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医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一)
家庭中子女较多且多数无经济收入的; (二)
家庭成员中有人常年患病,无医疗保险的; (三)
家庭主要成员一方或双方失业,收入较低的; (四)
其它被评议小组认定为一般困难者。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困难学生:
(一)
家庭成员中有两人以上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经济负担沉重的; (二)
来自老少边穷地区,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三)
家庭主要成员常年患病,无医疗保险且费用负担较重的; (四)
父母因下岗、失业、残疾、年迈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收入微薄的; (五)
遭受自然灾害,突然变故致使家庭财产损失较重的; (六)
单亲或父母离异且未再婚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七)
其它被评议小组认定为困难者。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特别困难学生:
(一)
烈士子女、孤、残、优抚家庭学生等无直接经济来源,仅靠政府救济的; (二)
家庭主要成员患有严重疾病,无医疗保险,家庭负担高额医疗费用造成严重经济负担的。
(三)
家庭主要成员全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直接经济来源的; (四)
家庭享受城镇,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五)
家庭经济状况一般,因突发事件、自然灾害或重大变故,造成经济负担非常沉重的; (六)
其它被评议小组认定为特别困难者。
管理,发放和监督 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资助:
(一)
触犯国家法律、受到法律制裁的。
(二)
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三)
谎报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出具假证明的。
(四)
单纯为改善个人或家庭生活质量而导致的临时性生活困难的。
(五)
存在铺张浪费行为的。
(六)
其它情况不能资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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