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爆破安全规定
1
一般规定
1.1
地下爆破可能引起地面塌陷和山坡滚石时,应在通往塌陷区和滚石区的道路上设置警戒,树立醒目的标志,防止人员误入。
1.2
工作面的空顶距离超过设计(或作业规程)规定的数值时,不应爆破。
1.3
电力起爆时,爆破主线、区域线、联接线,不应与金属管物接触,不应靠近电缆、电线、信号线、铁轨等。
1.4
井下炸药库 30m 以内的区域不应进行爆破作业。在离炸药库 30m~100m 区域内进行爆破时,任何人不应停留在炸药库内。
地下爆破时,应在警戒区设立警戒标志。发布的“预警信号”、“起爆信号”、“解除警报信号”,应采用适合井下的声响信号,并明确规定和公布各信号表示的意义。
1.5
井下工作面所用炸药、雷管应分别存放在加锁的专用爆破器材箱内,不应乱扔乱放。爆破器材箱应放在顶板稳定、支架完整、无机械电器设备的地点。每次起爆时都应将爆破器材箱放置于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1.6
爆破后,应进行充分通风,保持地下爆破业场所通风良好。
1.7
井下硐室爆破,除应遵守上述的规定外,不应遵守 5.2 的有关规定。
1.8
在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地下爆破,除应遵守上述规定外,还应遵守 7 的有关 1.9
进行预裂爆破、光面爆破时,应遵守 5.1.5 的有关规定。在煤矿井下爆破时应遵守 7的有关规定。
2
井巷掘进爆破
2.1
用爆破法贯通巷道,应有准确的测量图,每班都要在图上标明进度。两工作面相距 15m时,测量人员应事先下达通知;此后,只准从一个工作面向前掘进,并应在双方通向工作面的安全地点派出警戒,待双方作业人员全部撤至安全地点后,方准起爆。
天井掘进到上部贯通处附近时,不应采取从上向下的座炮贯通法;如果最后一炮仍未贯通,在下面钻孔爆破不安全,需在上面座炮处理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2.2
间距小于 20m 的两个平行巷道中的一个巷道工作面需进行爆破时,应通知相邻巷道工作面的作业人员撤到安全地点。
2.3
独头巷道掘进工作面爆破时,应保持工作面与新鲜风流巷道之间畅通;爆破后作业人员进入工作面之前,应进行充分通风,并用水喷洒爆堆。
2.4
天井掘进采用大直径深孔分段装药爆破时,装药前应在通往天井底部出入通道的安全地点派出警戒,确认底部无人时,方准起爆。
2.5
竖井、盲竖井、斜井、盲斜井或天井的掘进爆破,起爆时井筒内不应有人;井筒内的施工提升悬吊设备,应提升到施工组织设计规定的爆破危险区范围之外。
2.6
在井筒内运送起爆药包,应把起爆药包放在专用木箱或提包内;不应使用底卸式吊桶;
不应同时运送起爆药包与炸药。
2.7
往井筒掘进工作面运送爆破器材时,除爆破员和信号工外,任何人不应留在井筒内。
工作盘和稳绳盘上除护送吊桶的爆破员外,不应有其他人员。装药时,不应在吊盘上从事其他作业。
2.8
井筒掘进使用电力起爆时,应使用绝缘的柔性电线作爆破导线;电爆网路的所有接头都应用绝缘胶布严密包裹并高出水面。
2.9
井筒掘进起爆时,应打开所有的井盖门;与爆破作业无关的人员应撤离井口。
2.10
用钻井法开凿竖井井筒时,破锅底和开马头门的爆破作业应采用特殊安全措施,并报单位总工程师批准。
2.11
用冻结法掘进竖井井筒时,一般不应用爆破法开凿表土冻结段;如果必须爆破,应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报单位总工程师批准。
2.12
用反井法凿井时,爆破作业应遵循下列规定:
——反井应及时采用木垛盘支护;爆破前最后一道小垛盘距离工作面不应超过 1.6m; ——爆破前应将人行格和材料格盖严;爆破后,首先充分通风,待炮烟吹散,方可进入检查;检查人员不应少于二个;经检查确认安全,方可进入作业; ——用吊罐法施工时,爆破前应摘下吊罐,并放置在水平巷道的安全地点;爆破后,应指定专人检查提升钢丝绳和吊具有无损坏;反井下方不应有人作业。
吊罐法施工爆破时,上水平绞车司机和其他人员不应在吊罐井中心大孔口附近作业和停留。若爆破后大孔堵塞,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再进行处理,不应往孔底投放起爆药包。
——刷井时应有防止坠井的安全措施;爆破前应回收清理炮孔以下 0.3m 范围的木垛盘,方可进行爆破。
2.13
进筒掘进爆破使用硝化甘油类炸药时,所有炮孔位置应与前一批炮孔位置相互错开。
2.14
在复杂地质条件、河流、湖泊或水库下面掘进巷道或隧道时,应按专面设计进行爆破。
2.15
用压气盾构法掘进隧道时,不应将爆破器材放在有压缩空气的区域内。
2.16
在沉箱(包括下沉式沉箱和隧道式沉箱)中爆破时,在沉箱工作面岩石坚硬且底板至沉箱顶板的距离大于 2m 的条件下,方准进行爆破作业。
3
地下大跨度硐群开挖爆破
3.1
大跨度硐群开挖,应采用浅孔或深孔爆破法。
3.2
深孔爆破的钻孔直径不宜超过 90mm,台阶高度不宜超过 8m。
3.3
大跨度硐室边墙应进行预裂爆破或光面爆破。
3.4
当水工地下厂房需留岩锚梁时,岩锚梁岩壁保护层宜采用浅孔爆破法。
3.5
大跨度硐室与硐群交汇的部位,应采用预裂爆破或光面爆破控制交汇处的轮廓形状。
3.6
大跨度硐群开挖,应按设计的合理的开挖顺序进行,在施工过程中应进行爆破振动监
测,以监控爆破对相邻硐室围岩的影响,保证硐室高边壁及围岩的稳定与完整。
4
地下采场爆破
4.1
浅孔爆破采场,应通风良好,支护可靠,留有安全矿柱,设有两个或两上以上安全出口。特殊情况下不具备两个安全出口时,应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装药前应检查采场顶板,确认无浮石、无冒顶危险方可开始作业。
