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校车安全管理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xx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建立规范有序、职责明确的校车运营模式和管理机制,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以《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xx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为依据,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学生的宗旨,按照“政府主导、部门监管”的原则,加强对校车营运的管理,让学生坐上方便车、安全车。
二、工作目标
(一)合理规划布局
教育部门要做好学校布局规划调整,按照就近入学(入园)的原则,确保最大限度地就近接纳学生入学(入园)。
(二)强化安全管理
逐级成立校车安全管理机构,按照《xx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xx省校车服务方案》《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管理的通知》 (x政办〔2018〕32 号)等有关规定,明确各部门职责,层层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制定校车安全管理考核方案,加大对违法营运接
送学生车辆的打击整治力度,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联动机制和长效机制。
三、校车使用许可
(一)校车使用许可申报
1.申报条件
(1)车辆符合校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2)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3)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5)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2.申报程序
中小学校(幼儿园)需要使用校车的,应向当地乡镇街道(景区)中心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填写《xx区校车使用许可初审表》,乡镇中心学校根据学校布局位置,认为确需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报区教体局及当地乡镇政府。经中心校、乡镇政府街道(景区)办事处、区教体局初审同意后,填写《校车使用许可审批表》,同时提交《xx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材料。区教体局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核,在材料齐全合格的基础上,对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校车使用协议、安全目标责任书等进行
审核,经审核合格将学校提供的申请材料分别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和区交通运输局征求意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和区交通运输局要在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回复区教体局,区教体局应在收到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和区交通运输局全部回复意见后 5 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区政府收到区教体局审查意见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核发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二)校车驾驶人申报
1.申报条件
(1)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 3 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 25 周岁以上、不超过 60 周岁;
(2)最近连续 3 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3)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4)无酒驾、醉驾、毒驾机动车记录,最近 1 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5)无犯罪记录;
(6)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2.申报程序
机动车驾驶人向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材料,经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后,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
(三)校车行驶
1.校车应喷涂或粘贴符合国家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的外观标识,车辆两侧应统一粘贴校车标牌和随车照管人员及其联系电话。校车标牌应当载明本车的号牌号码、车辆所有人、驾驶人、行驶路线、开行时间、停靠站点以及校车标牌发牌单位、有效期等事项。
2.校车应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携带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
3.校车应遵守交通规则和《校车安全管理条例》《xx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按规定的线路行驶,在规定的停靠站点停靠,严禁超员、超速、酒驾、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
4.道路或交通设施的养护管理,由校车所经道路权属单位负责,应当按照标准及时为获得许可的校车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
5.校车应装置卫星定位、视频监控系统,并纳入区监控平台统一管理;监控平台要及时将校车运行情况反馈给当地
公安、交通和教育部门;由区教体局牵头组建校车监管平台,将校车纳入有资质的第三方校车运营机构监管。
6.获得使用许可的,校车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或者车辆、所有人、驾驶人发生变化的,经原审批的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领取校车标牌。
四、工作职责
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各乡镇街道(景区)和区教体局、xx公安分局、区交通局、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要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xx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及省市有关要求,认真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
(一)区教体局职责
1.依法制定、科学合理调整学校(教学点)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2.制定并实施校车管理服务方案;
3.负责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受理、分送、审查和上报工作;
4.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
5.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二)公安交管部门职责
1.参与制定校车服务方案;
2.依法对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提出意见,负责校车标牌的核发和回收工作;
3.负责校车驾驶人资格申请的受理、审查和认定工作,以及校车驾驶人审验和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
4.负责维护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加强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5.负责校车运行线路、停靠点勘查;
6.配合教育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三)区交通运输局职责
1.参与制定校车服务方案;
2.依法对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提出意见;
3.建立并督促汽车维修企业落实校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
(四)区应急管理局职责
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管工作,依法组织或者参与校车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五)配备校车的学校、幼儿园以及校车服务提供者职责
1.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校车和校车驾驶人档案;
2.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和随车照管人员,加强对校车运行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
3.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加强对校车的安全维护,保证校车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4.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
五、工作要求
校车的安全管理,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各乡镇街道(景区)要将本辖区所属学校(含民办教育机构)交通安全和校车管理工作纳入管理职责范围。由乡镇街道(景区)牵头,实行乡镇中心学校领导包片区学校、学校领导包车制度,并报区教体局备案。各乡镇街道(景区)要分别与辖区综治部门、中心学校、辖区派出所等单位签订校车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学校校长或园长是第一责任人,应与乡镇中心学校、校车驾驶人、跟车教师及学生监护人签订相关责任书,明确学校、校车驾驶人、跟车教师及学生监护人的职责。做到校车安全管理分工明确,职责清楚,责任到人。凡校车存在违法行为的,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严厉处罚,并将处罚结果定期通报区教体局,同时在区官方媒体进行曝光。对出现校车安全事故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各职能部门要恪尽职守、秉公执法、密切配合、严格监管,齐心协力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全力确保学生乘车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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