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返聘专家”实施方案 利用老专家的知识和经验,使老专家更好地发挥其才能,使其老有所为,继续为医院的建设和发展发挥更大的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精神,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用感情、事业、待遇留住人才,是医院一贯的人才战略方针。尤其是离退休知名老专家,是知识最成熟、经验最丰富的时候,要充分利用专家资源,为老专家提供一个好的平台,为医院的建设和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二、组织领导:由院长、党委书记担任考核组组长,其他院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院办、人事科、医务科等职能科室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科。由人事科、医务科负责返聘专家的考核和管理。
三、“返聘专家”对象: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医师系列的知名老专家。
四、返聘专家的条件 (一)拥护党的各项方针政策,与院党委保持高度一致,有良好的医德和精湛的医术,为病人提供优质服务。
(二)副高级及以上职称,身体健康,本专业学科带头人,能解决本专业重大疑难问题,在市内外享有较高声誉。
(三)爱岗敬业,无私奉献,在身体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坚持每周五个半天工作。
(四)赢得病友的高度信赖,能为医院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返聘专家的程序
(一)医院或科室要求。
(二)本人自愿。
(三)院办公会研究决定。
(四)医院聘任。
(五)签定协议。
六、“返聘专家”待遇 (一)生活待遇 1.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费待遇。其他待遇按照医院规定和医院经济管理方案进行核算。
2.医院每年为返聘专家免费体检一次。
(二)工作待遇:返聘专家由医院统一安排诊室及科室,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工作人员。
七、“返聘专家”的后续管理 (一)返聘专家的考核及工作安排由人事科、医务科负责。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医院不再返聘:
1.违反法律法规和医院规章制度,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理者。
2.不与医院保持高度一致;未经医院同意,在院外从事与医疗业务有关的医疗活动。根据国家有关人事政策及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
八、其他相关规定:
(一)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原则上应按国家规定办理离退休手续。
(二)正在承担科研项目工作,或是学科带头人(院学术委员会认可)的正、副主任医师,办理退休手续后,确因工作需要返聘的,本人申请,科室同意,院办公会批准,可以办理返聘手
续,并签定返聘协议,返聘期限 3—5 年,返聘时间从院办公会批准之日起计算。
(三)副主任药、护、技人员原则上不返聘。
(四)返聘人职工资按离退休人职工资标准执行,返聘期间的报酬为:
1.按批准的退休费标准发放退休费。
2.享受绩效工资,按“返聘专家”实施方案执行。
(五)返聘人职工作期间必须服从科室安排,完成工作任务,否则,医院可解除返聘协议。
(六)返聘人职工作期间必须坚持正常出勤,每天工作时间不得少于 4 小时,返聘期间病、事假累计超过 3 个月者,医院不再返聘。
(七)返聘人员在工作期间不再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不参加年度考核及业绩考核,不再担任行政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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