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材公司 广告宣传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告宣传管理,实现广告效益的最大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广告宣传包括:
(一)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户外等媒体发布的广告; (二)宣传品、礼品的设计、制作与发放; (三)赞助、冠名等宣传活动。
第三条 广告宣传管理原则 (一)统一管理原则。公司对广告发布进行全程监控,对企业进行分类指导。
(二)计划管理原则。以计划管理为基础,以价格、内容和效果管理为重点。
(三)互动整合原则。产业(企业)间资源共享,将产品促销和品牌建设相结合。
第四条 企业负责广告宣传、营销活动的统一监督,产业负责审核及评价,市场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五条 市场部根据经营目标和营销策划方案,编制年度广告宣传计划,并将计划分解到各月。
第六条 市场部年度广告宣传计划须包括:
(一)全年广告宣传费用总预算; (二)广告投放媒体及费用预算; (三)宣传品、礼品制作计划及费用预算; (四)会展、庆典等宣传活动方案及费用预算; (五)利用自有媒体发布广告或对外承接广告计划及预算; (六)产品销售代理商制作和发布的广告计划,产品销售代理费预算; (七)全年及分阶段营销宣传主题、宣传软文计划。
第七条 市场部须依据年度广告宣传计划,编制季度及月度广告宣传实施方案,涉及费用计划调整的须说明原因,经企业审核后,报公司营销管理部备案。
第八条 冠名、赞助等单项宣传活动计划,须报企业审批。
第九条 禁止参加各类以赢利为目的的协会组织、行业评比等。
第十条 广告宣传费用按计划支付,支付前须报公司营销管理部审核。
第三章
广告发布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每年统一组织广告媒体或广告代理商的招标,确定主要广告发布媒体或广告代理商,并签订年度广告发布或代理合作协议。
第十二条
公司统一组织参加重要媒体广告投标,各企业共享。
第十三条 在非招标广告媒体发布广告,须按照非招标合同审批程序申报。
第十四条 发布广告前,发布单位须填写《广告发布审核单》,由产业对广告方案内容、价格审核后,实施发布,并报公司营销管理部备案。
第十五条 企业须对产品销售代理商制作和发布的广告进行全程监控;如广告内容涉及公司及企业形象的,须严格遵照公司《视觉形象管理规定》执行,并报产业审核。
第四章
宣传品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每年通过招标确定宣传品(礼品)设计制作商,并签订年度合作协议。
第十七条 宣传品(礼品)的采购须在中标单位内择优选定。
(一)公司集中采购定制的形象类宣传品(礼品)由公司发展规划部负责组织实施,促销类宣传品(礼品)由公司营销管理部组织实施,报主管副总裁审核通过后组织制作。
(二)由企业单独采购定制的宣传品(礼品),按类别报产业审核后组织实施,签订实施合同须明确质量、完成期限等验收标准,宣传品(礼品)样品报公司营销管理部存档。
第十八条 在非中标单位采购定制的宣传品(礼品),须按照非招标合同审批程序申报。
第十九条 宣传品(礼品)正式制作前,定购单位须填写《宣传品(礼品)制作审核单》,由公司部门对样稿或样品审核、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条 由产品销售代理商设计制作的宣传品,其内容涉及公司及企业形象的,须严格遵照公司《视觉形象管理规定》执行,并报产业审核。
第二十一条 宣传品(礼品)制作完成后,须由定购单位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组织验收并填写验收单,同时报产业、公司营销管理部存档。
第二十二条
公司和企业须指定专人(或部门)统一管理宣传品(礼品),使用和发放须做好登记,严禁随意发放或丢弃。
第二十三条
单项活动的宣传品须控制制作数量和发放范围,活动结束后须及时处理;宣传品须在封底或尾版标明有效使用期限,原则上不应超过一年。
第二十四条
严禁使用、发放和展示过期的宣传品,过期宣传品须集中销毁。
第五章
自有广告媒体管理
第二十五条 自有广告媒体包括楼体、车体、施工现场、内部刊物、网站、服务窗口等。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充分利用自有广告媒体进行广告宣传,并定期更新;各产业须根据整合宣传需要,统筹安排,高效利用各类自有广告媒体。
第二十七条
窗口单位应设置展架,展示公司及企业的宣传品;具备音像播放条件的窗口单位,应播放公司及企业音像资料。
第二十八条 企业须及时将宣传品送达各窗口单位展示,并及时更换。各窗口单位须对展品进行维护和保管,产业定期进行专项检查。
第六章
广告分析评价 第二十九条 广告发布过程的监控应有专人负责,并做好报样收集和监播记录,企业存档并报产业备案。
第三十条 企市场部须每月对广告宣传计划执行情况和效果进行总结,并纳入经济活动分析中。
第三十一条 产业及企业须每月对广告宣传效果、媒体价值进行分析与评价。
第三十二条 公司营销管理部每年对广告中标合作单位进行考核评价,并依据考核结果进行调整。
第七章
罚
则
第四十三条
未按本制度执行的,公司有权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于 XX 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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