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研究方法及调查结果
(一)
调查目的 为了进一步了解刑事诉讼中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实施的现状,笔者从2015—2017 年度 A 省各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的案件数量入手,来推断出我国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发展的整体态势。
(二)
执行调查 对象 本次调查主要以上诉当事人为调查对象,对其不服法院生效裁判而采取的处理方式进行统计。其中,接受调查的基本情况为:2015—2017 年 A 省人民法院处理 7794 件二审刑事案件,改判案件数量为 1146 件,改判率为 14.7%,维持原判 6523 件,维持原判率为 83.7%,其他情形为 223 件。
(三)
调查的情况 本次调查为期一个月(2018.09.02—2018.10.02);本次调查的范围是2015—2017 年度 A 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不服不服一审裁判而提起上诉的案件。调查总的情况如图 1、图 2、图 3 所示。
图 1
23%2015年A省刑事案件改判率改判 维持原判 其他案件总量:2113 件 依法改判:342 件 维持原判:1861 件 其他:10 件
图 2
图 3 (四)
调查的结果 与分析
通过调查我们可以看出,随着人们之间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刑事二审案件必然会随之增长,相应的二审改判案件的数量,也会在一段时期内呈现出上升的趋势。其次,对于刑事案件来讲,由于其多数会涉及到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益。因此,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审判机关往往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来予以审理,所以从以上数据我们可以看出,在刑事二审案件中,维持原判案件的数量通常要远高于案件改判数量。再者,我国自十八大以来将依法治国方略提到了新高度,15.7%2016年A省刑事案件改判率改判 维持原判 其他12.0%2017年A省刑事案件改判率改判 维持原判 其他案件总量:3312 件 依法改判:520 件 维持原判:2773 件 其他:19 件 案件总量:2369 件 依法改判:284 件 维持原判:1889 件 其他:194 件
法制观念深入人心,当人们意识到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时,越来越倾向运用司法手段来予以解决,对于法院作出生效判决不服的,也会积极求助于检察机关或者社会中其他法律机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1.2015-2017 年度民事案件逐年增长 刑事二审案件的数量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这与我国经济的发展,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分不开,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得到逐步加强,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使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司法制度进一步完善 近些年来我国司法制度不论在立法上还是在实践上都有了长足的进步,司法工作人员的素质不断提高,尽管刑事二审案件数量呈现逐年增加的趋势,但改判率案件的数量也在增长,改判率也在不断增高。
3.改判率逐年上升 2015-2017 年期间,二审接受案件的数量逐年增加,改判率总体呈上升趋势,当事人通过正确运用法律所赋予的上诉权,使得一审法院的错误判决、裁定得到即使改正,维护司法的公信力。
4.国民的法治素养仍有待提高 在人们的法制观念和国民素质稳步提升的情况下,开始运用法律手段,借助国家公权力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当事人人数逐渐增多,这是我们社会向前发展的体现。我国不断加强和完善司法制度,司法工作人员的素质有了明显提高,成为维护司法公正的最有力保障。当事人在解决纠纷时,更加倾向于运用司法途径加以解决,人民的法治素养有了明显提高,法制观念深入人心,这些与我国近些年来大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贯彻依法治国,加大普法力度所作出的努力分不开。
二 、 针对 2015 5- - 2017 7 年 年 A A 省各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的 案件现状的 剖析 笔者通过对2015-2017年A省各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的案件现状进行剖析后发现,我国刑事二审案件之所以会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其原因主要是因为裁判者在审理程序上并没有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来予以进行,影响了程序上的公正,进而影响到了裁判结果的公正性。
虽然我们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一再强调法官独立审理案件的重要性,并依据控辩双方在庭审过程中辩论和质证内容作出最终的判决。但是在实际的审理过程当中,此种愿望往往不能够完全满足。由于庭审的时间较为短暂,所以大部分法
