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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须知(区筹房源)
一、申请主体
以下主体可以申请区筹公共租赁住房:
1、单身人士可以申请区筹公共租赁住房。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
2、家庭可以申请区筹公共租赁住房。家庭申请的,应当确定一名主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限于主申请人配偶和未婚子女。申请家庭主申请人申请、申报、选房等与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有关的行为,视同申请家庭全体成员的行为;
3、单位可以为符合申请条件的本单位职工和其家庭集体申请区筹公共租赁住房。单位集体申请的,单位为申请人。
二、申请条件
申请本区区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往家赶的人行色匆匆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且与闵行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
2、持有《上海市居住证》达到两年以上(之前持有《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年限可合并计算),在沪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达到一年以上,且与闵行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
3、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在沪缴纳社会保险金,与闵行区单位签订二年以上(含二年)劳动合同,且单位同意由单位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除符合上述条件之一外,申请本区区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全体成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2、未享受本市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政策。
其中,申请家庭成员户籍地位于本市宝山区、嘉定区、金山区、奉贤区、松江区、青浦区、崇明县和原南汇区的,且申请家庭成员均不是该户籍地住房产权人的,该户籍地住房可不计建筑面积。
以单位名义集体申请的,其本单位职工和职工家庭除应符合上述条件外,申请单位还应该是闵行区的各类机关、在闵行区工商注册登记或者实际经营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三、需要提交的材料(复印件需提供完整)
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应如实填报申请表,作出书面诚信承诺,并提交以下材料,经申请对象所在单位确认后,交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
1、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表(含单位初审意见);
2、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含未成年子女出生证明复印件)(出示原件);
3、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的户口簿复印件,本市户籍证明复印件;《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复印件及相关办理证明【提供持证累积满2年以上证明】(出示原件);
4、申请家庭成员的婚姻状况证明复印件(出示原件);
5、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拥有本市产权住房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承租本市公有住房的《租用居住公房凭证》;其中本市户籍人员,还需提供户籍地住房的相关证明材料(出示原件);
6、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主申请人)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社保中心拉取】;
7、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主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出示原件);
8、其他相关材料。
单位集体申请的,除需提供本单位职工和职工家庭的上述材料外,申请单位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件(加盖公章)等资料。
四、供应标准
1、单身及家庭标准
单身申请人或者三人以下申请家庭(含三人)的,可以申请一套两居室以下房屋(含两居室);三人以上申请家庭的,可申请一套三居室以下房屋(含三居室)。
2、合租标准
符合条件的二个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可自愿组合承租一套两居室;符合条件的三个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可自愿组合承租一套三居室。
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自愿组合承租公共租赁房的,应当确定一名主申请人,其他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为共同申请人。主申请人申请、申报、选房等与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有关的行为,视同合租的全体申请人的行为。房屋租金由主申请人代表全体申请人统一向公租房运营机构予以支付。
自愿组合承租的单身申请人和申请家庭应符合《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3、单位标准
单位集体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参照单身申请人或家庭申请的标准,拆套安排本单位职工和职工家庭入住。单位集体申请承租的,应保证其单位职工和职工家庭符合《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受理地址:上海市闵行区雅致路215号1楼 联系电话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8:30—11:00 13:00—16:30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鑫都城宝铭苑
闵行区瓶安路1600弄
翔泰苑
闵行区鹤翔路180弄
上陇新村
闵行区上中西路738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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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区江龙路446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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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区银都路2188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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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区莘建路228弄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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