4.2
深孔爆破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将通往爆破区的沿途井巷封好并用栏杆隔离,在人行井内架设牢固的梯子;撬尽过往通道的浮石;检查井口、巷道支护情况;在天井和巷道内按规定方式架设装药操作台,同时准备移动梯子和木板; ——巷道中应设有通往爆破区和安全出口的明显路标,并设联通爆破作业区和地表爆破指挥部的通讯线路; ——验收合格的深孔应用高压风吹干净,标明废孔,列出深孔编号。
4.3
地下深孔爆破装药、填塞,除遵守 5.1.4 和 5.1.5 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装药开始后,爆区 50m 范围内不应进行其他爆破; ——现场加工起爆药包应选择不受其他作业影响的安全地点; ——现场装药、填塞,应由专职或兼职爆破员进行; ——需要回收的装药操作台、人行梯子等物,应在爆破网路联接完成、并经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检查无误后,由专人从工作面开始向起爆站方向依次回收。回收操作应注意防止损坏起爆网路。
4.4
地下开采二次爆破应遵守下列规定:
——起爆前应通知相邻采场和井巷作业人员撤到安全地点; ——除自然崩落法采场外,不允许操作人员钻进卡堵的出矿漏斗和溜眼,爆破大块矿石; ——在与采场短溜井、溜眼相对或斜对的出矿漏斗处理卡斗或二次爆破时,应待溜井、溜眼下部的放矿作业人员撤到安全地点后方可进行,且应做好爆破作业人员的坠井防护工作; ——地下二次破碎地点附近,应设专用炸药箱和起爆器材箱,其存放量不应超过当班二次爆破使用量。
5
溜井(含矿仓)堵塞处理
5.1
用爆破法处理溜井堵塞,不允许作业人员进入溜井,应采用木杆或竹杆把炸药包送到堵头表面进行爆破震动处理。
5.2
当溜井堵塞、矿石粘壁,经多次爆震仍未塌落,准备采用特殊方法处理时,应制定和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经单位总工程师批准后,在安全部门监护下作业。
5.3
用矿用火箭弹处理溜井堵塞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爆破员除持有爆破员安全作业证外尚需经火箭弹使用专门培训;
——在堵塞处不稳定掉石块的情况下,不应用矿用火箭弹处理; ——用矿用火箭弹处理溜井堵塞时,相邻井巷、采场不应进行其他爆破作业; ——若堵塞物一次处理未完,在一个工作班内,不应第二次用矿用火箭弹处理。
5.4
处理采场卡斗和悬顶爆破,应遵守下列规定:
——处理卡斗和悬顶人员,应经专门技术培训; ——处理卡斗和悬顶前,应保证作业人员进出通道畅通,观察人员应在照明充足和有人监护的条件下,确认卡斗、悬顶类型并做好记录; ——根据卡斗高度不同,应采用不同的处理方法(爆破震动法、直接爆破法和火箭弹法等); ——当有人进入漏斗作业时,应停止相邻采场的爆破和出矿,且应有专人监护和警戒; ——震动爆破每一次爆破用药量不超过 2kg,破碎爆破一次用药量不超过 20kg; ——巨型石块卡堵在漏斗上方无冒落危险时,宜采用浅孔爆破法处理;作业时,应在漏斗内搭操作平台,支护四壁岩石;从支护到爆破完毕应连续作业; ——处理采场残柱及悬顶,应由矿山主管领导组织制定处理方案和实施; ——处理卡斗和悬顶,不应用火雷管直接起爆。
6
压气装药孔底起爆
6.1
压气装药孔底起爆应使用经安全性试验合格的起爆器材或采用孔底起爆具。
6.2
安全性技术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输药管应采用专用的半导体软管,体积电阻应符合产品标准; ——装药系统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10 5 Ω; ——装药现场空气相对湿度不应小于 80%; ——装药器的工作压力不应大于 6×10 5 Pa; ——炮孔内静电电压不应超过 1500V,在炸药和输药管类型改变后应重新测定静电电压。
6.3
孔底起爆具应符合下列规定:
——通过激波管试验,能承受 6×10 5 Pa 空气冲击波入射超压; ——在重锤 2kg、落高 1.5m 的卡斯特落锤试验中不损坏; ——孔底起爆具对导爆管应有保护措施; ——能起爆孔底起爆具以外的炸药; ——生产厂家应每年将该产品检测一次。
6.4
孔底起爆具应在现场装入导爆管、雷管和炸药,导爆管应放在装置的槽内用胶布固定在装置尾端,炸药的感度和威力均不应低于 2 # 岩石炸药,装药密度应大于 0.95g/cm 3 。
7
煤矿井下(包括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地下工程)爆破
7.1
井下爆破工作应由专职爆破员担任,在煤(岩)与瓦斯突出煤层中,专职爆破员应固定在同一工作面工作:
——爆破作业应执行“一炮三检制” ——专职爆破员应经专门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专职爆破员应依照爆破作业说明书进行作业。
7.2
在有瓦斯和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中进行爆破作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工作面有新鲜风流、风量和风速符合煤矿的特殊要求; ——使用的爆破器材和辅助爆破器材,应是经国家授权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 ——掘进爆破前,应地作业面 20m 以内的巷道进行洒水降尘; ——爆破作业面 20 m 以内,瓦斯浓度应低于 1%。
7.3
爆破器材新产品,经国家授权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后,方可在井下试验。
