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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区网箱清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时间:2021-10-16 15:28:03 来源:网友投稿

 库区网箱清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意见》(闽政 [2009]16 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关于开展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专项监察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发明电[2011]173 号)等文件精神,为确保我市库区网箱及相关设施清理整治工作落到实处,按时完成,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加大对安砂电站至贡川电站河段范围内库区网箱清理整治力度,有序推进网箱的清理工作。至 2012 年 11 月 30 日,全面完成所有网箱及相关设施的拆除清理。2012 年 12 月以后,全面禁止在重点流域的网箱养殖。

 二、实施步骤 1、调查摸底。2012 年 6 月 15 日前,完成对网箱及设施的调查摸底,并登记造册,并将网箱的调查摸底情况分别在有关乡镇进行公示。

 2、宣传发动。2012 年 6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根据调查摸底的情况,下发限期拆除通知书,明确清理整治内容和时限,并做好养殖户的宣传、解释和发动工作。

 3、网箱清理。2012 年 11 月 30 日前,完成库区所有网箱及相关设施的拆除清理。逾期未自行拆除的,将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养殖户自行承担。

 三、奖励政策 2012 年 11 月 30 日前,对自行拆除上岸的酌情予以适当奖励。

 四、工作措施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库区网箱及相关设施清理整治工作由“永安市库区网箱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组成人员如下: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办公室主任 2、明确责任,分工协作 农业局和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能力协作,稳妥有序推进清理整治工作,确保清理整治工作落到实处。农业局具体负责网箱清理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水利局、曹远镇、贡川镇和燕西街道办事处在职权范围内配合农业局共同做好网箱清理整治工作。

 3、宣传发动,营造氛围

 农业局和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深入库区,通过各种形式,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意见》(闽政 [2009]16 号)文件精神,广泛听取养殖户的意见,做通养殖户的思想工作,增强养殖户自行拆除网箱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确保完成网箱拆除任务。

 4、依法整治,确保成效 清理整治工作要坚持依法依规的原则。在过渡养殖期间,要加大巡查力度,防止新增网箱和新投放鱼苗活动。对截止 2012 年 6 月 15 日摸底核实后新增的网箱和新投鱼苗,将依法予以强制拆除;对无理取闹、聚众闹事,以暴力手段抗拒拆除、阻挠清理整治工作的,将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5、强化监管,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此轮清理整治完成后,切实加强对水域的监管,禁止网箱养殖,逐步建立起网箱养殖长效管理机制。

  附件:

 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条第二款“未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责令改正,补办养殖证或限期拆除养殖设施。”第三款“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意见》(闽政〔2009〕16 号)整治重点提出“各重点流域禁止投饵类、施肥类网箱养殖,现有分布在干流的应于 2009 年底前取缔。引导重要库区及水源地上游水域削减网箱养殖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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