于壹个月内忘带服务证二次之上者。
不依规定穿着公司发给的制服,或挂规定标志,或穿拖鞋
上班者。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壹经查证确实或有具体事证者,得
予记过:
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的命令,未申报正当理由而未如期 完成或处理不当者。
因疏忽致物品材料遭受损害或伤及他人者。
于工作场所喧哗、嬉戏、吵闹妨害他人工作者。
未经许可擅带外人入公司参观者。
未经许可,不等接替,先行下班者 (所延长的工作时间以加
班论)。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经查明属实,或有具体事证者得予记 大过:
擅离职守,致生变故,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害者。
泄漏业务或事务上的机密者。
于工作时酗酒滋事,影响工作秩序者。
遗失经管的重要文件、物件或工具者。
借故请事、病假,往他处工作或未经许可于外兼职者。
违反安全规定措施致公司蒙受损失者。
工余材料隐匿不报者。
于工作时间内擅离岗位或偷懒睡觉者。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壹,经查证属实或有具体事证者得 予开除:
受刑事判决确定而无易科罚金或受缓刑之宣告者。
有煽动怠工或罢工者。
撕毁公司或主管人员公告或有公然侮辱上级的行为情节重 大者。
故意破坏重要公物者。
偷窃公司物件者。
于工作时间制造私人物件,或唆使他人制造私物者。
利用本公司名义,于外招摇撞骗致公司名誉受重大损害者。
于公司内聚赌或有伤风化的行为者。
于公司内打人或互殴者。
散布谣言,严重影响生产秩序,或以强暴行为胁迫他人者
无故连续旷工满三日,或全月旷工累积逾六日者。
记大过满三次,经呈准主管机关者。
擅自携带危险物品入公司不听制止者。
工作上有重大过失,致公司蒙受损失,或工作人员受伤害
者。
不服从合理工作命令或不服从合理调遣者。
于外从事和本公司利益冲突的工作,经劝告放弃不听者
第五十条职员的降级,得参照前条各款规定酌情处分。
第五十壹条功过抵消规定如下:
嘉奖得和申诫抵消。
记功壹次或嘉奖三次,得抵消记过壹次或申诫三次。
记大功壹次或记功三次,得抵消大过或记过三次。
第五十二条本公司依照有关法令规定,发给职员年终奖金。
□考绩
第五十三条职员考绩,每年壹次,定期办理,考绩期间限自
1月1日至12月31日止。
第五十四条考绩项目和评分标准如下:
勤务状态占20%。
工作考核占80%。
第五十五条考绩等级的区分及运用规定如下:
1.优等:90分之上至100分者,升三级。
甲等:80分之上未满90分者,升二级
乙等:70分之上未满80分者,升壹级。
4?丙等:60分之上未满70分者,不予升级。
不满60分者,降壹级。
第五十六条凡有下列情形之壹者,不办考绩:
1.实际工作(含试用期)未满六个月者。
2?停薪留职尚未回职者。
□福利
第五十七条凡本公司职员壹律加入劳工保险,享受保险给付 权利。
第五十八条本公司依法提拨职工福利金组织职工福利委员
会,经办各项职员福利,职工福利机构组织章程另订,且依 规定向主管机关呈报。
□其他
第五十九条凡本公司职员年满 55岁且于公司工作满15年之 上,经申请核准退休,得依规定申请退休金, 年满60岁者得 命令退休,其有关退休事项,依照劳动法及有关法令规定办 理。
第六十条职员退休应函报有关部门核准,退休金的给予,自 核准之日起壹个月内给予且须于给予退休后壹星期内检附职 员收据副本函报有关部门核备。
第六十壹条本公司依照有关劳工安全卫生法令,办理本公司 安全卫生工作。
第六十二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悉依政府有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六十三条本规则订定后送请主管机关核备后公布实施,修 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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