7.4
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煤矿许用炸药的选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低瓦斯矿井的岩石掘进工作面,应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一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低瓦斯矿井的煤层掘进工作面,半煤岩掘进工作面应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应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工作面,应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煤矿许用含水炸药。
不应使用黑火药。
同一工作面不应使用二种不同品种的炸药。
7.5
煤矿井下爆破使用电雷管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使用煤矿许用瞬发电雷管或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 ——使用煤矿许用毫秒电雷管时,从起爆到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应超过 130ms; ——不应使用导爆管或普通导爆索; ——不应使用火雷管。
7.6
煤矿井下应使用防爆型发爆器。开凿或延深通达地面的井筒时,无瓦斯的井底工作面可使用其他电源起爆,但电压不应超过 380V,并应有防爆型电力起爆接线盒。
7.7
装药前和爆破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应装药、爆破:
——采掘工作面的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支架有损坏、伞檐超过规定的; ——爆破地点附近 20m 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 1%的; ——出现炮孔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动、透老空等情况的; ——在爆破地点 20m 以内,有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他物体堵塞巷道断面三分
之一以上的; ——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的; ——未设警戒的。
7.8
炮孔填塞材料应用粘土或不燃性材料,如砂子、粘土和砂子的混合物。不应有煤娄、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
炮孔填塞长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炮孔深度小于 0.6m 时,不应装药、爆破;在特殊条件下,如挖底、刷帮、挑顶确需浅眼爆破时,应制定安全措施,炮孔深度可以不小于 0.6m,但应封满炮泥; ——炮孔深度为 0.6m~1m 时,封泥长度不应小于炮孔长度的二分之一; ——炮孔深度超过 1m 时,封泥长度不应小于 0.5m; ——炮孔深度超过 2.5m 时,封泥长度不应小于 1m; ——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炮孔应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 0.3m; ——工作面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 0.5m,在岩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应小于 0.3m。浅眼装药爆破大岩块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都不应小于 0.3m; ——炮孔用水炮泥封堵时,水炮泥外剩余的炮孔部分应用粘土炮泥封实,其长度不小于0.3m; ——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孔严禁爆破。
7.9
有煤(岩)和瓦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废炮孔在爆破前应用炮泥封实。大直径钻孔的填塞深度,应超过炮孔装药的长度。
7.10
在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应采用毫秒爆破;在掘进工作面应全断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断面一次起爆的,应采取安全措施;在采煤工作面,可分组装药,但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不应在一个采煤工作面使用两台发爆器同时进行爆破。
7.11
在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中,放顶煤工作面不得用爆破挑顶煤。
7.12
处理卡在溜煤(矸)眼中的煤、矸时,如果确无爆破以外的办法,可爆破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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