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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劳动纪律规定

时间:2021-10-14 09:13:23 来源:网友投稿

 船舶劳动纪律规定

 为保证船舶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一、全体船员都必须认真执行劳动纪律的规定,特别是船长和各部门负责人必须以身作则。

  二、船长应加强对劳动纪律执行情况的监控检查,各部门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劳动纪律的责任人。

 三、开航时,轮驾两部当班人员应提前半小时进入值班岗位,做好开航前的检查备车、活舵和准备工作。

  四、航行时,驾驶部和轮机部当班人员应提前十五分钟进入值班岗位,做好交接班前的各项检查及准备工作。

 五、停泊时,非值班人船员需要离船时,必须给船长请假,经船长批准后方可离船,船长应告之船舶开航和回船时间,离船人员必须在开航前半小时回船,停泊值班按航行值班相关规定执行。

 六、船员需要休假,应提前十天报告公司经理,并报告公司(船长无权同意休假要求),待替代船员上船并办好交接手续后,方可离船休假。

  七、召开“安全会议”、“作业会议”时,参会船员不得迟到或中途溜号。

  八、舶装卸货作业时,值班或作业船员必须提前十五分钟到岗值班或作业。

  九、船到港,各部门负责人应安排轮流作业班和轮流停泊班值班人员报船长同意后实施,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船,若遇特殊原因需要离岗时,必须报告船长安排同工种人员接替代班;非值班人员必须按公司和船长要求的时间回船。

  十、上述纪律不得违背,如有违背,船长有权根据违背纪款 律的具体情况,分别给予罚款 30 —0 50 元的处理,其罚款用作船上购买学习用品或生活用品,处理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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