官认为控辩双方在此过程中通过口述的形式并不能对案件的事实争议进行完整的陈述,因此他们更倾向于在审讯和庭审笔录中寻找案件的争议焦点,并据此作出相应的判决,就造成了一种庭后判决的司法惯例,严重侵害了受害人以及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审判人员在庭审之前绝大部分都已经接触到了侦查机关的审讯笔录,对于案件的事实情况已经大致有了了解,这就会使得其事前的主观印象对之后的庭审活动产生适当的干扰,并且对控辩双方在庭审中所争论的焦点、难点问题,法官也往往会根据日前的审讯笔录来作出最终认定。倘若此种态势被长时间的发展下去,那么庭审活动的核心地位就失去了其应有的价值。当然我们并不能否认庭前阅卷所具有的特殊价值,对于基层法官来说其每年要处理大量的案件,如果其在庭审之前不事先对案件的事实有所了解,那么其就很难在法定的时间内将案件审理终结。同时,由于庭审时间十分有限,所以仅凭控辩双方口述的相关内容是并不能完全保证其内容与案件事实完全相符。因此,法官通过对庭前笔录进行审查来判断两者之间是否发生矛盾,保证案件判决的公平与公正。
三、完善 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 并重 的现实措施 ( 一)
树立现代法治观念 法律在我国社会规范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一切个人、社会团体等的有关活动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否则将会受到一定的制裁。根据罪刑法定的司法原则,无论是个人还是国家领导人,只要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论其社会地位有多告,都要平等的追究法律责任。所以为了维护个人的权益,为了促进我国司法工作,在笔者认为我们必须树立以下两种关观念:
第一,树立权利观念。权利主体只有在充分了解自己现有权利的基础上才能根据社会的发展变化提出新的适应社会要求的权利,并请求在法律上得到确认。这样当公民的权利受到侵害时,他们才能高效率的寻找到有效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减小所受损害。
第二,树立宪政观念。宪政观念不仅包括依法行使权力的观念而且还包括权力合法化的观念等,所以培养司法理念让公平与公正等理念深入人心,这对于刑事诉讼中树立程序与实体公正具有重要的作用。
( 二)加强司法系统内部的监督 司法系统内部监督是确保程序与实体公正并重最直接的方法,因为司法内部
人员因自身专业性较强,加之对案件较为熟悉,所以方便对整个审判程序进行监督,发现和解决其中所存在的问题。在内部监督的过程中,其对象不仅仅只包括对判决的监督,更重要的是对审理行为的监督,以此才能确保刑事诉讼中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发展。笔者通过对我国现行实施的《刑事诉讼法》进行仔细研究后发现,检机关可以以提起再审和抗诉方式来维护实体和程序的公正。对于检察机关而言,其在对法院进行监督时必须要强调两者之间的独立性,倘若将两者混为一谈,那么监督就失去了实际的意义。同样,对于法院的内部监督我们也要避免此种问题的出现,要确保监督机关能真正独立行使法律所赋予的监督权,对整个审判活动真正起到监督作用,从而维护保证审理活动的正当性和判决结果的公正性。
( 三 )
完善 审判 公开的保障措施 笔者在前文已经论述过,审判公开对于维护审理活动的正当性和判决结果的公正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笔者认为完善完善我国审判公开原则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要强化司法公开的法律思想。对于审判公开而言,良好的作风和正确的理念是其基础条件。强化审判公开的思想首先是要强化审判公开的理念。审判公开将审判活动置于公民的监督之下,能够保障活动的透明性,增强民主法治;其次是要尊重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尤其是要维护好被告方的合法权益。审判公开需要遵循一定的要求,是否公开、公开什么内容等都需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这样才能将审判公开的作用发挥到极致;其次要强化其制度上的保障。审判公开的有效实施必须依靠制度来约束有关人员的活动,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其作用。例如从案件的立案范围来讲,需要制定相应的具体操作细则,并设置专门的窗口进行服务,具体可以包括接访、法律咨询、司法救助等窗口,这样可以提高办事效率,维护各方权益。只有这样刑事诉讼的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才能得到平衡。
结论
作为国家司法公平公正的体现,刑事诉讼的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对于维护我国司法活动的正常运行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也是现代宪政发展的重要趋势,它关系着人民合法权益的保护程度和国家社会的长治久安,在我国法制化的进程之
中,我们要将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并重发展,真正将其作为我国维护和保障人权的一面旗帜来予以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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